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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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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派的声音(第25辑“乌坎转机”专辑)
编者按:《党内民主派的声音》是思宁编选的中共党内民主派人士的文选,供中共党内外关心民主的人士参考。文选的作者主要是中共党员,其次是与中共党内民主派观点相近的党外人士。对原文中明显的错别字和错标点,思宁进行了订正。编选的标准由思宁自行判断,但文选中他人文章的内容不代表思宁个人的观点。今日编选的是第25辑,以后还将不定期编选。本辑除思宁《朱明国副书记的讲话竟然有阴阳版本》一文外,均选摘自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经济观察报2011年12月22日联合主办的有关乌坎事件处理模式的专家研讨会的报道《“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原文见http://www.hybsl.cn/zonghe/zuixinshiliao/2011-12-26/28051.html
目录
一 马立诚:体现了社会管理的创新
二 胡德平:农民土地应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
三 任剑涛:把广东的新观念新做法勇敢地表达出来
四 王长江:充分肯定执政理念的转变
五 吴思:两种思维模式决定的两种处理模式
六 姜晓星:民间组织并不是敌对势力
七 李永忠:反腐败中一个很好的案例
八 陈有西:未来治安方式的重大转折开端
九 王占阳:村民自治建设的新曙光
十 思宁:朱明国副书记的讲话竟然有阴阳版本
一
马立诚:体现了社会管理的创新
广东省处理这个事情过程中转折点在于取得了主动权,并且获得了当地群众的谅解,从而为解决乌坎事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我觉得以朱明国副书记为首的工作组,体现了社会管理的创新。
创新有两条,一条是观念方面的创新,另一条是措施方面的创新。
谈一下管理方面的创新。国内一些区域先后发生过类似事件,往往会有一些人给民众扣上一些帽子,比如说境外操纵,敌对势力,群众不明真相,媒体煽动。而本次事件我注意到朱明国组长讲话中以上这几个一个都没有讲。事实是,乌坎事件确实是外国记者报道的焦点。而且国外记者为报道采取了层出不穷的手段,不同角度的描述。借此,把乌坎事情归结为境外煽动,可以说是很省事的办法。但是,广东省委工作组没有这么做。所以,我觉得其中朱明国组长提出的“以人为本”是非常重要的。他的实事求是没有任意的上纲上线。所以,我觉得此次政府处理事件是一种社会管理方面的创新。
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对乌坎事件也十分重视,几次做了批示。我们认为省委工作组的所作所为,与汪洋书记的决策有关系。
此外,乌坎村事件中互联网发挥了很大作用。怎么看待微博传播这也是政府的一个新课题。不敌视互联网,不敌视微博,这是一种现代意识,封堵互联网、微博会激起更强烈的、更大面积的抗议,只能够徒然增加解决这个事情的难度。所以怎么样看待互联网、微博,广东省委工作组也给全国起到了示范。
最后,乌坎事件中,工作组的实事求是态度,以人为本的态度,应该说也是中央在决策过程中在这方面的一个创新。所以,中央和广东省对待这一类的群体性事件,对待这一类的群众利益受损的焦点事件,特别是对待全世界的媒体都非常关注的焦点事件,能够采取目前的这样一个疏解方针,实事求是的方针,以人为本的方针,也是为今后中国解决群体性事件做了一个有益的探索。我们为中央的这样的决定决策也叫好。
二
胡德平:农民土地应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
土地所有权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的几个问题之一,我非常重视农民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农民土地的卖价应该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社会上发生的强拆事件为什么多而又多,原因就在于人们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认识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人认为农村的土地都是国有的。我跟一些同志讨论,有人说农村土地是国有的,我说是农村集体的,他说集体的也是国家的,包括一些省市领导甚至部级干部,也是这种认识。有人讲:农村个人占有的土地就是集体的,集体的就是国家的,国家的就是共产党的。这和农村家庭承包制时期的社会认识是完全不同的,这种思想上的变化就是导致强拆农民房屋,农民被城市化的思想认识根源。既然土地都是国家所有,国家就能按照市里的意志任意处理自己的资产,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名存实亡,就是名分也不存在了,这是多么可怕的一种社会倾向。这种倾向足以使我们的改革改变性质。这个普遍性的认识问题在很多地方都是存在的。当然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意味着土地不能流转,不能集中规模经营,这是农业现代化的前景。
