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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传“军事打击南联盟经安理会授权”

已有 1037 次阅读2022-3-25 13:19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军事| 南联盟, 北约, 军事, 法正大光明, 安理会 分享到微信

谣传“军事打击南联盟经安理会授权”
  思宁

谣传“军事打击南联盟经安理会授权”_图1-1

  3月13日以来,社交媒体流传一篇题为《军事打击南联盟、伊拉克、阿富汗和利比亚的原因及法律依据》的文章,其中称:“1999年军事打击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 原因:米洛舍维奇屠杀7000多名科索沃人,号称欧洲屠夫。法律依据:1999年联合国第1203号决议 决议内容:1999年安全理事会1203号决议,授权北约进行军事打击,确认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科索沃未解决的局势,对该区域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42条采取行动。2002年,米洛舍维奇被引渡到荷兰海牙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受审,2006年3月11日在海牙监狱中去世。反对票:无,中国弃权。”

谣传“军事打击南联盟经安理会授权”_图1-2

  经查,社交媒体显示该文出自微信公众号“安阳文化和自然研究”3月13日12:09发表的原创。但思宁3月25日查询微信公众号“安阳文化和自然研究”,并未见到该文。点击微信中转载该文的帖子,显示“该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如果真是“安阳文化和自然研究”自行删除,可能说明“安阳文化和自然研究”认识到该文内容有误。

谣传“军事打击南联盟经安理会授权”_图1-3

  “安阳文化和自然研究”自称“生产、制造安阳历史文化,发掘、宣传安阳特殊地貌,关注安阳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与专业讨论国际法依据的该文似乎并不搭界。因此,有些网友看到该文,对“安阳文化和自然研究”是否有国际法专业背景表示怀疑。

谣传“军事打击南联盟经安理会授权”_图1-4

  3月19日,微博加V认证的邓学平律师的“法正大光明”账户也发表了文字内容相同的该文。由于邓学平律师“法律博主 超话主持人”“普及法律知识”的专业背景,许多网友看到“法正大光明”该文后确信不疑,把该文视为原创,有的予以转发。思宁认为,邓学平律师未注明转载。从上网时间看,邓学平律师很可能只是抄袭了“安阳文化和自然研究”的原创,除非“安阳文化和自然研究”该文出自邓学平律师之手,估计邓学平律师并未进行国际法的专业查证,就当成自己的原创发表了。
  然而,该文至少在关于“军事打击南联盟经安理会授权”这段表述上严重失实,不符合相应的国际法。所谓“1999年安全理事会1203号决议,授权北约进行军事打击”的说法并不符合事实。

谣传“军事打击南联盟经安理会授权”_图1-5

  查安理会1203号决议全文,并无“授权北约进行军事打击”的任何文字。1203号决议的有关表述是:“确认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科索沃未解决的局势对该区域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1.赞同并支持1998年10月16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和欧安组织以及1998年10月15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和北约组织在贝尔格莱德签署的关于核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和科索沃有关各方遵守安理会第1199(1998)号决议要求的情况的协定,并要求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充分、迅速地执行这些协定;2.注意到塞尔维亚政府核可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和美国特使达成的协定(S/1998/953,附件)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公开承诺在1998年11月2日以前完成关于政治解决的框架的谈判,并要求充分履行这些承诺;3.要求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充分、迅速地遵守第1160(1998)号和第1199(1998)号决议,并按上文第1段所述协定的规定与欧安组织科索沃核查团和北约组织科索沃空中核查团充分合作;4.又要求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领导人和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裔所有其他成员充分、迅速地遵守第1160(1998)号和第1199(1998)号决议并与欧安组织科索沃核查团充分合作;5.强调迫切需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当局和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领导人在不预设条件和有国际参与的情况下,立即开展有意义的对话,按照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导致结束危机和通过谈判达成科索沃问题的政治解决;6.要求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当局、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领导人和其他有关各方尊重欧安组织核查团和其他国际人员的行动自由;7.促请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向欧安组织科索沃核查团提供人员;8.提醒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对派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所有外交人员、包括欧安组织核查团成员的安全和保障以及所有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国际和非政府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和保障负有主要责任,并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当局和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其他有关各方、包括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领导人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根据本决议和上文第1段所述协定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受到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任何干扰;9.在这方面欢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承诺根据上文第1段所述协定保证核查团的安全和保障,注意到为此目的欧安组织正在考虑将与其他组织合作执行的安排,并确认如遇紧急情况,按上文第1段所述协定的设想,可能需要采取行动确保核查团的安全和行动自由;10.坚决要求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领导人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动,要求立即停止这种行动,并强调科索沃所有阿尔巴尼亚族裔都应只用和平手段争取他们的目标;11.要求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当局和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领导人立即采取行动,与争取改善人道主义局势、避免迫在眉睫的人道主义灾难的国际努力合作;12.重申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都有权安全返回家园,并强调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有责任创造条件让他们这样做;13.促请会员国和其他有关各方为该区域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充足资源,并且迅速、慷慨地响应联合国关于为科索沃危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机构间联合呼吁;14.要求迅速、彻底调查对平民所犯的一切暴行,包括进行国际监督和参与,并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充分合作,包括遵守法庭命令、提供索取的资料和进行调查;15.决定第1160(1998)号决议第8段所实行的禁令不适用于按照上文第1段所述协定纯供核查团使用的有关设备;16.请秘书长商同与上文第1段所述协定有关的各方,经常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17.决定继续处理本案。”

