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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网曝“唐河公安局长郑勇强奸少女”传闻

已有 2372 次阅读2012-2-1 05:26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女性世界| 唐河, 公安局长, 郑勇, 强奸, 传闻 分享到微信

 

如何应对网曝“唐河公安局长郑勇强奸少女”传闻

  自称“我天真浪漫的小姑娘”的新浪微博网友“请救救我吧”昨晚发布微博,指控“唐河公安局长郑勇强奸少女”,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目前,已经有中国网络电视台微博联播记者李雪报道称:唐河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单位并没有一个叫郑勇的民警,县公安局对此事并不知情。《河南商报》记者则已与
唐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队副队长郑勇联系上,对于“请救救我吧”所说的情况,郑勇全部否认,称是造谣,已向组织上汇报。中原网讯见习记者涂拓航报道称:唐河县公安局局长杨鹏程告诉记者,郑勇并非唐河县公安局副局长,而是一名老民警。目前唐河警方正在核实微博中的信息,正在调查发帖人的身份。百度唐河吧也已经删除“请救救我吧”的网曝传闻。
  但是,唐河县政府网、唐河网、南阳网等最相关网站尚未回应。这显示当地官方网络反应的迟钝。
  思宁认为,当地官方应当迅速通过网络正式回应网曝传闻,逐步澄清真相。
  同时,官方应当通过新浪网的帮助,迅速找到“请救救我吧”,再请“她”指认“犯罪嫌疑人”,以便核实“她”的指控是否属实,对象是否唐河的警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微博指控后,公安机关应当迅
速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应当立案。
  如果“请救救我吧”指控属实,不论犯罪嫌疑人是警察还是冒充警察的其他人,公安机关都应当立案侦查;如果是故意造谣诽谤,则根据具体情节追究治安违法或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唐河县公安局警察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依法应当自行回避。思宁特提醒杨鹏程局长注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本案可以由南阳市公安局指定南阳市辖的其他县的公安局负责立案侦查,也可以由南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希望南阳市公安局关注本案。
——————————————
题图为“请救救我吧”的微博头像。
附有关报道链接:
《网曝“唐河公安局长郑勇强奸少女” 该局称查无此人》http://news.cntv.cn/society/20120201/115228.shtml
《河南商报》微博http://weibo.com/shangbaolianghui
《网曝"唐河县公安局副局长强奸少女" 局长回应:正调查》http://news.zynews.com/2012-02/01/content_17939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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