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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研究者思宁批评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药家鑫案讨论会上的发言要点

已有 1968 次阅读2011-4-12 04:12 |个人分类:时政评论|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心理学研究者思宁批评心理学教授李玫瑾    

  ――在药家鑫案讨论会上的发言要点

  思宁的思想门户(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index.html)2011年4月12日讯 在IS语音聊天室3567726频道4月10日21点举办的药家鑫案讨论会上,心理学研究者思宁批评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关于药家鑫案的错误观点。
  思宁二十多年前在福建省心理学会《心理学科普园地》编辑部担任助理编辑,后来发表过几篇犯罪心理学方面的论文,从事过儿童心理学、商业心理学的教学,是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会员、福建省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原成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思宁还与李玫瑾一样,是哲学专业毕业的。虽然思宁不是犯罪心理学“行业的专家”,但具有与李玫瑾相似的专业背景,自以为属于“有学术素养的人”(注:李玫瑾在回应清华大学美学教授肖鹰批评时说:“我希望有学术素养的人,在批判一个不同行业的专家话语时,一定先让自己成为此专业的行家。”),有批评李玫瑾观点的“资格”。
  思宁批评李玫瑾的发言要点如下:
  一、李玫瑾“突然就明白了”的拿刀杀人像强迫弹琴论断违反心理学的科学精神  李玫瑾仅仅看了药家鑫一段关于他母亲强迫他练琴的自述,没有进行心理学的系统的调查研究,就把药家鑫涉嫌拿刀杀人的动作武断地说成是像“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强迫行为。这也违背了李玫瑾自己在马加爵犯罪心理案例调查中秉持的专业精神。
  事实上,即使药家鑫小时候练琴有母亲强迫的因素,也不能否认长大以后弹琴已经转变为药家鑫的兴趣动作。这种兴趣也是药家鑫自述的。
  二、李玫瑾脱离犯罪动机孤立地研究动作心理错在哪里  人的动机和行为或者动作在心理上是紧密联系的。在意识状态下,人的动机会通过行为或者动作表现出来,行为或者动作也反映人的动机。原则上说,没有无动机的行为,也没有不表现不动作的动机。李玫瑾试图把药家鑫的行为解释为与杀人动机无关的强迫行为或者动作,在哲学和心理学上都无法自圆其说。
  事实上,药家鑫也没有觉得自己的杀人行为是与动机无关的类似弹琴的强迫行为,而是承认怕“农村人难缠”而灭口的动机。如果药家鑫真有弹琴的强迫动作习惯,他应该是在自己的膝盖上做弹琴动作,或者徒手在被害人的身上做弹琴动作,而不可能下车前特地从副驾驶座位拿装有长刀的背包。去拿装有长刀的背包的动作与从背包中抽出长刀的动作,与弹琴的动作根本没有可比性。
  三、李玫瑾混淆了正常人的习惯性动作与精神病人强迫症的强迫动作的区别  心理学的研究注意区分正常人的心理与精神病人的心理。正常人在长期的专业动作的动作心理影响下,出现一些不由自主的习惯性动作,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习惯性动作与精神病人强迫症的强迫动作具有本质的区别。李玫瑾既然没有认为药家鑫是精神病人,就不能用强迫症的强迫动作来解释药家鑫的杀人动作。
  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强迫症是神经症的一个亚型,是以强迫观念和强迫动作为主要表现的一种神经症。强迫症以有意识的自我强迫与有意识的自我反强迫同时存在为特征,患者明知强迫症状的持续存在毫无意义且不合理,却不能克制地反复出现,愈是企图努力抵制,反愈感到紧张和痛苦。强迫动作主要表现为强迫洗涤、强迫检查、强迫计数和强迫仪式动作。强迫动作不存在李玫瑾所谓的“替代行为”,强迫症患者也不会把活生生的人“替代”为钢琴。
  四、李玫瑾的“可研究的东西不等于可宣传”论错在哪里  李玫瑾后来说:“我犯了一个我不该犯的错:即我常嘱咐或教育我的学生们的话:可研究的东西不等于可宣传。”
  也是教师的思宁认为,李玫瑾嘱咐或教育学生的这句话是错误的。马克思说过,“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可研究的东西,只要理论彻底,就能用于宣传并说服人。思宁认为,“有学术素养的人”,对自己研究的东西,只要理论彻底,就可以拿出来宣传并说服人。不敢拿出来宣传,没有信心说服人,只能说明你的理论不彻底,您的研究不能令人信服。
  因此,李玫瑾的错误并非把可研究的东西当作可宣传的东西,而是李玫瑾的拿刀杀人像强迫弹琴论断在专业上是错误的,不能自圆其说,当然宣传出来不能说服人。李玫瑾应该检讨的是自己的研究在专业上错在哪里。况且,李玫瑾“突然就明白了”的臆测恐怕连研究都谈不上。
  五、李玫瑾“孩子”说法的“泛母亲情结”  李玫瑾称她在节目中曾脱口说出“这孩子…”确实是她的职业习惯。但她举出的过去的例子是面对“17岁少年”“不足14岁的少年”的嫌犯。遗憾的是,李玫瑾忘记了药家鑫已经是22岁的成年人了。作为一名警官、公安大学的教授,李玫瑾竟然没有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意识,不懂得根据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药家鑫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大人”,根本不是什么“孩子”。况且,李玫瑾在作节目时,并不需要直接面对嫌犯,不需要借助称“孩子”的方式接近嫌犯的心灵,来方便研究犯罪心理。
  对“大人”嫌犯仍脱口说出“这孩子…”,似乎说明李玫瑾潜意识中具有“泛母亲情结”,即把别人的孩子泛认为是自己的孩子。对于一般当母亲的人来说,“泛母亲情结”也许反映了某种博爱精神。但对科学研究,对法律来说,“泛母亲情结”的情感因素可能妨碍研究者作出科学的分析,妨碍法律人作出合法的判断。
  不过,李玫瑾也并非对所有罪犯都“职业习惯”地称“孩子”。比如,思宁看到李玫瑾关于马加爵犯罪心理研究的一篇长文中,李玫瑾就没有称“马加爵”为“孩子”(各位还可以参看肖鹰教授批评李玫瑾对待马加爵和药家鑫有双重标准的有关文章)。也许,马加爵长得粗犷些,没有药家鑫帅气,“泛母亲情结”要认的是长得帅的“男孩”?
  六、李玫瑾对社会心理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  从李玫瑾在央视《新闻1+1》节目中的表现以及后来应对舆论批评的博文看,李玫瑾对社会心理,特别是公众情绪缺乏专家应有的认知能力。
  七、思宁也肯定李玫瑾的专业研究和正确观点  思宁批评李玫瑾错误的观点,但不否认李玫瑾对犯罪心理学的专业研究。比如,李玫瑾对马加爵犯罪心理的研究,就是相当认真和专业的。李玫瑾提出的“心理抚养”概念,也是有相当的专业价值的。
  另外,思宁也反对有些网友对李玫瑾粗口恶语的谩骂。
  
注:今天整理4月10日的发言要点时,补充了少量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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