三
任剑涛:把广东的新观念新做法勇敢地表达出来
我也想对广东提出三个建议。
一要把广东的新观念、新做法勇敢地来表达出来。广东每每处于改革开放的尴尬状态,不敢把自己为国家发展战略作出的探索,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来对待。因而往往处于一种战略的被动状态。大家始终觉得,广东要寻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要探寻科学发展的道路、要探寻改革开放的前沿政策、要努力崭新地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要寻求政府新的领导和执政方式,但在理论和实践上总是不那么理直气壮。于是种种探索就总处于被动状态。探索中必然出现的问题,就成为我们习惯的、未经改革的、文化大革命式的、斯大林主义式的社会主义,随时加以痛诋的对象。广东这一次扭转乌坎危机,就要勇敢指出,广东探索所出现的问题,是为国家发展探路而出现的问题,不是广东谋一省私利导致的问题;是为国家发展、进一步改革进行探索时出现的错失,而不是为广东一省独占鳌头引发的危机;是为国家发展的战略布局调整必然遭遇的困局探路,而不是为广东一省的力拔头筹冒险。因此,广东要有十足的勇气,阐释自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作出探索的观念价值、制度创新的重大意义。其中出现的现代新观念,要把它上升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层次——国家尊重社会、国家尊重公民、承认利益博弈、以谈判解决纠纷。而不是以过去那种革命党的、简单的暴力手段,对付社会利益冲突。
第二,建议广东勇于把乌坎事件制度化解决的思路,真正落定在广东地方治理的制度配套中。能不能通过省委、省政府的文件,或者通过省人大的立法,把它法制化,使其成为中国法制化解决社会利益冲突问题、或者制度化解决相关问题的一个典范。
第三,建议把这次处理乌坎事件的具体细节、基本举措,和领导逐级递进地显身性介入,变成一套处理社会公众事件的举措和办法,从而形成一套程序。
四
王长江:充分肯定执政理念的转变
第一,应当充分肯定在这类事情中执政者执政理念的转变。这一点,无论怎么说都不过分。在对乌坎事件的处理中体现出来的理念转变特别反映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对民众利益的观念上的转变,
二是对官民冲突认识上的转变。
在民众利益问题上,我们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实际上是不承认个人利益的,只承认抽象的人民大众的利益,其实思想上有一个框框,本质上说还是只认党和政府的利益。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改变了。既然承认个人有正当利益,自然就会发展出和国家不同的利益。对这些林林总总的利益之间的关系怎么看?按照过去的逻辑,这些利益之间有大小之分,有全局和局部之分,个人利益只能服从集体、政府和大局。从这样的角度出发,不服从便是有了问题。一旦出现这样的事情,自然要作为问题来处理,就要教育,甚至软的硬的全都上,往往是这样。
现在不同了,在这个事情中,体现的是一种利益平等的观念。个人有利益,国家和政府也有利益,他们的关系怎么处理?从博弈的角度。博弈这个词儿确实是一个非常好的词儿。博弈嘛,首先就是相互承认对方的合法性,然后可以在一起讨价还价,前提就是平等。我觉得这样一种理念,在整个处理这件事情过程当中体现出来了。这是应该加以大力弘扬的。
博弈是完全平等,相比“对话”都是一个进步,因为对话可以有尊卑之分,而博弈没有。这一点可以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层面认识。在社会向前发展的情况下,一个民主的社会,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不同利益之间的博弈是不可缺少的,是想躲也躲不过去的。没有这个观念,往往就会用非此即彼、非对即错、非正确就谬误的观念处理问题。而事实证明,用这样的观念处理问题,没有一个成功的。
理念方面的第二个提升,是对官民冲突认识的提升。有利益,就会形成有共同利益的群体。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我们过去对待利益冲突的态度是,个人利益有时可以考虑,但利益一旦集合起来表达,就是一个政治问题。任何这种集合起来的意图,我们往往会看作是对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一种威胁。因此,对一些个体的利益诉求,我们有时会让步,但是对聚集起来争取利益,我们很少让步。相反,“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的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往往成了我们对群体性事件的经典描述。有时事实是这样。但普遍性地这样看,就成问题了。它所反映的,本质上是革命党的思维:过去共产党之所以把国民党政权推翻了,就是把不满意的人组织起来。如果现在让人们随便组织起来,肯定对党执政是不利的。
