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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派的声音(第30辑)

已有 3310 次阅读2012-7-12 16:25 |个人分类:时政评论|系统分类:杂谈| 党内, 民主派, 乔石, 温家宝, 十八大 分享到微信

党内民主派的声音(第30辑)
 
  编者按:《党内民主派的声音》是思宁编选的中共党内民主派人士的文选,供中共党内外关心民主的人士参考。文选的作者主要是中共党员,其次是与中共党内民主派观点相近的党外人士。对原文中明显的错别字和错标点,思宁进行了订正。编选的标准由思宁自行判断,但文选中他人文章的内容不代表思宁个人的观点。今日编选的是第30辑,以后还将不定期编选。
 
          目录
  一 乔石:坚决制止和处理打击迫害律师的违法行为
  二 温家宝:不要轻易把不同意见说成噪音、杂音
  三 曹思源:致“十八大”的三项建议
  四 赵士林:给十八大的十八条建议
  五 江平:“唱红打黑”某种程度上恢复了文革遗风
 
          
    乔石:坚决制止和处理打击迫害律师的违法行为
 
  1986年7月5日,全国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没有健全的律师制度,也就不可能很好地健全法制。”乔石说,实践证明,健全法律制度,发展律师队伍,加强律师工作,是十分必须的。
  乔石把律师制度定位为“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他说,“从根本上来说律师工作与公、检、法的工作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因为大家的共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在这个前提下,起着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作用。”
  乔石寄语律师,“决不能为了代表当事人,而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也决不能屈服于某些人的权势,不敢实事求是,据理力争。要秉公直言,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乔石还说,各级党委、政府,各级政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律师工作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重视律师工作,支持律师工作”,“要坚决制止和处
理阻挠、干扰律师依法执业甚至打击迫害律师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律师的权利”,“要给律师工作者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他们在工作中和生活中的各种实际困难。”
  摘自财新网《乔石谈律师、法院、检察院工作》,原文见
http://china.caixin.com/2012-06-21/100403254.html
 
          二
    温家宝:领导者不要轻易把不同意见说成噪音、杂音
 
  中广网北京6月15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15日)上午在中南海向新聘任的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颁发聘书并座谈。温家宝强调,要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这是温家宝担任总理以来第七次同参事、馆员座谈。在听取参事、馆员关于改革分配制度、建设集约型城市、西部大开发、改善宏观调控以及文化“走出去”等的发言后,温家宝说:“我高兴地看到,政府参事工作、文史研究工作越来越活跃,对推进政府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起到重要作用。”
  在谈到进一步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时,温家宝强调,要鼓励从实际出发,勇于探索和创新;要讲真话、听真话,善于从各种声音中汲取智慧。
  温家宝:因为讲真话,听真话是民主科学决策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条件。领导者应有听取和包容不同意见的雅量,不要轻易把不同意见说成噪音、杂音,而应善于从不同声音特别是批评性意见中汲取智慧,因为批评性意见可以使我们头脑更清醒,更加重视那些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有利于避免决策失误。
  温家宝指出,要发挥网络新媒体在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中的积极作用。在今年的两会记者会上,温家宝还表示欢迎网络上的“拍砖”。
  温家宝:历史上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普通百姓拥有如此便捷而广泛的表达方式。政府要完善网络新媒体管理政策,加快形成依法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传播秩序。
  温家宝指出,要有效发挥专家和智库的作用,要加强对决策的监督和问责。
  温家宝说,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不仅是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问题,还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问题。我们党之所以发展民主、健全法治,就是要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并使宪法和法律具有任何人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建立一个有效制约权力、并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的制度。
  温家宝:如果民主法治不健全,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有的人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侵犯甚至践踏法律。这是需要我们非常警醒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这方面的教训作了非常深刻的总结,我们应该牢牢记取。
  温家宝希望各位参事、馆员和特约研究员继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咨询国是水平,创作出更多的文化精品。
  原载中国广播网,原标题为《温家宝强调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鼓励讲真话》见
http://china.cnr.cn/gdgg/201206/t20120615_509927623.shtml
 
