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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马英九“台湾是我们的国家”论的公开信

已有 2349 次阅读2011-12-4 13:58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驳马英九“台湾是我们的国家”论的公开信

马英九先生:

  您好!
  您2011年12月3日在“2012总统大选电视辩论”申论时声称:“台湾是我的家园,中华民国是我们的国家,台湾也是我们的国家。”这是您首次提出“台湾是我们的国家”论。
  在辩论会后举行的记者会上,您澄清说:当我们说台湾的时候,很多时候就是指中华民国,因为台湾是中华民国的通称。如果用英文里介绍,我们可能会说来自中华民国,通称台湾;或者说我来自台湾,正式名称叫中华民国。您解释说:“台湾是我们的家园,也是我们的国家”,这是通称,正式国名当然还是中华民国,如果从这个意义去理解的话,就没有问题了。(以上您的澄清见http://www.nownews.com/2011/12/03/301-2763386.htm#ixzz1fYvN69z0和http://www.zhgpl.com/doc/1019/2/6/0/101926098.html?coluid=46&kindid=0&docid=101926098&mdate=1203185104的报道)。
  请您注意:蔡英文在评价您“台湾是我们的国家”论时说:“欢迎他跟进,‘台湾是我们的国家’,他还不统、不独、不武吗?”
  思宁认为,您的“台湾是我们的国家”论确实涉嫌对民进党的“台独”理念的“跟进”,是一种选举投机。也许您试图用这种语言来迎合中间派乃至某些泛绿选民的台独“倾向”和情绪,骗取人家的选票或者减轻人家的敌对心态。不过,您随后含糊的澄清以及您过去的认同“一中”的言论,使得您选举投机的如意算盘恐怕算计不了几票吧?
  请您认真学习一下《中华民国宪法》的有关内容。《中华民国宪法》 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应于三个月内投票复决,不适用宪法第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从中华民国宪法增修以来,并没有公告过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的领土变更案,更没有投票复决领土变更案。因此,中华民国领土,依《中华民国宪法》至今并无变更。您过去也说过,“中国大陆也是我们中华民国的领土”,“大陆同胞在法理上,当然也是中华民国人民”。
  您的“台湾是我们的国家”论涉嫌把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的台湾等同于中华民国的家园、领土,即把中华民国包括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固有之疆域”变更为限于台湾地区的家园、领土。作为总统,您竟然未经法定的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就宣布变更中华民国领土。您难道没有发现自己已经违宪了吗?你难道没有发现您背叛了您对中华民国大陆地区及其人民的宣示了吗?
  您是认为存在“九二共识”的。根据中华民国官方的理解,也是您一贯的见解,“九二共识”的中心思想就是“一个中国,各自表述”。1992年8月1日,中华民国总统府国家统一委员会通过“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的政策文件,该文件有关一个中国涵义的叙述是:“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中共当局认为一个中国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来统一后,台湾将成为其管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台方则认为一个中国应指1912年成立迄今之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整个中国,但目前之治权,则仅及于台澎金马。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
  但是,当您提出“台湾是我们的国家”论时,您已经改变了“九二共识”的中心思想“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的本来涵义。思宁认为,您实际上已经违反“九二共识”了。
  在思宁看来,您当时的说法应当改为:“台湾是我的家园,中华民国是我们的国家,台湾是我们国家的自由地区。”
  希望您承认和纠正“台湾是我们的国家”论的违宪错误,真正回到“九二共识”的原有立场上来。

                      大陆网友:思宁

                       2011年12月5日

题图为马英九在辩论会后举行的记者会上澄清“台湾是我们的国家”论。(中评社 倪鸿祥摄)

――――――――――――――――――
附:
      马英九蔡英文不知道“中华民国”是什么 

             ――评“双英”关于“中华民国”的新提法

  
  要竞选“中华民国”下届总统的马英九和蔡英文(可以简称“双英”),难道不知道“中华民国”是什么吗?是的,尽管“双英”分别有法律系副教授、教授的法学专业背景,但从他们最近关于“中华民国”的新提法看,他们都没有真正从国家法理上弄清楚“中华民国”是什么的问题。所以,思宁不揣冒昧,希望结合政治历史和现实,从国家法理上给“双英”说一说“中华民国”是什么。