其实,组织学原理告诉我们,既然允许人们维护自己的利益,终归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组织起来能够最大化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社会组织就成了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合乎逻辑的选择。看一看世界各国的发展,不难发现,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越高,这个社会就越稳定。因此,执政党需要转变观念,看到社会组织化的大趋势,顺应这个大趋势,利用这个大趋势,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把它当做提高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根本途径来认识。
在乌坎事件的处理上,我们看到了这种观念的转变。乌坎事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们有组织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广东的领导理解这一点,认可人们用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这种新的观念是十分难能可贵的,值得充分肯定。
第二,类似乌坎这样的事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民主不够的问题。
毋庸讳言,我们搞一个村民自治,这是表达民意的一个重要平台。在实践中,村民自治出现了不少问题。对这些问题怎么看?我们有些无良学者利用一些官员害怕民主的心理,投其所好,用村民自治出现的问题来论证中国不适合搞民主,好像中国可以另走一条不民主的路,好像没有民主,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建设也都能搞成。
在我看来,村民自治出现的问题,不是民主太多,而是民主太少。你在选举环节上放得很开,似乎老百姓愿意选谁都可以,看上去比美国还民主。但是,后面用权的环节却没有,既没有民主决策,又没有民主参与,也没有民主监督,导致的结果是,只要把权力拿到手,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象一下,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权力,哪有不出问题的?这种选举肯定要走形。这种情况下,不出现贿选,不出现家族势力控制,没有黑恶势力介入,那才叫不正常呢。用这种不健全、缺项的民主来说明中国人不适合搞民主,实在没有多少说服力。
第三点,我们党和政府应该花更多的工夫打造民众表达诉求的平台。不是说现在一点平台都没有,而是说现有的平台不多,不够用,和民众诉求的量不相称,结果把民怨给慢慢憋大了。类似乌坎这样的事,大多数都是由小到大憋起来的。能不能多想一些防止民怨积累的办法?
五
吴思:两种思维模式决定的两种处理模式
第一点,在乌坎转机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两种思维模式,以及由这两种思维模式决定的两种处理模式。
第一种思维模式,叫阶级斗争模式,或者叫敌我斗争模式,以你死我活的战争为范本。看到一个异己的利益群体出现,跟“我们”闹别扭了,立刻唤醒敌情意识,如果找到境外势力或别的什么势力介入的迹象,人民内部矛盾便转化为敌我矛盾,各种对付敌人的手段都上来了。在当代条件下,这种思维模式对现实的判断与事实真相往往距离很远。
这件事为什么闹得那么大?后来的工作组说,老百姓提的要求基本合理,最初如果这么考虑问题,事情很难闹大。我猜,开头可能只是一个小团伙,试图维护自己的不正当利益,他们和村民相互为敌。但是,在当事人之上,仲裁者完全可以把这种冲突看作村内利益纠纷,进一步说,如果有人用违法手段牟取利益,那就是罪犯与受害者的纠纷,对这些纠纷都有常规处理模式,打官司,上法庭,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等。
问题是,涉及到土地和政权,法院往往不受理,政府再不主持公道,村民无路可走,就激出了群体事件。于是,更高一层的仲裁者就感到了威胁,有人闹事,影响权力稳定,颠覆基层政权,那就要打击。这时候,仲裁者似乎被一个小团伙的私利绑架了。我们看到,敌对思维模式背后是有利益的。如果有经济犯罪的话,罪犯很欢迎敌对思维,很愿意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政府的利益,把自己和村民的敌对关系,说成村民和政府的敌对关系,甚至把执政党拉进来。
敌对思维模式在一层一层的事件处理模式中一再显现。一直到最后,我看汕尾市书记的讲话,他谈到境外敌对势力,谈到烂媒体介入,然后就是威胁,敌对思维模式表现得相当突出。
