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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普法(图)

已有 1899 次阅读2011-7-5 06:39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给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普法

  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7月4日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谈到商红会没有注册、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被质疑涉嫌非法募捐问题时说:“有人说没登记注册不合法,错,经红总会批准成立的行业红十字会,怎么不合法?”王汝鹏表示,商红会在其行业内部募捐是允许的,不存在非法募捐问题。“不是说没登记注册就不合法,有一些是无需登记的,比如基层团组织等,没登记就不是独立法人,但不影响开展活动。”
  如果《南方都市报》报道的王汝鹏的表态属实的话,王汝鹏作为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确实不具备应有的法律常识和法治意识。因此,需要给王秘书长上一堂普法课。
  王秘书长应该认真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律明确规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怎么可以例外呢?虽然《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全国性行业成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由中国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但该章程第六条中规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也就是说,“红总会批准”并不等于完成了合法手续,仍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就应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即依法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进行登记。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长达十
年时间不具备法人条件,不办理社团登记,作为进行募捐的主体,确实是不合法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其应当依法取缔。请王秘书长看一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还有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有相应的规定,也请王秘书长看一下。
  至于王秘书长以基层团组织为例,说明“有一些是无需登记的……但不影响开展活动”,则显示王秘书长不仅缺乏法律常识,还缺乏相关的历史知识和政治认知。
  在历史上,中国共青团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参加单位。参加单位还有中国共产党、八个民主党派、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科协、台联、侨联等人民团体。在没有政党法的中
国大陆,中国共产党、中国共青团等参加政协的单位,是不受登记法律制度制约的组织。虽然这些组织没有依法登记并不符合法治原则,却是政治现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中就明确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即不必依法进行登记。所以,“无需登记”“不影响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只有参加政协的单位等,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没有这种法外特权。作为有过共青团县委、地委干部履历的王秘书长,拿共青团不必依法登记来为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不合法辩护,未免令人遗憾。
  总之,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依法是不得“开展活动”的。不是王秘书长担心的“因为一个小女孩的无知炫富而
导致一个辛苦工作十年的系统红十字会被撤销”,而是因为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属于非法组织。根据法治精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最坏的结果”也不是王秘书长所说的“撤销”,而是“取缔”。
――――――
相关文章链接:思宁:郭美美和中国红十字会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在郭美美事件真相调查会上的发言要点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1000078073.html
南方都市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秘书长王汝鹏:最坏的结果是撤销商红会
http://gcontent.oeeee.com/f/fe/ffeed84c7cb1ae7b/Blog/3f7/eea8ea.html

贺卫方:在“新西山会议”上的发言http://www.wlzb.net/community/viewthread.php?tid=41497――――――
题图为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新浪博客的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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