    质疑“双英”关于“中华民国”的新提法

  马英九10月10日在“中华民国中枢暨各界庆祝100年国庆大会”上的讲话中称:“中华民国是我们的国家,台湾是我们的家园。”蔡英文10月8日在高雄市劳工公园演讲时,首度表示:“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台湾就是中华民国,现在的中华民国政府不再是外来政府。”10月10日,蔡英文在嘉义市演讲时进一步解释:“台湾不只是家园,不只是母亲,也是一个有主权意涵的地方,不只是一个地理名词。”            
  马英九的新提法涉嫌偷换“我们”这个概念来模糊国家定位,并通过“国家”“家园”两个概念进一步混淆视听。
  请问马英九:您对“各位先进、各位同胞”说“中华民国是我们的国家”时,“我们”仅指《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自由地区”人民,还是也包括《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大陆地区”人民呢?您说“台湾是我们的家园”时,“我们”应该仅指生活在台湾这个“家园”的“自由地区”人民吧?“我们”这个概念的外延是2300万人还是13亿多人呢?如果“我们”仅指“自由地区”人民,您说“中华民国是我们的国家”恐怕违反了《中华民国宪法》关于“自由地区”“大陆地区”人民的规定,违反了您过去关于“中国大陆也是我们中华民国的领土”,“大陆同胞在法理上,当然也是中华民国人民”的宣誓。
  再请问马英九:您既说“中华民国是我们的国家”又说“台湾是我们的家园”,是否意味着您回避“中华民国”的“家园”在哪里的问题,也回避台湾“家园”是否等同于“中华民国”“固有之疆域”的问题呢?如果您心目中“中华民国”的“家园”只是指台湾,那么,您的说法违反了《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关于“中华民国领土”的规定,与蔡英文“中华民国就是台湾”的说法又有什么区别呢?          
  蔡英文的新提法虽然在表面上与独派的“台湾国”主张不同,却依然涉嫌以“中华民国”的外衣包裹“台独”的实质。
  请问蔡英文:您10月10日说“台湾”是一个“有主权意涵的地方”,是否等于说“台湾”就是“台湾国”呢?如果是,10月8日您说“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台湾就是中华民国”时,是否要表达“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国”“台湾国就叫中华民国”的意思呢?
  再请问蔡英文:既然“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台湾就是中华民国”是一种“等于”关系,您又如何要求台湾人超越“等于”关系,既去“包容”“中华民国”,又去“包容”“中华民国政府”呢?您如何看待您的“等于”逻辑、“包容”逻辑与《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包容”“自由地区”和“大陆地区”的法理逻辑的矛盾呢?

    从法理上认知国家、国号、政府及其关系

  思宁认为,国家是法律实体,国家既是一个国内法概念的法律实体,又是一个国际法概念的法律实体。
  从国内法角度看,国家内在的法律要素是:一个公认的领土范围、领土范围内居住着的同一民族或者具有相似文化认同的多民族的公民群体、公民群体产生的有效管理该领土的政治权力机关――政府(广义的政府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权机关)。政府变了,国家这个法律实体也可以不变。民主国家通过选举实现政府的更替,改变的只是政府官员的构成,通常不改变领土范围,不改变公民群体,也不改变政府机构。
  从国际法角度看,国家还应当拥有独立主权,有能力与其他国家发展外交关系,成为国际社会认可的最基本的成员。
  国号是国家法定的称号,国家通常有法定的国号。但国号不是国家内在的法律要素,而是外在的法律形式。当国家实现领土扩张时,可以在不改变国号的情况下,扩大领土范围和公民群体;当国家丧失领土时,在不改变国号的情况下,会减少领土范围和公民群体。自然人通常有姓名,但姓名只是自然人的称谓。没有姓名,自然人这个法律实体依然存在。自然人改变姓名,并没有改变自然人法律实体本身。一个自然人使用多个姓名,也不能变成多个自然人法律实体。国号与国家的关系,就像姓名与相应的自然人的关系一样。国号变了,国家这个法律实体可以不变。例如,俄罗斯的国号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改为“俄罗斯联邦”,但俄罗斯这个国家法律实体内在的法律要素不变。一个国家出现两个国号,并不等于一个国家法律实体变成两个国家法律实体。中国这个国家法律实体现在有两个宪法确定的国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但两个法定国号不等于两个国家法律实体。
  人们使用一个国号指称一个国家法律实体,当然是可以的。但久而久之,许多人会产生一种国号错觉,即把国号等同于国家法律实体本身,甚至进一步把国号等同于使用该国号的政府。例如,大陆人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同于中国这个国家,甚至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台湾人把“中华民国”等同于国家,甚至等同于“中华民国政府”。法律人应当避免这种国号错觉,要善于透过国号这种外在的法律形式,去把握国家内在的法律要素。很遗憾,作为法律人的“双英”都没有避免“中华民国”的国号错觉。