          
    曹思源:致“十八大”的三项建议
 
  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变革的时代,各项事业都需要改革,而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更需要改革。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党内改革的好时机。我谨在此向“十八大”提出党的三项制度改革的建议:
  其一:党的领导制度改革
  其二:党的选举制度改革
  其三:党的言论制度改革
  现将这三大制度改革的轮廓分别简述如下:
  一、关于党的领导制度改革
  目前存在的主要弊病
  与文化大革命中几次党代会所通过的党章相比,中共“十二大”到“十七大”所通过的党章有一个重大的进步,就是具备了党内三权分立的雏形,重新明确了党的决策权属于党代表大会,执行权属于中央委员会,监督权属于纪律检查委员会。这就意味着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共党内三权关系的改革开始起步了。这是十分可喜的苗头。美中不足的是,“八大”党章规定的党代表大会年会制至今尚未恢复。现在的情况是:各级党代表大会五年才开一次。开了几天会,发言、投票、鼓掌、欢呼之后,党代表各自回家,基本不再起作用了,党代表大会也不存在了。这样,就难以及时有效地执掌决策权。
  于是,许多本应当由党代表大会作决策的事便大权旁落,由党委会作决策。党委本应是各级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但由于党代会和党代表在绝大多数时间均形同虚设,所以几十年来,党委(尤其是党委的一把手)实际上是自己决策,自己执行;大权独揽,无人制约。这就容易犯错误,甚至犯大错误,并且犯了大错误还难以及时承认和纠正。
  纪律检查权本来也是与同级党委的执行权分立的。现行党章第十九条已经规定,党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一同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两个机构理应平行、互不统属。这是起码的形式逻辑。但是党章随后有一个重大失误,它规定纪检委受同级党委领导,使其难以对近距离的同级党委实行纪律检查,大大降低了纪检工作的效率。这是惩治贪官污吏工作长期满足不了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要求的制度性原因之一。
  概括起来,目前党的领导体制中尚存在的主要弊端是:
  (一)作为执行机构的党委及其主要领导人的权力过于集中,在组织制度上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决策权、纪检权全部集中于执行机构手中。
  (二)党的决策机构虚置,难以保证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内容的科学性,并使决策失去了最重要的纠错机制。
  (三)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规格不到位,纪检权被置于党务执行机构之下,实际上成了党委权力的一部分,很难独立发挥应有的作用。
  正如邓小平所说: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29页)
  落实党内分权制衡的方案
  面对即将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为了使党少犯错误、不辱使命,我们需要在系统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党内分权制衡的改革。为此,特提出以下改革方案,供研究参考。
  建议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为党组织的权力机构,县级以上(包括县,下同)各级党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产生三个级别相同的机构: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三个机构都受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领导,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们各自的职责简述如下:
  (一)决策权
  县以上各级党代表大会实行党代表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和专职专薪制。党代表的薪金由相应一级党的组织发给。为了提高效率减少支出,党代表人数要大幅减少。全国党代表大会代表由2000多人降为500人左右,县党代表50人左右,省、市依此类推。
  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代会常务委员会,为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筹备和召集党代会);其人数为党代会代表人数的1/10,并设常务主席1人、副主席1人,处理常委会日常事务和组织调查研究。
  各级党代表大会职责与现行党章规定大体相同,但要增加一项:每年举行一次大会,审议同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和纪检委员会的工作。遇有紧急情况,由党代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党的非常代表大会。
  党代会代表按一定程序对执行机构和纪检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有选举权和罢免权,但无权插手其具体业务活动,同时他们还受全体党员投票者的制约。这样的分权制衡恰恰有利于增强党的生命力和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
  (二)执行权
  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7~9名委员,组成同级党的执行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县以上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在人数和职权上大体相当于目前各级党委常委。目前各级党委的领导权实际上就是由常委掌握,普通的党委委员很长时间才参加一次全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党内花瓶,不必再虚设了。