后来省委工作组介入,朱副书记的说法体现了另一种思维模式。他说,村民的要求是基本合理的。所谓合理,当然要有衡量标准,法治社会的常规标准就是公民权利。这是你的份,那不是你的份,等等。是你的,就得尊重你的权利。你要多了,双方可以讨价还价,最后依法裁决。如果有人侵权,甚至犯罪,就要处罚侵权者,支持维权者。
这种思维就转入了公民权利思维模式,从政府的角度说,就是法治思维模式。公民之间的利益纠纷,无所谓敌我,即使当事人有敌我思维,也与政府无关。政府只要依法裁决当事各方的主张是否分寸恰当合理即可。如果再进一步,强调法院独立裁决,不受行政权力干扰,这就进入宪政思维模式了。
按照工作组现在秉持的思维模式,在危机过去之后,最好转入法治轨道,由法庭依法裁决。当前法庭的权威不够,难免受行政权力的干扰,工作组是必要的,但是,将来需要解决法庭独立审判的问题,用宪政思维的模式更彻底地解决问题。
由于有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就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模式。
敌我模式很容易激化矛盾。我们知道,历史上有一系列悲剧性事件,结果是两败俱伤。乌坎事件原本越激越大,似乎向那个方向走,可以想见其结局:暴力冲突,强力镇压,首恶必办,胁从不问。民间则不服气,舆论哗然。若干年后难免再平反冤假错案。
但是思维模式一变,把自己眼前的冲突看作多元化社会中的公民权利,看作离谱或不离谱的利益诉求,仔细讨论这个利益诉求的适当分寸,这就对劲了,就接近现实生活本身的面目了。当代中国就是一个权力色彩浓重的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关系主要是利益交易,还有一些违法的权钱交易,有一些黑市,但毕竟是市场而不是战场。我看村民马上就接受了这种思维模式,形势急转,这事儿虽然还没完,但只要按照这个方向处理,不会出大事,最后大体是公平的。双方可以谈拢了,就不会造成误会甚至敌对冲突。
总之,两种思维模式导致两种处理模式,而两种处理模式会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我看广东在这个事上处理得好,会给自己的执政加分,而不是丢分。
第二点。两种思维模式在体制内的资源。
敌对思维模式,在中国共产党内有深厚的理论资源,也有深厚的经验背景。几十年的战争过程就是经验背景,在这个过程中完善了阶级斗争理论、统一战线理论。
第二种思维模式,尊重公民权利的思维模式,也有深厚的背景。工作组提出的五项原则:“民意为重、群众为先、以人为本、阳光透明、法律为上”,先说群众利益。在这方面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背景非常深厚,“为人民服务”,“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出发”,还有实事求是的原则,都支持尊重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思维模式。
至于以人为本,法律为上,也有宪法和各种中央文件的依据。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是本届领导人的提法。这个人到底是谁?就是公民。以人为本就是以公民权利为本。如果以公民权利为本,宪政思维就有了坚实的意识形态基础,就跟我们现在宣扬的东西接上了,不是什么异己的东西。
还有,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容是什么?如果把这个社会当作研究对象,用社会科学的方式找规律的话,我们看到的科学规律是什么?
假定其他的条件不变,没有大的灾害,没有战争,大体是工商社会,在这些相同条件下,给公民比较多的经济权利,经济自由,这个社会就会繁荣起来。给公民比较多的政治权利,民主法治,这个社会就比较稳定。用科学规律的方式表达,规律就是:公民权利与经济繁荣和政治稳定正相关。这是在世界各国历史上清晰展现出来的基本规律。如果按照这种规律办事,发展并保护公民权利,经济繁荣,和谐社会,便是顺理成章自然涌现的结果。总之,目前执政党喊出的口号,包含了这种宪政思维模式的意识形态根基。
第三点,怎么把压力变成动力?
一开始就说小岗村按手印,那就是压力。压力可以成为改革的动力。我觉得这件事儿里面体现出好几个方面的压力,或者叫老百姓的诉求。
一个是土地问题,实际是产权问题。这个压力刚才谈过了,全国都存在。我们能不能借这个事儿把全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再澄清一下?
第二个是村级选举问题。人们一直以为村级选举问题已经大致解决了,但是这件事就发生了在村级选举不健全上。居然要闹到外媒称之为“乌坎起义”的程度,才能解决村级选举的弊病。希望广东利用这个事件推动一下,把村级选举完善起来。
第三是司法和执法的问题,出了那么大的事儿,我没有看到与法院有关的报道。到法院起诉,应该是最正常的解决权利纠纷的出路,怎么没有出现呢?按说在法院就应该有公正裁决。能不能借这个事儿澄清一下,不能随便就不受理,法院不受理,不能使矛盾消失,只能把矛盾逼上政治轨道,迫使村民找政府,闹政治斗争。能不能在广东或者在汕尾市启动改革,把这个压力转化为法治建设的动力?
