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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法学报告录音

已有 1808 次阅读2012-2-25 11:21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杂谈| 吴英, 集资诈骗, 死刑 分享到微信

 

关于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法学报告录音

  法治夜话互动节目拟于2月26日21:30在美国原版RC的2710009语音群播放中国法学会会员思宁关于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法学报告录音。该报告是2月19日思宁在吴英被终审裁定死刑案件讨论会上的发言。请到www.raidcall.com点击V6.1.0 3.1MB-Windows软件“Download”下载,选择“繁体中文”安装。注册账号、昵称后登入,输入群ID号码2710009进入。
  该报告要点如下:
  一、吴英案件强烈的社会反响源于案件触及中国民众关于“欠债还钱”(而不是“杀人偿命”)的道德底线。
  二、对浙江省高院《刑事裁定书》的解读。
  三、关于吴英的集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使吴英大量集资以个人名义进行,大量资金进入其个人账户,用途也由其一人决定,但吴英作为法定代表人,这种经营活动仍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认定犯罪,也应该算是法人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  
  四、集资诈骗罪是法人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处刑区别。
  法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无期徒刑;个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处
死刑。如果吴英案被认定为法人犯集资诈骗罪,就可以免死。
  五、同属金融诈骗罪,有些免除死刑,但集资诈骗罪的个人犯罪未免除死刑的法理矛盾。
  六、法院判吴英死罪的思路:先否定“民事性质的借贷纠纷”——再否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一步否定“法人犯集资诈骗罪”——最后认定“个人犯集资诈骗罪”。
  七、诈骗罪的特征研究:被诈骗的受害者事后原则上会认为自己被诈骗。如果“受害者”自己都不认为被诈骗,那诈骗罪就难以构成。
    八、吴英集资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理分析。
  九、判决错误的根源在于立法上的错误:刑法的某些条款本身缺乏公平公正的原则,包括违反了“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刑法总则。
  十、对吴英案死刑复核结果的预测分析。
  十一、浙江省高院《刑事裁定书》的漏洞和缺点。《刑事裁定书》不讲理。

  报告录音时长约两个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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