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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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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类型提单的收货人通常有三种填写类型:
第一种,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 To shipper’s order (指示提单),是为了便于开证人转让提单,在货未到目的地前将货物转卖或者控制货物防止无单放货;
第二种,To order of xxx Bank,银行为收货人。这种情况下,是该银行给开证人融资,银行担心钱货两空,所以,特此规定银行为收货人,就是为了控制货权。正常情况下,开证行不愿卷入买卖双方的贸易当中,除非不得已,所以,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比例只占很小一部分。
第三种,ABC COMPANY(收货人)(记名提单),在某些国家根据当地的法律,收货人不需要提交正本提单,甚至副本,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就是收货人的情况下,就可以提货。所以,除非买卖双方很了解的情况下,卖方是很少接受这种提单。
中南美:美国 巴西 洪都拉斯 萨尔瓦多 多美尼加,尼加拉瓜 哥伦比亚 危地马拉 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
亚洲:越南 印度 朝鲜
非洲:西非国家如安哥拉,刚果等
欧洲:土耳其
一般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上consignee一栏,客户都要求写他们公司的名字。很少客户会接受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
我们作为shipper看来,最好所有提单上consignee都写to order of shipper。
一、客户不能凭复印件直接取货;
二、客户在没给钱的情况下,不能出声明提单丢失,而从海关那提货;
三、客户不给钱,我们可以转卖,手续比较简单。
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如何确定谁是收货人?
一般来说,法院判定收货人的依据主要有:
1、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申报人的名称;
2、海关纳税单上纳税人的名称;
3、提单或运输单证上收货人栏中的标注名称和/或背书内容;
4、提货单(小提单)上提货人的名称;
5、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进口方/买方名称;
6、提单或运输单证上通知人栏中的标注名称。
1、提单的货权是shipper吗?还是consignee?
提单的货权属于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这就要要看提单的类型,不可一概而论;
惯例认为提单是货权凭证,谁拥有提单谁有拥有货权。但前提是正本海运提单,指定货代给你的货代单在船公司地方不具备任何流通性。
2、如果客户要求记名,该怎么办?
如果装船前收齐客户全款,可以答应客户签记名提单;若未收齐,不签记名提单也是合情合理的,需要给客户解释,提单是物权凭证,公司规定不能在收全款前签记名提单。一般客户也是能理解的。
3、如果只能接受客户consignee是他们,那么我们该如何规避风险。
不放单有时也规避不了这个风险。接受的前提只有一个,就是收齐全款。若实在未收齐,可先签TO ORDER提单,但收齐后,再改为记名提单。提单上Consignee:TO ORDER;Notify party:SAME AS CONSIGNEE;这是合理的吗?
如果cnee是to order, 那么一定要提供一个有具体联系方式的notify party, 否则船到港之后,会由于无法通知到进口商或相关责任方而导致货物无法被提领,甚至有可能导致被海关没收等严重后果。如果是要申报AMS/ACI的话, 还有可能导致被对方海关处以巨额罚金。
凯胜报关行 (Kaisen Logistics, Inc. CHB)
333 Jericho Turnpike Ste 118, Jericho, NY 11753
电话:718-889-6252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kaisen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