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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和中国红十字会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已有 2142 次阅读2011-7-4 16:04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郭美美和中国红十字会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在郭美美事件真相调查会上的发言要点

  郭美美事件真相调查会7月3日晚上至7月4日凌晨在IS语音聊天室3582536频道法治夜话互动节目举办,思宁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
  思宁对关于郭美美事件的媒体报道和网友爆料传闻进行了具体考证,指出了网上某些爆料传闻的失实问题(例如郭美美的三精制药股东身份、郭美美的身份证图示等),还介绍了思宁对相关的中国红十字传播基金秘书处副秘书长周冰冰微博的调查分析。
  思宁根据郭美美事件的某些公认的真相着重分析了郭美美和中国红十字会该负的法律责任。
  思宁认为,中国红十字会以郭美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向警方报案,法律依据不足。
  与报案理由接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一种治安违法行为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但郭美美自称“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并非故意制造谣言,而是事出有因的错误的身份炫耀及职务表达。毕竟,郭美美的男友王军是与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关系紧密的中红博爱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涛的商业伙伴兼好友,不能排除王军“许诺”郭美美担任中红博爱总经理,而郭美美正在“学习当”总经理的可能。郭美美自称“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只是炫耀身份的愚昧,并无“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事实上,公共秩序也没有遭到扰乱。有的网友的言论引发网上广泛关注和质疑是网络虚拟社会的正常现象,不能把这种现象视为公共秩序被扰乱。因此,不能硬套第二十五条对郭美美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中国红十字会如果认为其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但目前未闻中国红十字会有此打算。
  郭美美并没有通过具体言辞侵害中国红十字会的名誉。郭美美微博称:“我所在的公司是与红十字会有合作关系,简称红十字商会,我们负责与人身保险或医疗器械等签广告合约,将广告放在红十
字会免费为老百姓服务的医疗车上。”这样的表述除了混淆“红十字商会”和“公司”外,其反映的合作模式确实很接近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与某些公司真实存在的合作模式。郭美美是在赞扬这种模式,并向往担任相关公司的“总经理”。这样说并没有贬低、侵害中国红十字会的名誉。郭美美炫富的言辞中,也没有把自己的财富说成来源于“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职务,也没有把其财富与中国红十字会的公益捐赠事业联系起来。网友推测郭美美的财富来源于中国红十字会公益捐赠事业的“黑洞”,怀疑公益捐赠落入郭美美的腰包,那只是网友的推测和怀疑,并非郭美美有意侵害中国红十字会的名誉。可见,要追究郭美美侵害中国红十字会的名誉权,依据也不足。
  就名称权来说,自称的“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也没有使用中国红十字会的法人名称。公司才设总经理,“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应该是指与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有关的公司的总经理。
  针对3582536频道有的网友认为应当追究郭美美侵害名誉权的刑事责任的主张,思宁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追究侵害名誉权犯罪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郭美美没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诬告陷害罪;郭美美没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诽谤罪;郭美美没有利用虚构“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去“诈骗公私财物”,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郭美美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只是虚构公司总经理的身份,而公司总经理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也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招摇撞骗罪。
  郭美美该负什么法律责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处理。”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三)药店、兽医站;(四)商品的包装;(五)公司的标志;(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郭美美在微博中自称“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属于该办法提及的“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的“其他情形”。根据该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以外的人员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的情形的”“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郭美美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行政违法行为。鉴于郭美美已经停止使用“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自称,也没有证据证明郭美美因该自称产生非法所得,对郭美美只能“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红十字会、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思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六条也有相同的规定。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依法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然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违法批准成立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并允许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在长达十年时间不具备法人条件,不办理社团登记的情况下开展活动,是明知故犯的违法。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没有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作为法人违法的法律责任,但中国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责任人员(常务副会长和有的副会长)是参照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公职人
员,至少要对他们的玩忽职守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鉴于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长期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仅仅“暂停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一切活动”是不够的。应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依法取缔非法组织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并追究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主办单位相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据《南方都市报》7月2日报道,中国红十字总会募捐箱办公室主任张赢方,被指在一家叫“心动中基传媒”的广告公司担任总经理,而该公司自称得到中国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的“共同授权和全力
支持”。如果中国红十字总会募捐箱办公室主任张赢方与“心动中基传媒”广告公司总经理张赢方是同一人,则张赢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禁令,应当依法纠正。中国红十字会也要检讨是否存在违反《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关于“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规定,把募捐职责随意转让给企业的问题,检讨总会内部是否存在“政企不分”的违规现象。
     2011年7月5日
――――――――――――
附《南方都市报》最新的相关报道:http://gcontent.oeeee.com/a/e1/ae1a83fe55053035/Blog/2d9/e8838d.html
    翁涛:玛莎拉蒂是王军买的  王军间接持有中红博爱公司股份,郭美美与红十字会关系接上链条  类别:国内新闻 浏览量:27190 版次:AA24 版名:网眼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07-04
  作者: 王星  
  摘要:郭美美炫富风波以来,对于郭为何自称“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外界一直没能破解其中谜团,与商红会关系紧密的中红博爱法定代表人翁涛昨日独家约见南都记者,披露郭美美系其商业伙伴兼好友王军女友,郭的玛莎拉蒂跑车即为王军赠送。
  4月1日,郭美美在微博上贴出这张和玛莎拉蒂的合影,称该车是“提前收到的20岁生日礼物”。该车后来登记在她名下。
  郭美美炫富风波以来,对于郭为何自称“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外界一直没能破解其中谜团,与商红会关系紧密的中红博爱法定代表人翁涛昨日独家约见南都记者,披露郭美美系其商业伙伴兼好友王军女友,郭的玛莎拉蒂跑车即为王军赠送。王军与翁涛合资成立深圳物华公司,并通过物华公司控股中红博爱,翁涛推测,可能是王军曾开玩笑许诺让郭美美在中红博爱担任职务,导致郭将新浪微博身份认证改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
  南都未能联系到王军和郭美美求证翁涛所述细节。昨晚10时14分,郭美美更新微博称:大家的批评我都接受,……希望大家可以原谅我的无心之过。
  “我感觉再不回应会出大问题”,中红博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涛昨日在微博上公布,郭美美是王军女朋友。翁涛昨日下午独家约见南都记者,详细解释博爱小站计划的前世今生和中红博爱的股权变迁,他说“现在还是公开得太晚了,但事情到了一个该结束的时候”。

