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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晚小品《面试》涉嫌剽窃的法律责任

已有 2065 次阅读2012-1-23 15:11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文学| 春晚, 小品, 面试, 涉嫌, 剽窃 分享到微信

 
春晚小品《面试》涉嫌剽窃的法律责任

   

  2012年春晚小品《面试》涉嫌剽窃日本UNJASH误会帝之《打工面试》(视频网址http://my.tv.sohu.com/u/vw/13658620)引发了一些网民的热议。如果涉嫌剽窃得到证实,的确涉及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所以,
《打工面试》的著作权也应当根据国际条约予以法律保护。《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已经于1992年10月对我国正式生效。该国际条约第十一条中规定:“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1)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和演奏……”春晚小品《面试》涉嫌剽窃《打工面试》,如果未经《打工面试》作者授权,则涉嫌违反该国际条约。
  鉴于春晚小品《面试》在相当大程度上使用了《打工面试》的创作思路、故事情节乃至许多相同的语言,可以视为使用了《打工面试》这项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如果春晚小品《面试》作者或者央视没有与《打工面试》作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就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并支付报酬。”请问央视:春晚小品《面试》的演出,是否取得了《打工面试》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从央视春晚电视
节目和央视网站的文字说明看,春晚小品《面试》均未指明《打工面试》作者的名字,未注明根据日本的《打工面试》改编。显然,这样剽窃像是小偷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有“剽窃他人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
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日本的《打工面试》作者有权依法向央视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央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思宁建议央视立即在央视春晚重播和央视网站的文字中,说明小品《面试》是根据《打工面试》改编的。
————————
题图是《面试》和《打工面试》对比图,出处为http://news.house365.com/gbk/whestate/system/2012/01/23/020271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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