  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必须及时向同级党代会常务委员会通报备案。
  党的执行机构并非单方面接受决策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它在执行工作中如果发现决策有误或不甚完善,可以对决策机构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抗辩,并提请重新审议。这就使党的重大决策有了修改和完善的余地。
  (三)纪律检查权
  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5~7名纪检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纪检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同级党的领导干部(包括党代表大会代表、执行委员会委员等)进行纪律检查,但无权干预其日常工作;各级纪检委同时领导属下各级党的纪检委员会的工作。
  各级纪检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可以向上级直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现实生活告诉人们,执行权往往权力最大,滥用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也最大。因此,改革的重点目标应是监督和制约党务工作的执行权。在我们的改革方案中,由于党的决策机构由虚变实,党的纪检机构升格独立,便有利于上述改革重点的实现。
  三种权力既然要分立和互相制衡,那么,三个机构的成员就不得互相兼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如果有人被选入党的执行机构、纪检机构任职,在其任职期间,则应辞去代表职务,以免角色冲突。在过去的体制下,代表只是五年开一次会的虚职,搞点兼职似乎并无矛盾;但在党内领导制度改革之后,党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制衡,党代表大会代表专职专薪,他再去兼任执委或纪检委,就很不合适了。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当年中共“八大”落实了党代会常任制以及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立,毛泽东只能在中央决策机构或执行机构二者之中担任一个机构的领导职务,文化大革命必须每年一次接受全国党代会和地方各级党代会审议的话,那场空前浩劫还能够持续那么漫长的岁月么?
  以上关于党内分权制衡的改革方案只是一个基本轮廓,比较简略。为了抛砖引玉,先提出来供讨论批评,然后再逐步细化。方案接近成熟之时,还有待于启动党章修改程序。
  二、党的选举制度改革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以来,总共开过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先后选举产生了十七届中央领导机构。也就是说,党的“二大”以来,每次党代会都重新改选了党的中央领导机构。
  虽然党的中央领导机构个别成员有可能在一定限度内连选连任,但整个领导机构的主要核心应当是定期改选,而不能搞终身制或世袭制。“选举”的本质含义之一就是人事更迭而不是人事延续。如果重在人事延续,那又何必搞什么定期选举呢?
  选举的本质含义之二是选择。这就要求候选人名额要大于应选人名额相当比例。“等额选举”没有任何挑选余地,而差额比例太小也没有实质意义,都是忽悠选举人。
  选举的本质含义之三是竞选。在有相当比例的差额选举中,候选人之间通过竞争取胜是正常的。如果由强者幕后安排胜负,那就与舞弊无异了。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上,从俄共(后改名苏联共产党)“十一大”到“十九大”,斯大林连续三十多年担任过九届党中央最高领导人,且这九届党中央的领导班子成员都是由上届党中央提名“当选”的,对于他们“当选”起决定作用的,并非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投票,而是上届党中央领导人的安排。这种选举没有“改选”的作用,它只是保证了上一届中央领导人(斯大林)的错误路线一届一届地延续下来,失去了由党内新生的健康力量出来掉转船头、纠正错误的机会,最后导致了前苏联和苏联共产党的灭顶之灾。
  毛泽东担任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始自1935年遵义会议之后,经“七大”、“八大”、“九大”、“十大”,连选选任直到1976年9月撒手西归,前后跨越41年。这期间,林彪和黄、吴、叶、李、邱被安排“选”入中央政治局;凭着毛泽东的个人权威和上届党中央的精心安排,确保了“四人帮”反党集团先后连续“光荣当选”为第九届、第十届党中央领导人。中国政权几度濒临法西斯专政边缘不能说与执政党选举制度的根本缺陷没有关系。
  看来,中苏两党选举制度中,都有一个由上届中央领导决定下届中央领导的潜规则,这个潜规则究竟是否科学?对全党全国人民究竟有利还是有害?时至21世纪,还要不要改?如何改?值得深思!
  我们思考的初步意见有三条: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问题
  科学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全体党员的意志。因此,党代表应由党员公开直选,要让那些有独立思考能力、受广大党员拥护、敢于发表意见的党员通过竞选出任党代表。各级党委不得从中操纵。
  为此,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中共“十五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该报告说:“对不适作代表人选的,有关选举单位及时作了调整;对当选代表中不符合代表条件的,已撤销其代表资格。”“由常委集体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并召开党委全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中央组织部初审。中央组织部按照代表条件、结构要求,对人选进行了认真的初步审查。之后,各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请问:照此程序产生的党代表究竟是代表党员的意志还是代表领导机关的意志呢?在党代表产生的这一过程中,能体现出党员的主体地位么?
