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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泊杂谈】腐锈灯柱砸死小孩 公共安全警钟当常鸣

已有 1271 次阅读2011-3-18 10:05 |个人分类:时评|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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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当地,倒在地上的巨型灯柱,相当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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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照片上,刘轩宁一脸稚气

    7月22日晚,深圳宝安深业新岸线小区小广场,10岁男孩刘轩宁玩耍时被倒下的灯柱砸中身亡。昨日晚间,小区大量居民自发聚集在事发地点,祭奠已经去世三天的小轩宁。“希望管理处能吸取血的教训,杜绝小区存在的安全隐患,为业主提供安全的境。”(祥见《深圳商报》2010年07月24日

    看到一个嫩小的生命被突来的横祸所击倒身亡,这不光给一个幸福之家庭带来致命打击,也使孩子的爷爷泪流满面奶奶悔恨交加,小区的邻居纷纷前来参加孩子的追悼会。大家议论,这是一个新小区,才入伙四、五年,平时住户也没有什么交流但也平常,但玩耍的小轩宁被砸死后,大家更是忧心如焚,人人自危。为什么一个庞大灯柱会乍然倒下?有居民介绍:灯柱是用螺丝钉固定在地面上的,由于小区位于填海区,可能因为地面沉降,也可能被海水浸泡而锈迹斑斑,灯柱底座很早之前就不太稳,会晃动。

    事发后,我们虽然看到小区管理处发出《致全体业主的公开信》,并向家属发出《致歉书》,“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小区公共设施维护不到位,疏于维护管理,对此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们愿意承担事件的全部责任,愿意依据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度进行赔付,愿意全力配合你们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管理处表示,“将全面、彻底排查小区安全隐患,保持设施设备完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升投诉处理的速度和力度,确保投诉2小时内作出回应。”物业管理方虽然有人性,但若早知如此,何不早日防范于未然?

    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以鲜活、宝贵的生命为代价的,事后的究责的确重要,但对那些逝者已无力回天,有多少官员被处分,又有多少企业方要面临巨大的财物赔付,更有多少家庭面临失去亲人的巨痛,这些难道只能成为新闻媒体的噱头?我们不希望以流血和痛失生命为代价的事故带给我们以亡补牢寓意

    笔者所在的湖南衡阳也发生一个类似的公共安全事故,新建的一处公园广场为了美化环境,增添了不少地面射灯,但由于实施后没有细盘查,使一些电线浸泡在公园旁边的湘江河底。一位网友在带人游泳时曾被电击过,便在当地的一个论坛发帖,意在引起相关部门、众人的高度重视和警觉,但想不到的是,没几天,一位男子在此下河游泳时不慎被电击而身亡,死者家属气愤之极采取广场停尸来表示抗议。

    对于类似公共安全事故,往往是言者谆谆而听者藐藐,直到事故发生后再来追究责任,至使国家面临巨大经济损失不说,百姓鲜活的生命也因事故突发而湮灭,这种代价是不是太大?茅茨不剪,采椽不斫,必然后患无穷,谁都知道这个理,但为何不能过早引起警觉?若是我们的官员视民如伤,或我们相关人员心存虎尾春冰之警觉,这些事故完全可能避免;比如2008年9月20日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舞王俱乐部的特大火灾和2009年重庆涪陵商家促销时发生踩踏事故等等。

    再谈到小区,灯柱砸死人,物管方态度也诚恳,反应也迅速,但这样了会不会积极主动消除别的隐患?如小区内有一个大水塘,水塘面积不详,但水质还算清澈,能看清水里的观赏鱼;在岸边没有护栏处,几个小孩子趁着天热早已下水摸鱼,旁边大人竟视若无睹。旁边有一个游泳池,小区居民称,泳池虽然好用,但是也没看见过备有安全救生圈之类的救生用品等等。

   公共安全事关乎于每个鲜活性命,而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之中的原因不外乎:企业道德缺失,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没有安全意识,相关检测不到位;政府法律不健全,监管不利,处罚力度不够,企业、政府利益链坚硬难破;民众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对他人提醒或警示没有足够的重视。由此可想,加强社会的公共安全防范势在必行,政府监督效能应加强,企业的自查自纠安全隐患犹为重要,而百姓也应提高安全警觉,对进入公共场所要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惟多管齐下,才能真正避免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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