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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院长就暂不受理李庄诉中青报答记者问

热度 1已有 2320 次阅读2011-12-22 09:28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某法院院长就暂不受理李庄诉中青报答记者问

  C&K通讯社2011年12月22日电(记者 思宁对前律师李庄诉中国青年报社名誉侵权一案,某法院立案庭12月21日表示暂不受理,引发了网络上的关注。今天,该法院院长就此案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院长,前律师李庄诉中青报名誉侵权一案,是您指示立案庭暂不受理的吗?
  院长:不是我个人的指示,对敏感案件,不是我可以个人下达指示的。我是根据政法委的指示通知立案庭暂不受理的。
  记者:政法委为什么不让你们法院受理呢?
  院长:很简单啊。李庄告中青报,只是骂人家“五毛”,真正的目的还不是要让薄熙来、王立军出丑?要是公开审理,那位郑琳记者把责任都推给重庆警方怎么办?政法委怎么会允许李庄、贺卫方
和斯伟江到法庭上借题炒作,损害重庆打黑的光辉形象呢?
  记者:政法委也不用怕嘛。重庆方面可以安排西政的高一飞、李昌林、潘金贵这类教授当中青报的代理人啊。
  院长:不行啊,西政那几位教授只能在政法委安排下通过官方媒体自说自话,真要到法庭上辩论,恐怕接不了李庄、贺卫方和斯伟江的招。况且,西政那几位教授后来也不敢再出来谈李庄案件了。
  记者:那您是怎么具体交代立案庭的?
  院长:我也不知道政法委暂不受理的的“暂”是多久,只好交代立案庭答复李庄,就说现在不便受理,说得客气些、无奈些。
  记者:有没有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据说贺卫方教授评价说:“如此司法,还是京畿之地的法院,对于完全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居然不立案,而且不给书面手续,指望这样的法院实现正义,得乎
?”
  院长:贺卫方教授说的“完全符合立案条件”从法律上看没有错。可是,贺教授不知道还有一个政治条件,即政法委要同意。这是党的领导的原则,我院长也不能违背呀。
  记者:宪法、法官法不是说法院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吗?
  院长:但是共产党及其政法委不是行政机关,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个人,依法有权干涉啊。
  记者:为什么共产党及其政法委不是社会团体呢?
  院长:没有为什么。我们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它不必登记,它就不算法定的社会团体,当然就可以干涉了。
  记者:但你们法院不是说“宪法法律至上”吗?
  院长:这你就不懂了,“宪法法律至上”前面还有两个更至上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政法委的指示就是第一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你说现在受理了李庄的起诉,妨碍了党的事业
,怎么行啊?
  记者:噢,原来“三个至上”就是把宪法法律排到最后一位。可是,法院暂不受理,也得给李庄一个书面的裁定啊。民事诉讼法不是规定“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
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还规定要给“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呢。
  院长:民事诉讼法是有这个规定,但我们不怕违反这个规定,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给裁定书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法院违法的责任,我们还怕什么呢?
  记者:原来,法律是给你们法院留了后门的。你们不给李庄裁定书,还可以把法律规定的提起上诉的权利剥夺了,是吗?
  院长:我们已经想到了这一点,如果给李庄裁定书,李庄肯定会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不过,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们
没有裁定书给李庄,李庄就无法启动上诉。
  记者:院长,你们这样搞,是否有点流氓呢?裁定书依法是得给李庄啊。
  院长:流氓就流氓,对付像李庄这样懂法律的,也只好流氓一点了。不过,我还是跟立案庭的同志交代了,不要把话说死,不要说不给裁定书,就说可能给不了,让李庄觉得以后有可能给他。李庄
再懂法律,对我们这个模棱两可的“可能”,恐怕也无计可施吧。如果李庄问不受理拿什么手续去上诉,就说无可奉告,你李庄自己想去吧。
  记者:那我替李庄想一个,不上诉,而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院长:这也不行,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才行。我们没有给李庄裁定书,李庄也不能申请再审。
  记者:斯伟江律师说你们不受理李庄起诉,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公民的诉权,他说李庄将依法提起法律救济。您认为李庄会提起什么法律救济吗?
  院长:民事诉讼就是一种法定的法律救济方式。目前我看李庄找不到什么其他的法律救济方式。况且,李庄今天在微博上说了:“那个案子‘现在’‘应该’是立不了。可以理解为‘以后’‘或许
’能立;不予立案的手续‘可能’也给不了,可以理解为或许可以给;各位一定要理解,其实法院也很难。”你看,李庄挺通情达理的,他理解我们法院的为难之处,不见得会被斯伟江律师鼓动去提起其他的什么法律救济。
  注:院长答问内容纯属思宁虚构推理,请勿对号入座。
————————————————— 
题图为李庄,照片出处为http://wq.zfwlxt.com/newLSsite/BlogShow.aspx?itemid=208dff58-ff68-4686-a1f2-9fb9009ddd63&user=102282
有关背景文章链接:

1.李庄起诉中国青年报诉状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cb36b01010avo.html
2.李庄向新闻出版总署举报中青报(备用诉状)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9aa0dcd0100zddj.html
3.李庄“第三季”前传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19686
4.从新闻专业角度批评《中国青年报》“律师造假门”报道
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1000052773.html
5.揭穿西政三位教授对李庄案庭审解读的谎言
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1000053756.html
6.关于我国如何鼓励干涉法院审判权的报告要点
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1000065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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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思宁 2011-12-22 12:36
195400: 编造的痕迹太明显了
已经加注:院长答问内容纯属思宁虚构推理,请勿对号入座。
回复 195400 2011-12-22 10:32
编造的痕迹太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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