  (二)差额比例问题。
  各级党委(包括中央委员会)委员均应由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须在1/4到1/3左右,以保证投票人有足够的选择空间。
  最近为了迎接党的“十八大”,各省市党代会纷纷召开。其中有的省党代会选举省委常委,是在14名候选人中选出13名当选者,差额只有1/14,比例太小了!照此比例选举,无论党代会的代表对省委常委人选有多大意见,无论代表们怎么投票,14人当中只能淘汰一人,剩下13人的常委班子与原拟班子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在这个案例中,省委常委候选人如果是15人,从中选出11人,或者是从19人选出13人,差额比例在25%--33%之间,这样挑选出来的常委班子才有点不同的特色,才能体现出党代表投票的价值。
  (三)选举制干部不能随意改为任命制。
  据各地调查研究反映,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职务调动频繁,能够干完一个任期的干部比例很少。与此相应地带来一个问题:本应由选举产生的党委委员或党委书记,便往往由上级党委任命到职。这种情况多了,实际上也是对党员民主选举权利的粗暴侵犯,容易形成党内人事制度的积弊。
  为防范此弊,建议严格执行党内选举制度:无论党员干部职务多高,工作岗位有何变化,其党内职务应由党代会选举而未经党代会改选之前,一律冠以“代理”之称,待下次党代会选举决定。若当选则履职,落选则下课。凡党章规定属于选举制的干部,决不允许非经选举而正式任职。违者按违反党章论处,并予以公开通报。
  三、党的言论制度改革
  关于言论制度,毛泽东在1944年讲过两条原则:“各级领导人员,有责任听别人的话。实行两条原则:(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二)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如果没有‘言者无罪’一条,并且是真的,不是假的,就不可能收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效果。”
  “言者无罪”也就是后来人们常说的言论自由制度。
  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全国政协“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其中言论自由制度当然对党内党外都是适用的。
  尔后,在新中国的五部宪法中,都确立了言论自由的制度。不过,这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却是十分糟糕的。
  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不到三年的时间,1957年就开展了反右运动,党内外许多大鸣大放的积极分子皆因“右派言论”而被打成右派分子,即“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反动派”。这就是在虚无的“言者无罪”制度下的言论犯。
  紧接着1959年在中共庐山会议上,彭德怀向毛泽东递交了一封意见信,对“共产风”等错误政策提出批评,同时党内广大中下层干部也对“大跃进”中各地饥荒饿死几千万人颇多怨言,于是三百多万党员干部被打成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
  更为严重的是空前浩劫的文革时期,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共分六条,号称“公安六条”。其中规定,凡是反对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副主席的,属于“恶毒攻击罪”,要给予最严厉的惩处。以致不少中华儿女当年就屈死在这条恶法之下。毛林虽已作古,但影响所及,如今有的基层地方党政领导人在党员群众批评检举他们的丑行时,也滥用所谓“诽谤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他们成了地方上的“小毛泽东”,而冤民们则疑似犯了文革中的“恶毒攻击罪”。
  我们痛心地发现:建国以来,几乎所有政治冤狱都是文字狱,几乎所有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都是言论罪。由此可见,“言者有罪”的现实不改变,危害有多严重!
  文革结束以后,《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否定文革。然而文革式的思维却没有得到彻底的清算,文革中盛行的言论管制办法至今依然盛行,即使是反思和批判文革的言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能畅所欲言,导致广大公民不能全面了解历史真相,在重大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上难于达成基本的共识。言论管制的高压使我们这个党在舆论一律的表象下,面临思想共识完全破裂的潜在危险!
  言论管制要不得!这是古今中外的政治常识。两千多年前春秋时代的《国语》就告诉人们:“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21世纪的执政党岂能逆之?!
  正如美国《独立宣言》主要起草人托马斯-杰弗逊所说“一切谬误,只要大家可以自由反驳就不再危险了。”
  过去有一句口头禅,叫做“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共产党人害怕别人发表不同意见,岂不是笑话!我建议,不但不要害怕,而且要保护人们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这就首先要落实“言者无罪”的言论制度。共产党的领导干部,要做言论自由的模范。谁侵犯言论自由权,谁就应当受到批评处分。有意封堵言论者,如同贪污盗窃者一样可耻,应予追查惩办。
  言论自由,既是宪法制度,也是宪政制度下任何政党都必须遵守的制度。当务之急是要落实这一制度。建议近期从一项举国关心的议题切入,即:允许全体党员和公民自由评价毛泽东的功过是非。
  清人龚自珍诗云:“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如果中共党员和中国公民真能从对于毛泽东的自由评价中进一步成熟起来,或许有助于我们的事业重振旗鼓!
       2012.7.1
  
