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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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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萧瀚:韩寒是否公众人物
萧瀚副教授关于韩寒是否公众人物的观点似乎在一夜之间发生了变化。
萧瀚在1月29日遭新浪网和谐的《吴英案与韩寒案》一文中“强调韩寒是手上不掌握公权力的公众人物”。但1月30日在《南方都市报》发表的《疑韩案的私权与言论自由》一文中,萧瀚改口说韩寒是“疑似公众人物”,还表示:“说韩寒是疑似公众人物,是因为公众人物最终是个法律概念,当它被用在不掌握公权力的普通公民时,应当经过论证,最好不铁口直断。”同日的《南方都市报》报道“各方说法”时则仍称萧瀚说“韩寒是不掌握公权力的公众人物”。请问萧瀚:您是否在投稿给《南方都市报》前修正了您当天“铁口直断”的“韩寒是手上不掌握公权力的公众人物”的观点呢?
记得萧瀚在《“公共人物”登录判决书及陪审团制度萌芽——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侵权案评》(见《清华法学》第3辑)文中说:“如果我们参考上述美国新闻诽谤司法史上公共人物的列举式界分,可以基本上确定公共人物应当包括下列人等:(1)在政府官僚科层体制中任职的公共官员;(2)在一些事关公共利益的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相当于公共官员;(3)众所周知的名人、著名球星及其他著名的娱乐界名人;(4)在特定时间、地点某一公众广泛关注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被证明确有关联的人为‘有限公共人物’。”萧瀚还说:“各界名人的名声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成为完全公共人物呢?我个人认为,当他们在因为媒体报道而产生的名誉权纠纷中出现时,可以由对方律师邀请公证部门向社会各年龄、职业段人群作随机的抽样调查,仅仅知道这个人涉讼不能构成知名度的证据,以调查中知道这个人的一定比率来确定,这时也需要法官的自由心证作补充。”萧瀚当时还解释说,“公共人物”“公众人物”“两个概念无疑都是可以使用的”。
按照萧瀚当时的观点,“范志毅是典型的公共人物”。而现在,韩寒的知名度即使邀请公证部门调查,应该不会比范志毅低,可以算作“众所周知的名人”吧?况且,韩寒入选美国《时代周刊》“全球最具影响力一百人”,入选美国《外交政策》年度“全球百大思想家”,当选“全国中小学生最喜爱的当代作家”,当选《南方周末》2009年度人物,跻身中国作家富豪榜第8位……韩寒这种知名度难道不比公证部门调查更有说服力吗?难道还要“经过论证”吗?
思宁以为,萧瀚1月29日说“韩寒是手上不掌握公权力的公众人物”是站得住脚的,1月30日改口说韩寒是“疑似公众人物”反而令人生疑。莫非萧瀚为了捍卫韩寒的私权,而不惜否定自己此前的观点和表述?
疑韩案可能进入民事诉讼阶段,萧瀚也可能是韩寒的最佳代理人或者法律顾问。而且,韩寒是否公众人物,涉及他人“质疑”的法理和道德基础问题。希望萧瀚能解释一下韩寒是否公众人物的问题,并说明为什么改口说韩寒是“疑似公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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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章链接:
萧瀚:疑韩案的私权与言论自由(http://gcontent.oeeee.com/c/37/c3732df1c993513d/blog/b01/011b26.html)
萧瀚:吴英案与韩寒案(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75&id=8072661&page=1&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
王佳:韩寒起诉索赔10万 方舟子称交律师处理(http://gcontent.oeeee.com/5/3a/53adaf494dc89ef7/blog/9be/ae2c3c.html)
思宁:不专业质疑有风险——麦田质疑“人造韩寒”风波的启示(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8060403&page=1&1=1#806040380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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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为萧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