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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传违规“翻墙”判处劳改

已有 1964 次阅读2022-11-6 06:30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翻墙, 网络安全法, 人民日报, 劳动改造, 胡锡进, 网络安全法, 劳动改造 分享到微信

谣传违规“翻墙”判处劳改
  思宁

谣传违规“翻墙”判处劳改_图1-1

  2021年4月以来,网上流传所谓人民日报微博的一篇博文图片,显示在红色背景上的上下两段文字,上面一段是:“非法绕过网络监管,连接境外互联网,构成犯罪。公安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面一段是:“违规‘翻墙’,3年以上7年以下劳动改造。情节严重者,可判处终身劳动改造。”该博文图片被一些人用于警告、威胁中国境内的网民,也被有些境外人员用于抹黑中国法律。
  经查,该博文图片目前可见最早出于gnews.org网站用户“喜马拉雅旧金山量子农场”2021-04-09 12:34:35的文章中。其中注明“图片来源:GTV.org – Miles Guos Getter 先生 – 2021 年 4 月 1 日”。但GTV.org网站已经失效,不能证明原始出处。
  但可以确证,人民日报微博上,从来没有发表过上述博文图片中的内容。
  该博文图片不仅是伪造的,其内容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无“非法绕过网络监管,连接境外互联网,构成犯罪。公安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也没有“违规‘翻墙’,3年以上7年以下劳动改造。情节严重者,可判处终身劳动改造”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只有第五十条中规定有关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境外的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并未禁止网民“绕过网络监管,连接境外互联网”,更没有把“绕过网络监管,连接境外互联网”规定为犯罪(犯罪的认定属于刑法规范的范围,不属于网络安全法规范的范围),自然也不会规定“公安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绕过网络监管,连接境外互联网”的“翻墙”行为人应判处劳动改造。
  劳动改造不是判处刑事处罚的种类。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劳动改造只是对接受刑事处罚的部分犯罪分子的改造手段。有的人把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混为一谈,以为所谓判处劳动改造实际上指行政处罚中的劳动教养。但即使误解为劳动教养,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8日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止,不可能再适用劳动教养进行行政处罚。

谣传违规“翻墙”判处劳改_图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理上,信道必须是物理存在的。目前,网民使用软件“翻墙”连接境外互联网,在物理上仍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并非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因此,在法理上并未违反上述第六条的规定。“汉滨公安”在2020年5月19日宣布根据上述第六条、第十四条对“翻墙”软件使用人杨某某行政警告并处500元罚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是在为有些境外人员抹黑中国法律递刀子。时任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当天发博《反对将翻墙了解信息定性为“违法”并处罚》称:“防火墙存在有其现实必要性,但人们出于各种原因‘翻墙’也应被视为是合理的。这是个比较模糊的领域,非法的帽子不能乱扣。中国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反对将某一措施极端化。我们的社会需要管理,也需要弹性和活力。”(胡锡进和我国外交部发言人等官员都有公开的“翻墙”上网行为)“汉滨公安”后来删除了宣布处罚的博文。

谣传违规“翻墙”判处劳改_图1-3

    2022年11月6日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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