http://blog.ifeng.com/article/18556543.html
 
          
    赵士林:给十八大的十八条建议
 
  还有几个月,十八大就要召开了。我对这次会议充满希望,希望这次会议能够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创造根本的政治条件,特提出十八条建议,以表拳拳之心。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一:针对“文革”复辟的危险,希望大会就“文革”问题形成决议,彻底清算“文革”罪行,允许学术界研究反思“文革”历史,建“文革”展览馆,在学校历史课程中编写“文革”单元,教育年轻人了解“文革”历史,并以代表大会名义向人大建议立法定鼓噪“文革”为反人类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二:建议十八大就建国以来的历史问题再度形成一个决议,就历次错误运动(从知识分子改造到“文革”等)总结教训,解密相关档案,开放研究禁区,以党的名义向遇害者(林昭、遇罗克、史云峰、张志新等)道歉。这样中共就能还中国人民以公正,卸下历史包袱,领导中华民族推进改革开放。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三:突出政治体制改革主题,政治体制改革的头号课题是党的改革。中共作为执政党,应该淡化和清除罩在头上的革命桂冠、道德色彩、神圣光环,培育执政品格。执政品格的根本要求是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要在制度系统、程序设计、政权结构、行政模式、司法体系等方面切实兑现。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四:推进政党结构和功能的改革,允许民主党派拥有更大的活动空间。执政党自己监督自己的无效性是导致特权泛滥、腐败猖獗的主要原因。有鉴于此,应强化民主党派的监督功能。设计中共执政、民主党派监政的可操作性制度和程序。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五:调适党和法的关系,以司法独立为目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大于法的司法体制不利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也不利于执政党形象。法律之上有权力绝非现代法治。立法、执法、监法共同受制于一个更高权力,和“文革”中的公检法坐一条板凳办公只有程度差异,没有本质区别。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六:高层放言:改革已到攻坚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就是打破国有垄断,国退民进,颠覆“三化”格局(生产要素政府化,劳动过程市场化,产品分配权贵化),金融、能源、地产、国防工业、交通等等,全面推行市场配置资源,该交给民营的交给民营。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七:体现改革开放精神,调适意识形态政策。改变从上至下以党的权威强迫公民统一思想的模式,改变将某种主义思想列入宪法要求公民遵循信仰的准政教合一的中世纪做法,还公民以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八:不仅在观念上,更要在制度设计、社会结构、资源占有、财富分配诸方面贯彻人民本位的政治诉求,彻底颠覆党本位的传统,使作为执政党的中共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建设服务型执政党,而不是威权型、主导型、弹压型执政党。使执政党从思想观念、法律地位、社会角色、权力形成到运作模式都体现公仆本色,而不是居高临下,唯我独尊,大权独揽,颐指气使。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九:党的宣传已形成一种僵化的模式和面目,可称之为“新党八股”。毛泽东当年批评“党八股”“面目可憎,像个瘪三”,同样适用于“新党八股”,“新党八股”的形成,源于思想僵化、观念陈旧和权威意识,不利于党领导人民推进改革开放。建议党的宣传人性化、个性化、平民化、生动化、真诚化。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十:我坚信十八大的中央委员绝大多数都肯定是廉洁奉公的好官。