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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传“请给我光明”被罚事件对话录

已有 1617 次阅读2020-10-19 12:19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杂谈| 请给我光明, 光明乳业, 广告, 处罚, 微博 分享到微信

谣传“请给我光明”被罚事件对话录
  思宁

谣传“请给我光明”被罚事件对话录_图1-1

  2020年10月18日,对谣传光明乳业因广告语“请给我光明”被罚款30万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光明乳业广告被处罚情况的通报》,指处罚理由是光明乳业“发布广告中使用的中国地图,未将我国领土表示完整、准确”;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日发表了《关于光明乳业视频被处罚情况的说明》,否认被处罚原因是发布广告语“请给我光明”,而是“委托上海曦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视频广告,“制作方工作疏漏,未将我国领土表示完整、准确”。有网友对该谣传事件来龙去脉仍有问题,思宁进一步核查并答问。
  网友问:所谓光明乳业因广告语“请给我光明”被罚款30万元的谣传是怎么发生的呢?
  思宁答:谣传的背景信息时间线和来源是:9月27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光明乳业罚款30万元。10月13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总处〔2020〕322020000119号.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09月27日.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发布广告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目前,该公示中本应显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被“HTTP 404”,提示“无法找到该网页”。) 10月16日,网易号“母婴前沿网资讯”发表《掷重金投放广告的光明,因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而被罚30万》称:“日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新了一条处罚信息: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发布广告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3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的行政处罚。”10月17日20:54,微博用户“头条通”转发“母婴前沿网资讯”文章的截图,加上了评论文字:“光明乳业做了一条广告:‘请 给 我 光 明 !’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头条通”是首先把光明乳业被罚款30万元故意曲解为因为广告语“请给我光明”的。
  网友问:“头条通”首先造谣后,网络上是如何以讹传讹的呢?

谣传“请给我光明”被罚事件对话录_图1-2

  思宁答:“头条通”造谣后,@民生网郝国中@诗人记者陈小平@张娇娇护士@尹鸿@画画的老武等19个微博账号第一批传谣。在境外,10月17日22:41,推特账户“财经冷眼”也转发“母婴前沿网资讯”文章的截图,但加工扩大了截图,即在截图上方增加了红底白字的“光明乳业广告词是请给我光明!”并进行高度政治化的解读:“高级黑!光明乳业广告词:请给我光明!中国政府:你是说现在沒有光明吗?结果因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被罚30万.....”境外一些媒体及网站,随即根据“头条通”的造谣和“财经冷眼”加工扩大截图的造谣传谣及解读进行炒作,指责中国政府搞文字狱。微信、推特等境内外社交媒体接着疯传。疯传过程中,多配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的截图,歪曲解读为光明乳业广告语“请给我光明”“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也有的歪曲解读为广告语“请给我光明”“泄露国家秘密”。
  网友问:光明乳业视频广告“使用的中国地图,未将我国领土表示完整、准确”,具体指什么呢?

谣传“请给我光明”被罚事件对话录_图1-3

  思宁答:被查处的违法的视频广告是2018年6月8日至2020年4月9日在光明乳业官网发布的。当时可能当事人没有意识到涉嫌违法,也没有得到广泛转发。案发后,光明乳业删除了该违法的视频广告。所以,现在无法找到原始链接的视频广告。但仍有网友找到视频广告中的中国地图的截图。虽然思宁无法证明该截图来自该视频广告,但从截图看,其中中国地图的基本轮廓明显不像官方的地图,主要是遗漏了南海诸岛,中印边界线与中国官方地图上的走向疑似也有点不同。“未将我国领土表示完整、准确”应该是指遗漏了南海诸岛。所以,如此使用中国地图,涉嫌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中禁止的“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行为。
  网友问:可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中说的是:“违反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发布广告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怎么理解“未将我国领土表示完整、准确”就是“泄露国家秘密”呢?

