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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泊杂谈】个案纠错,应成为中国法治的试金石

已有 827 次阅读2020-4-29 10:43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漂泊杂谈】个案纠错,应成为中国法治的试金石



文/漂泊诗人

 
    

 

     20191月,曾祥国诉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易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这是一桩不是很复杂民间借贷纠纷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易通公司败诉,中易通公司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次判决其败诉。中易通公司近日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监督申请,已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正在法律监督审查中目前,中易通公司已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监督申请,正在法律监督审查中(祥见4月20日凤凰网新闻报道)

    这是一起涉嫌以民间借贷为由的虚假诉讼案件。一是没有实证证明借贷事实存在,原审法院仅根据曾祥国与邝献民自相矛盾的主观陈述,错误认定借贷事实存在;二是原审法院采信自身在2010年审理邝献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依法排除邝献民书写的《债权债务确认书》、《金星公司债务明细表》虚构了近6000万元债务的虚假证据;三是事过14年之久,原审法院将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为担保合同,认定为准物权,并以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确认之诉,认定本案诉讼时效中断,明显违背《民法总则》相关条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四是原审法院明知曾祥国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与其主张抵押、以物抵债、买卖、借款等理由存在根本冲突,故意运用错误逻辑,混淆物权与债权,回避主要矛盾,错误适用法律;五是原审法院仅凭真实无法确认的原金星公司的印章,认定中易通公司承担责任,这是一种法人代表即代表法人错误逻辑定式与认知。

     纵观本案,关键事实不存在,证据缺失,疑点很多,这种判决难以让人信服;若不给予以纠正,既影响司法公信力,又给受害人财务损失。在当下中国向着法治轨道有序前进的大环境下,个案纠错也是民心所向。

    长期以来,社会和司法机关往往只关注刑事领域内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而忽视了对民事领域中虚假诉讼的防治。民事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他人权益、挑战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底线、助推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为害甚烈。如何有效防治虚假诉讼,是司法机关面对的全新课题。民事诉讼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依法定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近几年,有人利用诉讼游戏规则或者法律漏洞,采用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或者利用虚假调解文书、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这就是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虚假诉讼何以能得逞?表面看,是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律文书以获取不法利益的主观故意所致,但一些司法人员不敢、不愿依职权进行调查,对恶意串通的调解不加甄别、审查,也是重要原因。有些法官轻易对真伪难辨、交付不明的借据、欠条以及有悖常理、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作出认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将高利贷、非法集资、虚假债务等包装成民间借贷企图蒙混过关;有些法官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或盖有公章的合同、借条等产生的债务简单认定为法人债务,忽视了其中可能存在的虚设债务、个人债务等。防止、纠正和制裁惩罚各类虚假诉讼,维护法律的权威,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检察院、法院等都必须有所作为。立案、审理和执行,是堵截虚假诉讼的三道关键环节。

    个案纠错,来自司法正义,而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反映。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普遍信赖,另一方面也体现为公众对国家司法制度的高度信任。在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经常会因某些案件的审理引发舆论关注和讨论。

    说到错案纠正,可能很多人会马上想到呼格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等一系列著名的刑事冤错案。对媒体和公众来讲,对错案纠正不只是看热闹,更不是简单地发一番议论了事,而是透过一个个错案纠正的过程,认识法治成长的历程,理解法治前行的历史,由此感受中国法治建设的曲折与进步。

现代国家,冤假错案的发生及其纠治,可被视作一张法治的试纸,从中能够检测出一国司法的完善程度和法治水平。十八大以来,中国司法纠锚力度空前,鲜明映射出司法重整山河的决心,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最具时代特征的注脚。就司法正义而言,纠错本身是一种,目的是通过个案公正重塑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只有通过个案反思制度不足,将纠错经验上升为能够避免错案发生的制度经验,从办案过程、机制、问责制度和蒙冤者救济四大环节,完善制度设计和程序机制,才能走出转型时期中国司法的种种困境,找到归复正义、促进法治的治本之道。

     针对错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说: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冤假错案大量平反,可以看到,有疑必查、有错必究、不回避、不袒护正成为各级法院高度负责的对待冤假错案的一个坚定机制和理念,从而让正义得到彰显,人权得以实现。在陈卫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看来,司法纠错得以取得突破源于两股动力:一是建立司法公正的追求,回应民众诉求,切实解决历史长期留下的多年申诉案件;二是新一轮的司法改革,都强调纠正冤假错案,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精神,使得纠正冤案成为共识。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对冤案错案纠正已大胆面对,勇于改良,并逐渐完善纠错体系。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陈志胜律师对笔者说,作为律师,我也在探索个案纠错的司法实践,并为个案纠错实践和促进司法公正尽微薄之力,就是想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的成果。我们坚信,通过司法监督各部门形成的合力,个案纠错必将会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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