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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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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倾其一生心血买来的房产并办理好房产证,竟奇妙地被当地房产局一纸公文告示“被注销”,看似天方夜潭的稀奇事却真真切切地发生在现实中。
2003年,市民徐艳在湖南衡阳市丰越大厦购买了一个面积160余平方米的门面,2006年顺利取得房产证。然而,在2010年8月5日的当地日报上,衡阳市房产管理局的一纸公告,注明徐艳位于丰越大厦的门面房产证被注销,依据是“根据衡阳市政府[2010]第66次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更为奇特的是,该门面所在大厦被整体打包拍卖,而在拍卖成交前,委托人衡阳丰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越公司)早已于2009年1月16日被吊销。(祥见《潇湘晨报》2011年3月18日)
百姓的房产权为何能被官家如此轻而易举地宣告“注销”?个中原因很多不细列,但无可否认的是,地产业早已成为中国官家带动当地“鸡的屁”经济指数的标杆了。政府插手或主导房地产实质是利益驱动,与此同时,也给经济市场带来殊多祸患,既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同时又成了滋生腐败之温床。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下,百姓在与政府的博弈中总处于极不利的地位。地方政府掺和地产业愈多问题亦愈多,而且这些问题归根到底都会演变成对人民权利的肆意侵害,从而给社会造成极不稳定因素,引发更多的民怨民恨。
纵观徐艳房产权被注销一案,当过女兵的徐艳,考虑到夫妻双双下岗便东凑西拼借来几十万买下这处房产指望承载以后一家人养老,却平白无故被剥夺,不光经济蒙受损失且精神打击也很大。在频繁和无奈的维权、上访中,不少相关部门及官员也曾表示同情并认为她在理,但问题是地方政府在迈出打造政绩和伤及群众利益这一步时,注定会很强权和蛮不讲理,从而造成百姓利益受损不说还要付出更巨昂的成本去维权……
其实早在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在第七十、七十一条分别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但在徐艳身上,这一切犹如一纸法律空文。因为长久的维权经历告诉她,权与法相比,权的天平会偏重些,苦不堪言的徐艳只能在失望中仍无可奈地选择继续维权,因为这房产是她的命根子;她也深信,法律的公正有时是要依赖于百姓自己倔犟和执著,因为物权法是保护她和更多百姓物权利益的……
针对中国普遍的行政越权情况,相关专家给出的分析是:行政职权日益扩张,行政法律、法规不完善,是产生超越职权的重要原因。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行政权力广泛、深入地干预社会生活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行政机关不但可以以国家法律授权颁布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同时由于缺少宪政的监督,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创制的“无序”现象非常严重,而且在行政执法中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行政权力不断膨胀已是毋容置疑的事实。因此,行政越权之乱象促使当下“官无理,说横话;牛无力,拉横耙”的滋生。
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在中国当前恰恰相反,公平与正义被一些官员视如敝屣,稳定与既得权力、既得利益成为“首要价值”,因此,官民博弈事件层出不穷,既让民怨高升又使民众维权举步为艰;与此相对应的是民权的困境、官德的堕落、公德的沉沦、政府公信力的丧失,从而更沉重加大行政成本并严重地挤压民生。
“民心与财富之间,应以民心为重。”当年体恤民瘼的朱熹说过的话,应让为官者深思。其实在现代社会,法治更多的应是用来约束、规范政府的行为而保障人民的自由和人民的利益。
中国的法治进程虽然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但百姓依法维权,每迈前一步都是在推进法制的公正,我们有必要相信“月缺不改光,箭折不改钢。”只要百姓充分意识到中国法治进步带给的不光是社会公正,更多的是百姓的权益和利益更具保障。下岗女工徐艳维权虽举步艰难,但可以看到,她的房产维权,已引起社会广泛的重视,不光是百姓亦包括所有有物权的公民都在关注并支持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