谣传“请给我光明”被罚事件对话录_图1-4

  思宁答: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依据,但没有写出第九条第(四)项的具体内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表述有“违反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发布广告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具体内容。虽然这是真实的法条内容,但公示系统的表述可能产生歧义,导致读者误读。因为,“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是两个动宾结构的分句。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分析,可以理解为既“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又“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行为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未将我国领土表示完整、准确”涉嫌“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但没有涉嫌“泄露国家秘密”,上海曦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只是广告制作者,并不掌握国家秘密。也就是说,从立法本意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意看,并没有把错误使用中国地图当成“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公示系统的表述如果改为“违反第九条第(四)项中的规定,发布广告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就不会产生歧义和误读了。引用法条的整句话,而实际的法律适用特指其中一个分句时,专业的表述是需要考虑避免歧义和误读的。所以,公示系统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事实上,公示系统可能产生歧义和误读的表述,确实被造谣传谣者所利用,即被解读为所谓广告语“请给我光明”是“泄露国家秘密”。至于有些网友把光明乳业广告误读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主要是缺乏对立法本意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条本意的理解,被公示系统的不当表述所误导。
  网友问:虽然处罚的理由是光明乳业“发布广告中使用的中国地图,未将我国领土表示完整、准确”,但光明乳业是否真的使用过“请给我光明”的广告语呢?

谣传“请给我光明”被罚事件对话录_图1-5

  思宁答:不仅光明乳业被处罚的视频广告没有使用“请给我光明”的文字,此前光明乳业的其他广告中,也没有使用“请给我光明”的文字。四年前,站酷用户“董先生Zz”(平面设计师)大学早期时的作品使用过“请赐予我光明”的文字来制作图片,但微博用户“奶粉揭秘”(加V认证的乳品行业资深观察人员)称,光明乳业从来就没有用过“董先生Zz”的“请赐予我光明”的图片。“请赐予我光明”的文字与“请给我光明”的文字也是不同的,平面图片也不是视频形式,与被认定违法的2018年6月8日才发布的视频广告无关。 
  网友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什么要“HTTP 404”呢?

谣传“请给我光明”被罚事件对话录_图1-6

  思宁答:目前,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查不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则把该行政处罚决定书“HTTP 404”了。这说明政府有关部门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方面做得不够,缺乏政治自信,导致遇到敏感信息时,会出现回避信息公开或屏蔽公开的信息的错误做法。这是需要改进的。政府有关部门在依法信息公开方面做得不够,确实不利于避免和治理网上的谣言乱象。不过,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竟发布和传播过,还是有网友发出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的截图。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是可信的。从全文看,光明乳业被处罚的原因确实只是“广告中使用的中国地图,未将我国领土表示完整、准确”,而非使用广告语“请给我光明”。
  网友问:您如何评价官方对所谓光明乳业因广告语“请给我光明”被罚款30万元谣言的反应?
  思宁答: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的反应比较及时,值得肯定。不过,官方在依法信息公开方面做得不够的问题,以及公示系统相关工作人员法律业务水平的问题,仍值得反思和改进。
  网友问:您对微博官方处罚造谣传谣的@头条通等19个账号怎么看?
  思宁答:确实造谣传谣的,根据《微博社区公约》公开地适当处罚,是可以的。但微博官方没有指明适用《微博社区公约》的具体规范条款,其处罚标准也不够准确。另外,微博官方执行《微博社区公约》有多重标准,比如处罚有的公开通知用户,有的偷偷进行。处罚标准存在乱适用的问题。像思宁“辟谣鉴假”的微博账户就被偷偷地封杀。造谣传谣的只是被禁言几天,而思宁辟谣,却被微博官方非法封杀,无限期禁言。思宁这篇辟谣文章,就不能在微博发表。在思宁看来,微博官方对造谣传谣比较宽容甚至纵容,而对思宁这样真正独立致力于辟谣者,却不能容忍。所以,我希望微博网友能够在微博上转发思宁有关辟谣文章,以对抗微博上的谣言乱象。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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