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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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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是:货运代理人收货证明书(以下简称FCR)
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推荐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使用的单据,是其货运代理人的收讫货物证明。
FCR只出现在FOB或EXW条款下。
在出口业务中,当买方为著名的国际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的采购商时,由于其订单数量大、周期长,一份订单可能分多次运输,买方为节省时间和运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常常要求采用FOB价格条款或EXW价格条款。
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指定卖方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由货运代理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货运代理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货运代理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
由此可见:
1、和船公司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托运人;
2、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
3、FCR只是给托运人的收据,只是承诺将货物运到FCR上所载明的目的地;
4、买方不需要FCR即可提货,没有货权保障;
5、FCR区别于提单的可转让性,只能交给记名的收货人(即出了状况你不能转售)。
FCR的上述特点将导致出口商在碰到问题时将很难起诉买方:
在实际的操作中,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买方即使无付款意愿,也可以先行提货。
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很多时候还不是明显的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意见分歧,买家就会掌握主动权,利用FCR的特点,先行提货,不影响自己的销售,同时找个什么理由(挑毛病太容易了)暂时不赎单不给钱,给出口厂商带来资金周转压力,迫使就范。
了解FCR的记载方式
1、首先,在FCR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完成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工作,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而非海上货物运输单证。
2、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
FCR的风险规避
1、了解了FCR以上两种不同的记载方式,将影响FCR的法律地位,所以在开具FCR时,卖方可以要求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
(但在买方指定货代的情况下,货代需要向买方负责,上述操作较难以执行)
2、托运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同意用FCR代替海运提单。
提单的适用一般与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关,只要买卖合同约定凭提单结汇,则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只要托运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就应当签发提单。
3、 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
中国的出口商在接到合同且支付方式为FCR的时候,可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通过资信渠道调查合同方所在地的资信情况,评估可承保额度,在规定可承保的范围内对应收账款进行保障。考虑到FCR只是收据,出口商可以按照O/A(赊销)的支付方式投保。
4、采用CNF或者CIF贸易条款。
由卖方联系船公司或货代,安排货物运输,控制货权。
特别对于那些容易出问题的单,如原料紧张、价格波动大、订单下得太晚等等的,宁愿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也要坚持做CNF。
虽然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但自己找的货代或船东毕竟比较放心,一般不会出现擅自放单风险。
凯胜报关行 (Kaisen Logistics, Inc. C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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