    正视“一个中国两个国号两个政府”的法律现实

  当一个国家内部出现两个对立的政府,且两个政府都认同或基本认同该国固有领土的条件下,就出现“一个国家两个国号两个政府”的法律现实。1931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国号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临时中央政府,就使得当时的中国出现了“两个国号”――“中华民国”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还有两个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号改为“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1937年9月,“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最后一个政府机关“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变更为“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政府”,才从法律名义上结束“一个中国两个国号两个政府”。
  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时,虽然当时有人主张新的中央政府沿用“中华民国”的国号,但这种主张没有被接受。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上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注意:1949年10月1日宣告成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间是1949年9月29日。)这时,又出现了“一个中国两个国号两个政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两个国号,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两个政府。对大陆方面来说,反思历史,如果当时新的中央政府沿用“中华民国”国号,也许在政治上更有利于新的中央政府确立合法性,而更有效地破坏迁台的“中华民国政府”的合法性。甚至可以说,当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沿用“中华民国”国号而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号是一个法理上的失误。
  鉴于《中华民国宪法》关于“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的规定依然有效,且该宪法还有“自由地区”人民和“大陆地区”人民的规定,从法理上看,“中华民国”国号所指称的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号所指称的国家,是内在法律要素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同一个国家法律实体――中国。所以,目前两岸的法律现实仍然是“一个中国两个国号两个政府”。
  从国际角度看,1945年,中国以“中华民国”的国号成为联合国的创始国,已经在国际法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联合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第2758号决议中同时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两个概念,说明决议区分了“中国”这个国家法律实体和“中国”的国号。第2758号决议改变了“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却没有改变国际法对“一个中国”的认可。《联合国宪章》甚至没有改变中国的国号“中华民国”。至今,联合国网站公布的《联合国宪章》中,中国的国号依然是“中华民国”。对联合国来说,关键在于哪个“政府的代表”在联合国组织中合法地代表相应的国家实体,而国号改不改无所谓。第2758号决议决定驱逐的是“蒋介石的代表”,而没有表述为“中华民国政府”的代表,说明没有完全排除非“蒋介石的代表”的“中华民国政府”的代表。也就是说,国际法也不否认“一个中国两个国号两个政府”的法律现实。“中华民国政府”的代表以某些变通的形式被准予参与某些国际组织的活动,说明国际上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法有效管理整个中国领土(即不及中国台湾地区),“中华民国政府”的代表能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无法代表的部分中国公民群体的权益。况且,现在“中华民国政府”的代表也不能被视为“蒋介石的代表”。