第四就是媒体报道问题,不报道只能导致谣言纷传。这次强调阳光透明很好,希望最后也能得出总结。
第五个可能是,这次的处理模式,新的思维模式导致新的处理模式,两相比较,能不能成为未来的一个定型化的东西?让公民权利思维和依法解决问题成为常规的处理模式,在干部中转变观念,进而转变危机处理方式。
六
姜晓星:民间组织并不是敌对势力
我觉得这件事最大的意义在于,政府如果处理好了,等于政府可以正面面对一个中间组织,一个民间组织,不管结果怎么样,能够跟民间的村自治组织对话,这个意义非常重要。
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中,我们要有一个特别大的理念转变,我们怎么看待社会组织、中间组织的问题?这是非常关键的。政府一谈到组织就认为是负面。其实各种中间组织,基层社区的民间组织是现代社会结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可以有效地反映各种多元的社会诉求,其往往是有具体目的的,行为也是理性及可以预期的。只要我们的体制能够容纳它,就会使其负有法律责任,其内在的自组织性也会约束其行为更加理性。最终也可以实现与其的理性沟通与对话。因此不能依照传统的看法,总是将其视为负面的东西。
但是我们的理解,老是把他们当成敌对势力,所以我们到处看到的都是暴民,到处是群体事件。
如果我们总是不去承认这样的中间组织,就会把社会中各种多元诉求的群体推向一种非理性的反社会的情绪上去,就会没完没了地产生所谓群体性事件,而最尴尬的是在其中矛盾都集中于政府,可政府还永远找不到一个你可以对话的人,你都不能知道哪个是你对话的对象,这样下去,社会的整合将越来越困难。乌坎事情广东省政府以这种姿态,能跟村里面的代表对话,能达到这一步,我觉得这是非常大的进步。
乌坎事件的关键在于你对民间组织的看法,要有正面的看法,不要是负面的看法。民间组织并不是敌对势力,是多元的。我觉得乌坎村这次非常好,他们知所进退,不搞泛政治,只是主张具体的权利。当然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非理性的的行为,但我想,随着民间组织的逐步成熟,它们会慢慢将自己的行为约束在法律的框架下,毕竟它们是为了表达自己的诉求,毕竟还是寄希望政府为它们解决问题,这就是共识。
七
李永忠:反腐败中一个很好的案例
应该说乌坎村案例也是我们反腐败中一个很好的案例。
第一,要高度重视反腐败。最基层的腐败,最直接地发生在群众身边,最直接地损害了最基层的人民群众基本利益,因而,也是最直接引起最基层群众的强烈不满、强烈反对,甚至是反抗。人民群众是腐败的直接对立物。对立是因为它最直接地损害群众的利益。
第二,要高度重视民心。所以说,尽管乌坎村事件中,广东省委工作组进驻得晚了一点,但是它反映了我们在处理正视解决这种群体事件中,已经开始比较理智,开始站位多从群众的角度考虑,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中,已经有所体现了。
第三,乌坎案例的启示
首先,掌权者的权力必须来自群众的权利,权力才能真正代表群众的权利。但是我们在太长的时间和太多的地方,用的是马克思早就抨击过的,“用等级授权制来代替普选制”!即使是村里的“两委会”选举,都要由上级先定框框定调子圈人头,以确保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意图实现。而场面上的既费时又费钱的所谓选举,不过是热热闹闹地走过场而已!不但选举不能真正体现(更不用说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而且因为群众感觉不到自己的意志被代表,越来越不认可并排斥这种选举。
其次,群众的权利必须制衡掌权者的权力,权力才能真正服从老百姓的权利。只有真正地服从才会有真正的服务。为什么一些干部不会也不愿为人民服务?因为他知道他的权力并不来自人民,而来自上级领导。群众的权利制衡不了他手中的权力!这不是一个仅靠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能够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要用制度设计,特别是改革权力结构,才能真正有所制约并制衡!
再者,掌权者的权力必须回归群众的权利,权力才能真正属于群众的权利。民主选举、弹劾罢免是最好的权力回归权利。乌坎村事件有人把它仅归结为经济利益。但是在我看来,这不仅是一个经济利益的诉求,而且也是一个政治权益的诉求。
32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适时跟进,人民群众很多政治诉求,没有适当的渠道来表达、参与和宣泄。30年来,我们有不少经济体制改革特区,却没有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特区!以致党内民主、党内监督、选人用人、舆论监督等等缺乏综合实验的政治体制改革特区来进行试点。因此,32年来,政治体制改革上,我们没有一个类似小岗村那样的成功样板来拷贝复制推广。所以这么多年来,政治体制改革中虽然也有一些小打小闹的小胜利,但不足以集成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大胜利。因为,政治体制改革比经济体制改革复杂得多,困难得多,而综合性也大得多。如果政治体制改革依旧只限于技术战术层面,只流于表层表面,而不敢“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 ”去进行实质性的推动,不仅会延时误事,而且其后果难以预料。
八
陈有西:未来治安方式的重大转折开端