谣传“军事打击南联盟经安理会授权”_图1-6

  在安理会1998年10月24日通过1203号决议的会议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对投弃权票解释说:“中国欢迎在南联盟科索沃问题上出现的积极进展,理解南联盟与有关方面围绕科索沃问题达成的协议,积极评价南联盟政府为缓解科索沃地区人道主义局势、实现该地区持久和平与和解所作的努力。我们主张,国际社会应当维护并推动这一和平解决科索沃问题的势头。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就在上述协议达成的同时,有关区域组织却作出了对南联盟采取军事行动、干涉其内政的决定。更为严重的是,上述决定是在未商安理会、没有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的。这一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仅不符合在科索沃问题上出现的和平气氛,无助于科索沃问题的解决;更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和有关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和公认的国家间关系准则,是对联合国和安理会权威的蔑视与挑战,在国际关系中开创了极其危险的先例……在安理会磋商过程中,中国代表团对案文提出了修正意见,其中关于删除授权动武或威胁动武等意见得到采纳,刚刚通过的决议不含有授权对南联盟动武或威胁动武的内容;也不能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授权对南联盟动武或威胁动武。但刚刚通过的决议仍然包含了一些超出认可南联盟与有关方面达成的协议以及干涉南联盟内政、援引宪章第七章等方面的内容。我们对中方在这些方面的有关修正意见未被采纳深感遗憾。因此,我们对决议投了弃权票。”秦华孙的解释也证明1203号决议草案原有的授权动武或威胁动武的内容已经删除,1203号决议不含有授权对南联盟动武或威胁动武的内容。
  虽然1203号决议仍有“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的模糊表述,但《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第四十二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也就是说,授权动武或威胁动武的内容删除后,秦华孙认为,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已经不包含第四十二条的授权动武规定。当然,如果中方当年坚持修正时,明确表述“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不含第四十二条的授权动武规定,就不会有模糊空间了。
  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伯利在通过1203号决议的安理会会议上说:“北约组织盟国在10月13日同意使用武力时表明,它们有解决这个问题的权威、意愿和手段。我们保持这一权威,我们将不会容忍继续进行的暴力……”这说明,北约早在1998年10月13日就决定使用武力打击南联盟了,并未事先求得安理会的授权。
  北约军事打击南联盟的“盟军行动”空袭前后78天,即1999年3月24日至6月10日。这段时间的军事打击并未得到安理会决议的授权。

谣传“军事打击南联盟经安理会授权”_图1-7

  查北约官方网站,北约对军事打击南联盟是这样解释的:“北约于1999年在科索沃开展行动之前,联合国和俄罗斯是其成员的联络小组为结束冲突进行了一年多的紧张外交努力。联合国安理会一再将科索沃的种族清洗和不断增加的难民人数列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北约的使命有助于结束大规模和持续的侵犯人权和杀害平民的行为。驻科部队是北约在科索沃持续开展的维和行动,具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UNSCR 1244),并得到贝尔格莱德和普里什蒂纳的支持。”  
  可见,北约并没有说“北约于1999年在科索沃开展行动之前”得到了安理会决议的授权,只是说“联合国和俄罗斯是其成员的联络小组为结束冲突进行了一年多的紧张外交努力。联合国安理会一再将科索沃的种族清洗和不断增加的难民人数列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安理会1244号决议是1999年6月10日通过的。1244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在联合国主持下在科索沃部署国际民事和安全存在,酌情配备适当的装备和人员,并欢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同意这些存在……授权会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根据附件2第4点在科索沃建立国际安全存在,并提供一切必要手段以根据下文第9段履行职责……”这里说的“会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主要指北约。1244号决议的背景是:1999年6月2日,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接受了由俄罗斯特使切尔诺梅尔金、芬兰总统阿赫蒂萨里、美国副国务卿塔尔博特共同制定的和平协议,该协议在坚持原朗布依埃方案基本内容的同时,强调通过联合国机制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并对此作具体规定。根据这个协议,进驻科索沃的多国部队(主要是北约的维和部队)将按照联合国宪章精神建立,科索沃未来自治地位的确切性质将由联合国安理会决定,难民返回家园的安排也将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监督下实施。

谣传“军事打击南联盟经安理会授权”_图1-8

  总之,安理会1203号决议没有授权北约军事打击南联盟。军事打击南联盟的78天的“盟军行动”空袭只是北约自行决定和实施的,并没有安理会决议授权的法律依据。所谓“1999年安全理事会1203号决议,授权北约进行军事打击”是谣言。北约在1999年6月10日以后在科索沃持续开展的维和行动,才是获得安理会1244号决议授权的。
  2022年3月26日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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