那么,建议十八大闭幕之际,全体当选的中央委员率先公布自己的财产,为全国的大小官吏做个具有权威性、示范性和约束性的榜样。这样,肯定会空前提高十八大领导集体乃至全党在全国人民心中的威信。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十一:薄熙来事件是改革以来出现的最恶劣的事件。改革开放已三十多年,居然还有恶势力上下呼应,妄图复辟“文革”,重掀红色恐怖。薄家族堕落为杀人犯,也正是薄“红卫兵”疯狂凶残本色的延伸。有鉴于此,建议十八大形成决议,凡鼓噪“文革”的党员,一律开除,特别警惕有“文革”倾向的人混入领导班子。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十二:改革开放以来,一次次反改革的极左逆流都打着毛泽东的旗号,都以毛泽东时代的一整套极左做法来对抗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为了彻底清除极左逆流,防止“文革”复辟,建议十八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评价毛泽东,使中国人民充分认识到毛泽东建国后推行阶级斗争扩大化和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给中华民族造成的巨大灾难,永远汲取这个沉重的历史教训。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十三:全球化是世界潮流,不可逆转。中共作为执政党,应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带领国家顺应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态势,在激烈的竞争和博弈中争取主动。为此,建议不要再动辄批判“普世价值”,我们应接过“普世价值”的旗帜,为“普世价值”的建构做出中华民族的贡献。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十四:中共始终强调自己没有任何私利和特权,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按照这个宗旨,顺应现代文明的潮流还政于民就不应该有什么困难。建议十八大从顶层考量、制度设计上逐步过渡到民选民治的现代政治模式。人大制度、司法体系、政党关系的形成都切实体现民意。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十五:官本位是中国社会的痼疾,它是帝制传统观念和现代集权模式的魔鬼联姻。建议十八大全面切实贯彻执政为民,从观念、体制、资源分配、价值取向、社会结构各个方面颠覆官本位,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人民主体。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十六:官吏的贪腐和行政不作为是一切灾难问题、恶性事件乃至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建议十八大做全局性部署,整肃吏治,针对贪腐和行政不作为建立严厉的追责体制。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十七:中国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任务千头万绪,根本在于坚决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议十八大就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进行根本的战略部署,就国家权力形成和运作等关键问题,制定符合民主精神的改革方案,并形成切实具体的举措,为经济社会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政治保障,为中华民族进入现代文明行列创造根本条件。
  给十八大的建议之十八:十八大讨论国家的根本大政,不仅和每个党员息息相关,也和每个公民息息相关。因此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征集民众对十八大议题的建议。这样十分有利于中共树立民主形象,充分代表民意。
  见赵士林的微博
http://weibo.com/u/1802485367
 