乌坎模式 可能会是中国未来治安方式的一个重大转折开端。值得所有司法机关和法律界人士观察。
我这两年中到处演讲,一直就是传播的这种思想。对中国这几年错误的维稳方法,进行了反复的全面的分析。压服、哄服、离间、封闭、花钱买平安、封锁舆论、说谎、搞秘密监视,死不承认公权的失误和过错,动用警力打击露头者,分而治之、关上访人、办安元鼎公司谴送关押上访人、送进精神病院、甚至个别地方动用黑势力,暗杀、打死上访人,一切的一切,原因只有一条,就是把人民当成维稳的对象,当成潜在的危害社会稳定的敌人。所采取的方法,都是“权谋式”的分而治之,而不是真正解决群众的正当诉求。
以往维稳的基本思路,就是淡化和作废国家司法的作用,加强行政权的调控和高压作用,动用政府财力,“花钱买平安”,希望通过行政权压服老百姓,哄服老百姓。很多热点问题,都不敢公开到法庭上去讲道理。作废国家司法,作废律师,不让法院介入处理严重的社会问题,指令法院不受理、不介入社会热点事件,不要司法审判,搞暗箱操作,用行政强权来对付老百姓,不让群众有一个合法讲理的地方。或者干扰、操纵法院,按权力者意志处理。法院只是听命于权力的办个后续手续,让其“合法化”的工具。以致矛盾越积越多,民怨日甚。这种完全错误的思路,只会越压越不服,越维越不稳。维稳思路出了问题,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高压“维稳”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我国人民政权的本质特征;没有认识到信息社会、法制社会的基本民意基础;没有认识到中国面临的世界政治格局和全球化影响。一味迷信权力和警察、武警暴力、司法操纵的作用,迷信公权力的控制功能,把百姓作为如何“战而胜之”、“分而治之”摆平的对象。貌似聪明有办法,实际非常愚蠢短视。把群体事件中的群众都说成 “不明真相的群众”,有事就是“境外反动势力操纵”,而不去正视真正的民生问题和腐败问题、对底层民生剥夺过甚的问题,不去解决引发事端的问题症结。因为腐败普遍化,官场盘根错结,不敢真正面对群众的揭露和反抗,掀开底层的问题,根源全在上面。对百姓诉求寸步不让,露头就打,就是因为官官相护抱团腐败。
广东提级处理乌坎事件,可以有力地摧毁原来第一线的腐败关系网。相当于特别事件调查委员会。但是这种做法,必然会迎来更大的挑战,必须有坚定的勇气和坚强的意志,还要有策略上的运筹。第一,这种方法同现在的维稳思路不合,社会效果都有在观察,反对的意见一定会不少;第二、民意的尊重和释放,会导致街头政治的萌芽,和平的请愿会增加,群众的民主诉求会进一步释放,会给一些攻击民主与法制方法的人以口实;第三,对群众作出的承诺,必然涉及对原体制内一些腐败分子的处理,对村干部死亡事件的调查会出现公权力的凶手,会引发更多的内部反抗和权力斗争,那些已经不干净的人一定会拼死挣扎,斗争会更加复杂化白热化。这一切,需要认真研究,正确引导。要主流观念的支持,要群众的理性配合,更要有主政者的坚强的决心,以使其常态化,法制化、主流化。
九
王占阳:村民自治建设的新曙光
乌坎村事件的合理解决令人欣慰、令人振奋,更让人看到了中国宪政民主事业的新曙光,特别是看到了村民自治建设的新曙光。
一、乌坎村事件有其全国性的制度根源,它的合理解决也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意义
乌坎村事件的根源和核心实际是村民自治问题,事件获得合理解决的最大关键也正是在于肯定了通过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的合法性,即对村民自治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肯定。虽然这一“临时代表理事会”将来肯定会为正式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所取代,村支部将来也会重新选举产生,但是,如果没有意外,乌坎村的“村民当家做主”肯定将会从此建立起来了。
从比较直接的制度原因来说,这种“村干部当家作主、村民被治”、“村干部劫掠村民利益、村民奋起反抗”的局面之所以会形成,一是因为选举被少数人所操纵,选举是假选举,或者是选举舞弊很严重,致使“村民当家做主”无以实现,真正实现的只是“村干部当家作主”。二是没有设计和安排村级分权制衡体制,以至于每次或真或假的选举产生的都是握有不受制约权力的村干部,他们在两次换届选举之间就是村级独裁者,这就使之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的这种权力,通过侵犯、侵占、侵吞村民的利益而发财,然后再用这笔不义之财向上贿赂地方官员,以谋得其对自己连任的暗中支持,向下对村民实行贿选,以直接实现当选和连任。由此也这就形成了一种权钱结合的低投入、高产出、可持续的特殊利益的生产线,以至于相当数量的村干部和地方官员都对此乐此不疲。
在这里,除了纯粹地方性的原因外,也有两种深层次的思想原因和体制原因。
一是没有解决好党的领导与村民当家做主的关系。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历史惯性下,仍然缺乏放手发展基层民主政治、放手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思想准备,总是不由自主地想“以党治民”、“以党控民”,想以党的系统直接控制社会细胞,控制到村和居委会,想以“加强党的领导”为名通过村支部直接掌控村级权力。这就必然会与村民的自治权发生矛盾和冲突,必然会出现自上而下地干预、操控村级选举、破坏村民自治的种种不良现象,必然会使村干部的权力越来越不受制约,进而使村级腐败和地方官员的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使村民与严重腐败的村干部和地方官员的矛盾越来越大,使农村的(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使原本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问题越来越扩散为了官民关系、党群关系、警民关系问题,也使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受到了越来越大的伤害。这次的乌坎村事件显然也是这种思想惯性、体制偏差及其普遍逻辑的具体产物,因而也是全国诸多同类现象中的一个具体案例。
