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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如何追究重庆警方的法律责任

已有 1687 次阅读2011-4-23 16:25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撤诉后如何追究重庆警方的法律责任

  思宁的思想门户(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index.html)2011年4月24日讯 在IS语音聊天室法治夜话互动节目4月23日晚上举办的李庄“漏罪”案撤诉和判处药家鑫死刑讨论会上,主持人思宁和律师郭莲辉谈到了李庄“漏罪”案撤诉后如何追究重庆警方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思宁介绍了陈有西律师在李庄“漏罪”案撤诉当天所写的述评《这是法治中国的胜利》。陈有西律师在该述评中指出:“必须追究重庆公安局故意构陷冤狱、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必须追究他们专案组的决策者和李军等承办人的滥用职权罪的刑事法律责任。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平反李庄第一季的冤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不应当再如此麻木和熟视无睹。否则无以惩戒那些违法乱纪者。他们以后还会继续荼毒百姓。”
  思宁认为,要追究重庆警方有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刑事法律责任,应当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思宁建议陈有西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乃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报案,追究重庆警方本案“专案组的决策者和李军等承办人的滥用职权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郭莲辉建议公安部成立特别调查小组,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特别调查小组,对李庄案件的背景情况进行彻底的调查:为什么会形成李庄案件?为什么出现了第二季的李庄案件?要查清李庄案件的政治背景,里面有多少政治阴谋?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要把深层次的原因查清楚。要追究徇私枉法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思宁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的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从李庄案入手,调查关于重庆打黑过程中涉嫌“黑打”的特定问题。
  对李庄“漏罪”案撤诉,会上还分析了撤诉后可能的法律前景问题、撤诉是否源于不可告人的秘密协议问题以及本案的其他实体及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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