          五 
    江平:“唱红打黑”某种程度上恢复了文革遗风
 
  对于重庆近年来发生的事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给予了高度关注。尤其是重庆打黑中的李庄案第二季,他还以顾问团成员的身份挺身呼吁:警惕法治倒退。
  过去30年,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政府在资源分配、市场秩序方面保留了很大的干预和控制能力,改革停滞不前。82岁的江平认为,要解决贫富差距过大、利益分配不公、腐败现象等问题,不能再回到搞改革开放前平均主义的老路,而要继续推进体制改革,从党政进一步分开、加强透明度开始。
  违反程序正义应纠正
  把“打黑”作为一种运动形式来搞,作为一种社会管控的方式,这就是重庆应该反思的地方
  《财经》:在重庆近年来的重大事件中,法律界最关心的是李庄案。您曾是李庄案第二季的顾问团成员。现在李庄正在申诉,其助手马晓军也在起诉重庆市公安局。您怎么看这一申诉?
  江平:我支持李庄平反。李庄来找过我,我同意做给他平反的顾问。我始终认为李庄案是冤案。李庄案有几个特点:第一,他是由委托人、涉黑犯罪嫌疑人龚刚模揭发的。在审理律师伪造证据案中,由被告检举其代理律师伪造证据,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龚刚模作为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控制之下,他为了能够检举立功,愿意拿出这种律师涉嫌伪证的举报,作为自己减刑的根据。
  第二,律师伪证罪,所谓伪造证据应该是书证一类的,比如说伪造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如果仅仅伪造口供,有很大的疑点。在当时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律师见面都有警察在场。在监视下,说李庄用眼神来暗示龚刚模,这不是一种确凿的证据。
  第三,若以口供作为证据,应当当庭质证,单方面口供未经质证,显然不能够作为证据。
  第四,现在有了进一步的影像证据显示,龚刚模在委托李庄做律师之前,行走存在不正常情况,这说明刑讯逼供是可能存在的。
  所以从这些方面来看,李庄因伪证罪被判了一年六个月徒刑是没有道理的。更何况第二季——后来虽然重庆检方自己撤诉——那又是另从上海找了他的当事人来检举,这是很荒谬的。
  《财经》:李庄案造成了什么影响?
  江平:在当时的情况下,重庆客观上是用李庄的案子震慑司法界,震慑律师。放出信号,重庆说龚刚模有罪,谁敢为他作无罪辩护,就有可能是李庄的下场。这是个很危险的信号。在李庄案以后,代理重庆涉黑官司的律师都很少敢说话了。但问题在于,重庆方面没注意到,在律师界也好,在学术界也好,有很大的反弹的声音。在强调法治的今天,人们对于这种现象越来越反感,公然采取这样的办法践踏法律,是不对的。
  《财经》:您怎么看重庆的“打黑”?“打黑”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江平:李庄案显然跟重庆“打黑”有直接关系。我们常常说“打黑”成了“黑打”,我觉得“黑打”倒不是一个很准确的用词,准确地说应该叫“运动式打黑”。“黑打”和“运动式打黑”还是要区分开的。
  “打黑”是完全正确的,任何一个社会对于黑社会势力的存在绝对不能容忍,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把“打黑”作为一种运动形式来搞,作为一种社会管控的方式,这就是重庆应该反思的地方。
  因为这样一来,“打黑”就可能成为当时的社会的中心政治运动。作为政治运动来“打黑”,最大的缺点就是它很容易泥沙俱下,搞得比较粗糙。为了实现目的,公安部门就可能不择手段,也不遵循程序正义,容易出现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
  短短两年,重庆就打出了那么多个黑社会,几千个黑社会分子。现在看起来,显然出现了“运动式打黑”的情况。在这种运作方式之下,“打黑”成了管控社会的模式。
  在这个模式中,公安部门变成了政法工作的中心,导致公检法之间的制约越来越放松,从制约变成了相互合作,这就是对法治的破坏。重庆实际上恢复了“三长”(即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公安局长)联合办案的形式。
  政体改革应自上而下
  对于利益分配的问题,只能通过改革来解决
  《财经》:有人担心“文革”的历史悲剧可能重新发生,对此您怎么看?
  江平:“文革”是一个很独特的时期,总的来说是无法无天,不需要法律,公检法都被砸烂了。“文革”让我产生了很大的怀疑,在我思想里面的主要变化,就是转向从民主、自由、人权的角度看问题。
  “唱红打黑”某种程度上恢复了“文革”的遗风。“打黑”必须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下进行,在脱离法律或者违背法治理念的情况下来“打黑”,早晚要出问题,得出来的结论就不扎实,也就破坏了法治,造成法治倒退。
  《财经》:法治倒退现象具体指哪些?
  江平:从全国的法治状况来看,立法领域总的来说是在前进,中国的立法前进不能一下子跨很大一步。