  王军是深圳物华小股东

  翁涛是在6月22日开始关注郭美美炫富事件的,同一天,他的朋友兼生意伙伴、投资人王军告诉他,是自己认识的一个女孩贪玩,在网上惹了祸,此时翁涛并不知道,郭美美是王军的新女朋友。
  翁涛说,王军长期居于深圳,以前做房地产赚了钱,现在个人没有平台公司,只是看到感兴趣的项目就会做一点投资,也不参与具体管理。
  翁涛介绍,在自己占90%股份的深圳物华投资有限公司,王军通过太太的身份,投资了10%股份。今年物华公司收购中红博爱,王军在投资中红博爱的5000万元中,出了500万元。中红博爱现在还处于筹备阶段,还在装修、招聘,王军并未在其中任职。
  翁涛给南都记者展示手机里的短信,6月22日晚7时36分,翁涛给王军发短信说:“一个开着马车提着马包充满了奢华时尚挥霍的表象,和标注着中国红十字会商务总经理的身份格格不入,这回可真是红了,连中国红十字会官方网站都出来辟谣,网上有成千上万的对红十字会的攻击信息,这种玩笑开不得,也是不道德和不负责任的。”
  “王军觉得很好玩,开始没当一回事”,翁涛说。
  6月24日,红十字总会已经在官网发表声明,商红会也进入人们视野,翁涛基本上知道郭美美是王军的“女朋友”了,又发了一条很长的短信劝王军面对,王军回复短信说:“你小题大做了,属愚人之见,此等无聊之事,能说明什么?”

  王军曾对郭提起中红博爱项目

  6月26日,因为郭美美微博里出现的兰博基尼跑车,王军的身份证信息在网络上被搜索出来,王军对翁涛“坦白”,说郭美美是自己今年3月认识的女朋友,此时正值郭美美炫富事件被炒到高峰,翁涛的第一反应是“完了”。
  “我问王军,职务是不是你许诺小女孩(郭美美)了,王军说没有,我也没权力任命啊”,翁涛说。
  “王军说,是他和朋友谈起这个项目时,郭美美也在场,听说了这个项目,郭美美觉得挺有名的,就自己编了个名号。”翁涛说,他猜测王军曾开玩笑许诺在中红博爱安排郭职务。
  “王军是在北京警方对郭美美立案时害怕的,现在他躲起来,我也找不到他”,翁涛说,他后悔没有早一点回应,主要是怕红十字会知道火是从他们公司的股东这里烧起来的。本以为事情在网上炒两天就会算了,但没想到炫富和红十字会的公益性质形成鲜明对比,导致话题经久不衰。

