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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传的《紧急通知:微信群新规,最高可判八年!相互提醒…》 ...

已有 1427 次阅读2021-11-25 12:39 |个人分类:新闻评论|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紧急通知, 微信群, 新规, 判八年, 公安紧急提醒 分享到微信

谣传的《紧急通知:微信群新规,最高可判八年!相互提醒…》
  思宁

谣传的《紧急通知:微信群新规,最高可判八年!相互提醒…》 ..._图1-1

  近日,微信群疯传一段两分多钟的视频《紧急通知:微信群新规,最高可判八年!相互提醒…》声称“如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章制度,最高可判一至八年有期徒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而且群主承担连带责任”,并提醒几种消息不发。许多网友信以为真,并按照该视频的要求转发。
  认真观看该视频可以发现,台上官员模样的男子讲话的口型与配音字幕内容明显对不上,配音字幕内容本身缺乏法律常识、逻辑混乱、病句充斥,显然是借用某个开会视频进行后期制作,将配音字幕内容PS进去的。后期制作者语文水平很差。
  所谓“如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章制度,最高可判一至八年有期徒刑”是病句,助词“的”应改为连词“和”,“最高”与“一至八年”的表述矛盾。其实,我国刑法并无“违反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最高可判一至八年有期徒刑”这样含糊笼统、逻辑错乱的规定。
  刑法有关的条文是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刑期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微信群中的发言,即使属于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如果不是编造恐怖信息,不是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不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不是明知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还故意传播,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不构成犯罪。所以,所谓“如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章制度,最高可判一至八年有期徒刑”的病句,纯属不懂法的人的胡说八道。
  所谓“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胡说八道。因为,我国刑法关于量刑的一般原则规定是:“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刑法并无“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所谓“群主承担连带责任”同样是胡说八道。因为,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比如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网信办在2017年9月发布的与微信群直接相关的规定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只有第九条涉及群主的责任,即“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第十条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并无“群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关条文。况且,《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只是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是刑法或其他法律,连规章都不算,根本无权规定刑事责任,最多只能让微信官方关闭有关微信群,不可能对本身没有违反刑法的群主适用剥夺人身自由或财产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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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传的《紧急通知:微信群新规,最高可判八年!相互提醒…》 ..._图1-3

  经查,微信群中最早发布该谣言视频《紧急通知:微信群新规,最高可判八年!相互提醒…》的是微信公众号“独家好文共享”,是在11月19日发布的。传播该谣言视频影响较大的有微信公众号“南方视角A”等。
  不过,对该谣言视频的核心内容即提醒几种消息不发,思宁在2019年4月30日就发表《“公安紧急提醒9种消息千万别发”是谣言》一文辟谣了。思宁当年就认为,所谓“9种消息千万别发”的“公安紧急提醒”“公安部门提醒”是假冒公安机关名义编造的谣言,不仅是外行人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曲解,而且表述逻辑混乱、用语漏洞百出。有的官方媒体和公安机关也传播所谓“9种消息千万别发”的谣言,反映了相关党政机关(媒体)领导借机威胁群主和其他网友,压制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自由和权利的“左”的人治的维稳思路。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言论、出版、通信自由的规定和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判定,《紧急通知:微信群新规,最高可判八年!相互提醒…》的配音字幕内容,是违宪违法的政治谣言,是腐败的鲁炜式黑网官、黑网管践踏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的“阳谋”。许多网友数年如一日地被这种“阳谋”所欺骗而信以为真,实在是我国公民意识普遍阙如的悲哀!
  2021年11月25日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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