二是两种不受制约的权力相结合必然导致严重恶果。现在的乡镇级和县级选举基本上仍然是走形式,这种形式上的选举之后形成的权力结构又不是分权制衡的,而是高度集中的,这就使之也成为了不受制约的权力。村级权力与乡镇级、县级权力紧密相联,这就很容易出现这两种不受制约的权力上下勾结、相互利用、以权谋私的现象,特别是在经济利益较多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这同时也使县以上的不受制约的权力有可能通过县级和乡镇级权力一直连结到村级村权力,从而形成一个长长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链条。这样,通过这种或长或短的利益链,一方面,上面的腐败官员得以通过腐败村官从村民手中攫取非法利益,而且经常是获得整个非法利益的大头;另一方面,腐败村官也得到了有关腐败官员的撑腰,从而既可以“连选连任”,又能在大多数村民的反对和抗议中“巍然屹立”,因而也就可以持续不断地攫取非法利益而又不遭殃。这次我们在乌坎村事件中看到的实际也是这种现象。将来事件查清后,更可以具体地证明这一点。这就进一步表明,乌坎村事件是有其全国普遍性的制度根源的,因而也是全国同类事件的一个缩影。
二、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必然导致村民自治的新发展,先进地区的新发展必然预示和引领全国新潮流
三、乌坎事件的合理解决在我国宪政民主建设中的主要意义
概括地说,这种意义至少有三条。
一是它再次启示我们,正如小岗村实行的承包制是当时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环节一样,乌坎村实行的“村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制也是解决现阶段农村问题的关键环节。
二是它启示我们,落实村民自治的关键在于解决好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即解决好农村地区的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问题。
实际上,这也正是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思路。革命时期,“支部建在村上”、“支部是村里的权力中心”,确实是革命的实际需要。但执政之后,整个思路就必须转变了。执政党就是执掌行政权的政党。村权力不是一级政府权力,而是农民的自治权。这就使执政党不宜通过事实上剥夺农民的自治权而直接执掌村级权力,而应支持农民享有自治权,即支持村民当家做主,即使是在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很和谐、甚至在人员上基本重合时,也要以村委会作为村里的权力中心。党对农村的领导要主要“体现在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其次体现在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上。如果一些地方的农村党员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也可通过对于农村的原则性、宏观性、制度性的领导,实现党对农村的全国性领导。
三是乌坎事件启示我们,保障村民自治急需一个隔离带,这就是经过了民主改革的县乡级政权,特别是县级政权。有了这个隔离带,相对弱势的村民自治就不再会受到的不受制约的强势政权的严重侵害和破坏了,从村民自治到县级民主政治的整个基层民主体系就会建立起来,大半个中国就会进入民主和谐的新时代,中国的基础也就会随之稳定了。
十
思宁:朱明国副书记的讲话竟然有阴阳版本
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2011年12月20日在陆丰市干部群众大会上的讲话竟然有要点不同、口气不同、诚意不同的两种版本,一种是《南方日报》12月21日的阳版《省工作组进驻陆丰解决乌坎事件》(同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也有内容几乎相同的报道),一种是汕尾市政府主办的汕尾党政信息网12月20日的阴版《认真落实朱明国副书记讲话精神 加快平息乌坎事态》(以下分别简称“阳版讲话”和“阴版讲话”)。
汕尾党政信息网的“阴版讲话”发表在“政务频道”的“热点专题”里面的“陆丰乌坎9·21事件处置情况专栏”中。现在只看该网首页,或者查“汕尾要闻”栏目,是找不到这个“阴版讲话”的。在该网首页和“汕尾要闻”栏目中,倒是可以看到《汕尾日报》12月21日的报道《省工作组进驻陆丰解决乌坎事件》,其中才有与“阳版讲话”相似的内容。
阴阳版讲话的的区别主要是:
一、“阳版讲话”工作要求的要点是五个,“阴版讲话”工作要求的要点是六个。