    从“一国两号两府”角度理解“中华民国”是什么

   经过法理分析,再来看“双英”关于“中华民国”的新提法,就可以看出,陷入“中华民国”国号错觉的“双英”都没有从理论上认识到,“中华民国”作为国号不等于国家这个法律实体,不等于“中华民国政府”。思宁认为,应当从“一国两号两府”的法理角度,帮助“双英”理解“中华民国”是什么,纠正他们关于“中华民国”的新提法中的错误。
  思宁要告诉马英九:“中华民国”是中国的国号,但国号不等于中国这个国家法律实体本身,既不等于包括大陆和台湾的中国这个国家法律实体,更不能用来把台湾地区说成国家法律实体。应当把您“中华民国是我们的国家”的提法改为“中国是我们两岸人民的国家,中华民国是中国的国号”。如果您要用“家园”来指代国家的法律要素领土,“台湾是我们的家园”的提法也应当改为“台湾是我们中国人的家园,大陆也是我们中国人的家园”。您的“一中各表”,应当理解为大陆方面对一个中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号表述,台湾方面对一个中国以“中华民国”国号表述。以“中华民国”国号表述的一个中国,应当包括“自由地区”和“大陆地区”。您还要注意:“中华民国”国号也不等于“中华民国政府”,“中华民国政府”也不等于国家法律实体本身。您所谓“正视中华民国存在的事实”应当改为“正视中华民国政府存在的事实”。
  思宁要告诉蔡英文:“中华民国”是中国的国号,不是“台湾国”的国号。“中华民国”国号是指称包括大陆和台湾的中国这个国家实体的,不是指称“中华民国政府”的,更不是用来指称台湾是“有主权意涵的地方”的。您说“过去62年,中华民国只存在台湾”是混淆了“中华民国”国号和“中华民国政府”,应该改为“过去62年,中华民国政府只存在台湾”。您的“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台湾就是中华民国”的提法也应该改为“中华民国政府就在台湾,台湾就有中华民国政府”。至于您所谓“包容中华民国”,则应该改为“包容中华民国国号”或者“包容中华民国政府”。

    请“双英”回到《国家统一纲领》的立场

   让“双英”明白“中华民国”是什么,是希望他们回到《国家统一纲领》的立场,即《中华民国宪法》的“一中”立场。
  《国家统一纲领》虽然是国民党主导的国家统一委员会通过的,但当年民主进步党也参加了《国家统一纲领》的决议过程。《国家统一纲领》认定“大陆与台湾均是中国的领土”,主张“两岸应摒除敌对状态,并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以和平方式解决一切争端,在国际间相互尊重,互不排斥,以利进入互信合作阶段”。坚持《国家统一纲领》,是正视“一个中国两个国号两个政府”的法律现实,也是解开台湾人期盼的“国家尊严”心结的方向。
  2006年2月27日,陈水扁宣布“终止适用”《国家统一纲领》,但尚不是“废除”。马英九上台执政三年多了。如果马英九真的坚持“中华民国宪法架构”,坚持“九二共识,一中各表”,为什么还不恢复适用《国家统一纲领》呢?
  大陆官方是反对“终止适用”《国家统一纲领》的。如果“双英”回到《国家统一纲领》的立场,“中华民国政府”自然可以根据《国家统一纲领》要求两岸的政府“在国际间相互尊重,互不排斥”。事实上,大陆官方也有这样做的思想准备。
  回到《国家统一纲领》的立场,在法理上也不妨碍“双英”选总统。因为总统选举有《中华民国宪法》依据。所谓“中华民国总统”,理解为“中华民国政府”的首脑,也是说得通的。
  “一个中国两个国号两个政府”是法律现实,也是政治现实。思宁主张海峡两岸明确承认“一个中国两个国号两个政府”的政治现实,在尊重这个政治现实的基础上和平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中国人既要反对“台独”,即反对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也要反对“陆独”,即反对大陆从中国分裂出去。至于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席位,在和平统一之前,可以考虑“一国两席”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席位简称“中国大陆”,“中华民国政府”的席位简称“中国台湾”。如果用这种方式“正视中华民国政府存在的事实”,台湾方面是否可以接受呢?  
  最后还要提醒“双英”,“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中国的国号,这个国号不等于中国这个国家法律实体本身,既不等于包括大陆和台湾的中国这个国家法律实体,也不能用来把大陆地区说成国家法律实体。因此,马英九也应该“正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存在的事实”,蔡英文也不能把大陆称为“中国”。
         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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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lindaken 2011-12-4 14:51
大陸人永遠都不知道台灣人在想什麼。

兩岸的距離如此遙遠,何談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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