  但司法改革存在倒退现象。司法独立不提了,只提司法公正,这是个明显的倒退。一个国家真正法治化的标志应该是法院院长最高,因为它是作为最终的审判机关。现在公安局长往往是地方党委的常委,有的还兼任副市长或政法委书记,常委的席位也应该增加法院院长、检察长。从党内的地位来说,公安局长高于法院院长和检察长,这是个法治倒退的现象。有些地方政法委不仅协调公检法机构,还过度干涉个案,这方面应该有所限制。
  特别明显的是律师的作用在倒退,律师目前的定位比2007年律师法出台时“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的提法有所退步。
  律师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1979年版《刑事诉讼法》时,还没有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后来随着社会进步的趋势逐渐就允许了。这个趋势就是尊重基本人权,我虽然抓你,但是你依然有辩护的权利。
  《财经》:目前社会上对贫富差距过大、利益分配不公、腐败现象等存在各种不满,如何从制度建设方面入手解决这些问题?
  江平:过去30年,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是不相配套的。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从计划经济转型为了市场经济,市场产生出巨大的利益,但政治体制改革并没有有效启动,因此政府仍然在资源分配、市场秩序方面保留了很大的干预和控制能力,扩大了权钱交易的空间。
  要根除腐败,我们就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现有的体制下,必须做某种重大改变,否则不可能有突破。对于利益分配的问题,只能通过改革来解决。
  首先,应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宪政体制,使得政府权力民主化,真正做到以民为本,落实选举权让老百姓真正当家做主。
  其次,应当加强司法机关,包括检察院和法院的独立性。要保护私权,政府不能随意干预私权。一旦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应有运行良好的独立的司法机关为之提供救济渠道。
  此外,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改革的相互关系来看,我们缺乏舆论监督。这是中国腐败问题不能解决的关键所在。因此,让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保障中国老百姓的知情权,是下一步应该做的。
  《财经》:几位领导人多次提到《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今年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您认为下一步政治体制改革应该着重哪些内容?
  江平:两个问题要重视,稳定的社会环境的确给改革开放的事业奠定了基础,但是稳定与和谐需要顺应民众的合理意愿,尊重民众的正当权利,而不是堵压甚至操纵民意。另外一个是中国特殊国情论。每个国家制度上的差别是理所当然的,但过分强调特殊性,就忽略了人类的共同理念。共同的宪政、法制、人权的理念是最重要的。
  政治体制改革路线图有两种,一个是自上而下的,一个是自下而上的。从政治体制改革本身说来,应当是自上而下的。它跟经济体制改革有很大的不同,经济体制改革是完全可以自下而上的,可以做增量改革。比如邓小平讲了农村的土地承包,那完全是自发的从下面上来的。但政治体制改革想从自下而上来推动就相当困难,真正的政治体制改革应该自上而下。
  现在最重要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党政进一步分开,党管党,政管政。宪法规定的权力是公权力,公权力只能够政府来行使。
  此外,政治和经济生活的透明非常重要,也就是,要尊重民众的知情权,并在此基础上,让他们行使自己的权益。
  在民主国家和地区,领导人之间的政见不同是透明的,党内有派,澳大利亚的外交部长跟总理的矛盾就表现为公开的形式,不同的观点在竞争的时候可以通过辩论表达。对谁都是“好好好”“对对对”,这是不符合事实情况的。人总是有不同看法的。
  首先要政治透明,不仅是财产透明,政治状况也应该是透明的,这是很重要的一条,因为只有在政治透明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实现政府权力民主化。如果没有透明度,实际上就影响了民众的民主选举的可能性。我知道他的优点在哪里,缺点在哪里,他身体状况的好坏,我才决定选举这个人;如果没有透明度,对于选举人来说不公平,因为即使你有选举的权利也不知道对方的情况。
  我们还没有做到以民为本,让老百姓真正当家做主,老百姓的知情权还是太少。
  见
http://opinion.huanqiu.com/roll/2012-03/2563140.html,原题为《江平:法治与透明是政改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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