“阴版讲话”六个要点并不是其中五个与“阳版讲话”五个要点相同,而是有许多不同。例如,“阳版讲话”中“基层党委政府在群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的批评针对的是“基层党委政府”,在“阴版讲话”中“部分基层干部在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的批评针对的是“部分基层干部”,批评的对象不同;“阳版讲话”中说“村民代表向工作组反映诉求,将确保他们来去自由、保证人身安全”,“阴版讲话”中说“政府保证出来与政府理性谈判的代表人员人身安全,来去自由”,“反映诉求”和“与政府理性谈判”的意思不同;“阳版讲话”提到“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优恤工作”及“尸检和死因鉴定”问题,“阴版讲话”完全未提到;“阳版讲话”提到要“阳光透明”“让主流媒体能够及时地发出权威声音”,“阴版讲话”同样未提到。
二、“阳版讲话”像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口气,“阴版讲话”像是处理敌我矛盾的口气。
“阳版讲话”柔性劝导“策划、组织违法行为的头面人物”“只要他们有悔改表现,不再组织村民妨碍工作组进村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都一律给足出路”,“阴版讲话”则使用“只要不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再组织与政府对抗,不再被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不会进村抓人”的敌对劝降口气。“阴版讲话”还对“林祖恋和杨色茂等组织者和挑头者”限期“悔过自首”,并威胁说:“林祖恋和杨色茂等组织者和挑头者明知政府已经在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如果仍顽固不化,继续煽动村民与政府对抗,死心塌地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必当追究。”
三、“阳版讲话”似乎在强调政府的最大诚意,“阴版讲话”似乎在激发敌意。
“阳版讲话”说要“坚持民意为重,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阴版讲话”没有这个说法,对政府方面甚至没有提及“诚意”这个词,而只要求对方“只要有诚意”。在“阴版讲话”中,一方面表示要与村民代表“理性谈判”,另一方面又把最可能担任“谈判”代表的“挑头者”当作限期“悔过自首和争取立功”的涉嫌犯罪者,视为“死心塌地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的敌对分子。显然,这样的语言并无“理性谈判”的诚意,而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思维模式,把乌坎事件定性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的事件,结果恐怕只能激发敌意。与“阳版讲话”相比,“阴版讲话”完全不能说明“阳版讲话”表示的“最大诚意”,连“次大诚意”也谈不上。
请问朱明国副书记:广东省委机关报报道的“阳版讲话”和汕尾党政信息网报道的“阴版讲话”是否都是您12月20日在陆丰市干部群众大会上的讲话的真实内容?12月20日的陆丰市干部群众大会是否有出席人员不同的两场,您在第一场作“阳版讲话”,在第二场作“阴版讲话”?“阳版讲话”和“阴版讲话”一真一假,还是两个同真,或者两个都半真半假?
如果朱明国副书记还没有看到“阴版讲话”的话,请赶紧查看(网址为http://www.shanwei.gov.cn/163919.html),以便回答思宁的质疑。
如果朱明国副书记的讲话真有“阴版讲话”的内容,但因为省委书记汪洋(或者更高层的中央某领导)不同意其中的一些不当提法而作了修改,改成了广东省委机关报最后发表的“阳版讲话”,也可以解释一下。
朱明国副书记,您能不能指示下属把您12月20日在陆丰市干部群众大会上的讲话的完整录像录音在网上公布呢?
汕尾市委书记郑雁雄在同一大会上讲话时,“希望我市各级党政、各位领导干部、各位党员干部,也包括教师队伍、其他工作人员,坚决地跟省委省政府保持一致”。但是,从汕尾党政信息网的编排看,安排的位置较容易查看的是包含“阳版讲话”的《汕尾日报》的报道,不容易找到的是“阴版讲话”。这是否意味着汕尾市官方明里执行的是“阳版讲话”,而暗中执行的是“阴版讲话”呢?请问郑雁雄书记,汕尾市是否明里“坚决地跟省委省政府保持一致”,暗中并不保持一致呢?或者这一切只是误会,那个“阴版讲话”是汕尾党政信息网某个临时工伪造上传的?
顺便提醒朱明国、郑雁雄和汕尾党政信息网,有网民指出,“阴版讲话”把第一个所谓“组织者和挑头者”的名字搞错了,即把“林祖銮”误为“林祖恋”。而且,当地还真有一位不是所谓“组织者和挑头者”的叫“林祖恋”的村民。连人家的名字都不知道就威胁要“追究”,今后会不会张冠李戴、阴差阳错,酿成乌龙的冤假错案呢?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的。
注:参考文章《就乌坎事件给汪洋书记的建言谋策》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1000084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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