  对话
  翁涛评说炫富风波:
  公众的疑虑是针对公益制度管理

  南都记者(以下简称“记”):商红会、红十字总会何时得知郭美美真相的?他们有何反应?
  翁涛(以下简称“郭”):应该是在我微博公布的时候才知道的,他们一开始火很大,但是我问谁错啦?他们也说不出谁错。博爱服务站项目没有秘密可言,谁听见了都可以说。
  最错的是新浪微博,为什么给她加V呢?不加V不就没事了。我有责任吗?王军有吗?王军的责任就是把钱给女朋友花,小女孩做这个事觉得好玩,但几件事加在一起,变成一个不合理的事情,红十字会是最冤枉的了。
  几天前我见到王军,觉得他不再适合做博爱服务站,让他主动请辞,建议他把手里10%的股份捐给红十字事业,但现在他躲起来,警察也要找他协助调查,我也找不到他了。
  南都记者:物华投资在进入中红博爱时,是否知悉商红会未注册,并非法人实体、无法人资格?
  翁涛:最初不知道,当时看到2009年11月的一个民政部通知,授权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分会主管单位的通知,可以简化办理手续,以为成立多年的商红会已经备案了。我们和中国红十字总会有协议,商红会情况对我们的博爱服务站项目不会有影响。
  但现在合作单位商红会所有活动都被停掉,中红博爱的筹划活动也不得不停掉,这个项目花掉了1000多万,我也不知道还能不能做,我觉得不公平,说停就停了,损失谁负责呢?
  南都记者:外界对市场化操作的公益事业存有疑虑,你怎么看待?
  翁涛:公众的疑虑和质疑还是在公益制度的管理上,国外没有这种质疑就是因为人家是透明的,不合理的也可以提,现在我们的公益机构是掌握在国家手上,网络年代了,我们的机构、制度还是跟不上。透明对市场化运作公益项目也是有好处的,因为现在人家说你利用红十字会品牌,中饱私囊,解释不清楚。我们也希望公益在阳光下运营,赚钱赚在明处,没什么可怕的。
  南都记者:你怎么看郭美美事件?
  翁涛:郭美美事件,除了可以看到民众对公益制度方面的呼吁,怎么推进这种制度的严谨和透明之外,还能看到社会上老百姓压抑情绪较大,炫富不行,拿红十字会炫富更是肯定不行,也可以看到社会管理和创新是滞后的。
  南都记者:怎么看网民、媒体持续不断的关注与追踪?
  翁涛:这也是群体效应,要是可以还大家一个真实情况的话,大家就没有好奇心,就去玩别的了。郭美美事件我认为到此为止了。
  对社会造成这么大影响,我代表我个人表示歉意,王军是我的朋友,他错在乱花钱,不该给女孩买玛莎拉蒂,不过他说只有一个包是真的,别的是假的,但红十字会和炫富两个格格不入的东西碰在了一起,还是做了伤害红十字会的事,伤害了红十字会的生命――― 公信力。

  焦点
  博爱服务站前世今生

  翁涛介绍,今年春节刚过,自己经朋友得知中国红十字会要做的一个博爱服务站项目即将搁浅,打算寻找投资者,遂去北京与商红会洽谈。
  翁涛说,博爱服务站项目起源于2002年,当时有关方面提出在各大中城市开展“红十字博爱服务站项目”,进行人道主义宣传、红十字募捐、便民服务,推动红十字会志愿者服务。 红十字博爱服务站项目计划在三年内,分期分批在全国部分乡镇社区设置2万个,后来增加到3万个。
  据翁涛了解,2006年,红十字总会、商红会和首都钢铁公司合作来做这个项目,但因首钢搬迁和国企不做副业规定而搁浅。2007年,商红会找到香港上市公司民丰控股,民丰控股与他们签了协议并公告成立“民丰博爱小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据称因金融海啸影响,数月后民丰控股退出,项目再度搁浅。之后出场的是天略公司参与此事,“但当时还是一个想法”,2007年底天略退出。
  2008年初,中红博爱正式成立,由圣华杰广告传媒公司和王鼎公司出资,中红博爱推动博爱服务站开始有了实质性进展,奥运期间在北京做了20多个服务站,在青岛等地零散做了40多个。
  翁涛是看了红十字总会和民政部下发的两份通知,才决定投资公益性项目博爱服务站的。“项目里面也隐藏着商业价值”,翁涛分析说,服务站类似大巴车厢,每个投入在10万元左右,打算先在大城市做2000个试行,以后吸引更多投资滚动发展,收益主要来自服务站车体广告,计划由中红博爱及后续投资者共计投资30亿元,收益率在10%-15%左右。
  “红十字总会和商红会在其中都并不出钱”,翁涛强调说。
  一份红十字总会、商红会和中红博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显示,红十字总会负责发文、对红十字博爱服务站项目予以确认,负责通知各省市红十字会落实项目,支持中红博爱在服务站开展便民服务,允许使用红十字会标志,服务站募集到的款、物,由红十字会统一支配。三年后如期完成计划,按照红十字会统一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按照合同要求,商红会对项目进行全程策划、组织、实施;负责服务站设置、服务等相关审批手续,负责联络社会商业资源,协助中红博爱为服务站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利益如何分配,翁涛表示,服务站所需设备制作、安装和所需经费、日常运转维修费用和工人工资、均由中红博爱负责,服务站产权和收益自然属于中红博爱。
  采写:南都记者 陈显玲(南都记者王星 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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