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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幼儿园官司之争伤了谁》后续

已有 1344 次阅读2012-3-16 21:22 |系统分类:杂谈| 幼儿园, 开发商 分享到微信

《开发商与幼儿园官司之争伤了谁》后续——

   

幼儿园园长致社会公开信

                    ——开发商违法建房,幼儿园面临生存危机

          

  本人张冬莲系衡山县总工会幼儿园园长。1992年1月至现在,本人便一直在幼儿园工作。2002年,幼儿园改制,本人从衡山县总工会受让了幼儿园的产权。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幼儿园所占土地使用权,而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远景公司的违法建房行为,导本人及幼儿园的利益被严重侵犯。现将情况向社会公布如下:

  一、争议的由来

  2009年,湖南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远景公司”)通过参加土地拍卖,取得了衡山县开云镇湘江街12号(原客运公司办公楼院落)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名都花园小区项目,而该土地正好与本人的幼儿园相邻。于是本人于2009年12月4日出具报告,请求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名都花园商品房用地进行规划设计(并付幼儿园各种证件复印件),然而该公司名都花园未批先建,也未与四邻协商,更谈不上签订任何协议,而且动用黑恶势力非法强行施工,因该工程严重影响幼儿园的日照、通风、采光,2010年2月8日,2010年4月5日本人就权益即将受损的情况多次向省、市、县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后经衡山县有关政府部门出面组织协调,2010年8月11日及2011年1月19日,远景公司与本人达成《联合建房协议》及《联合建房补充协议》(以下称“两份协议”)。该两份协议名为联合建房,实为土地互换(双方均对协议性质认可),即远景公司将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报告人的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换,以达到消除前述影响的目的。两份协议是由衡山县人民政府指派汪炳林(衡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助理)、王军(原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提议和组织双方协商签订,并由二人在两份协议上签字鉴证。

  根据第一份协议约定,远景公司应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办理好双方土地互换的相关手续和所有报建手续。根据第二份协议约定,远景公司必须在2011年3月30日之前办理好双方土地互换的相关手续和所有报建手续,逾期一个月视单方毁约。(因远景公司2010年9月28日暗中将互换土地的国土证贷款)至此,远景公司迟迟都不履行。本人多次催促,依旧无济于事。由于远景公司的不诚信行为,无奈之下,本人向衡山县人民法院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远景公司履行协议

  二、争议焦点

  鉴于远景公司的违约行为,本人于2011年 5月16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远景公司履行双方签订并经政府官员见证的两份协议。而衡山县法院无视事实,无视法律,最后判决两份协议无效,并驳回了本人的诉讼请求。而其判决的法律依据完全是错误的。衡山县法院的判决实是对远景公司的违约行为的纵容和保护,这与法律精神及道德理念均是背道而驰的。2011年 9月17日,本人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法院裁定两份协议合法有效。

  三、报告人的不公平遭遇

  (一)法院判决不公

  衡山县法院无视事实,无视法律,判决两份协议无效。其无效的理由竟是认为本人的土地系教育用地,而远景公司的地系商业用地,彼此不能互换。事实上,本人与远景公司的土地均系出让地,完全可以互换,这一点得到衡阳市国土局的书面证实,也被衡阳市中级法院认可并裁定原审判决错误。

  原以为有效的合同可以得以履行,但是衡阳市中级法院居然提出两份合同无法履行。而在双方诉讼过程中,远景公司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从未提过合同无法履行的问题。事实上,中院以互换土地四至不明确为由,认定合同无法履行是不妥的。因为,从实体上来讲,在合同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没有当事人提出无法履行理由的情况下作出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定,从程序上,违背了不诉不理的原则,也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的袒护

  1、远景公司开发的“名都花园”项目明显违反规划要求

  远景公司开发建设的名都花园项目,根据规划要求,[土地拍卖时规划条件:明确规定衡山县开云镇湘江街12号(原客运公司办公楼院落)地块的土地必须与报告人的幼儿园及其相邻几家一同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的总层数为6层,建筑高度为19.6 米。而实际上,(土地拍卖时规划条件未履行)现在名都花园的总层数已达7层,建筑高度也明显超过前述规划高度。湖南都市频道《都市一时间》对远景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报道,当时规划局曹局长也明确表示将拆除超高部份,但时至今日,名都花园已即将办理验收手续,而其违规部份建筑依然未见任何整改措施。

  2、远景公司不履行与报告人签订的有效协议,恶意违约

  远景公司与本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经过衡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2011)衡中法民一终字第457号民事裁定。该裁定明确表示,双方所签的土地互换协议合法有效,原一审判决无效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作为本人与远景公司合同签订的鉴证人——汪炳林、王军,均多次向本人表述:“政府参与签订的合同肯定会有效”、“只要合同有效就一定要求远景公司履行”等,但时至今日,本人拿到合同有效的裁定后,远景公司仍不履行。而汪炳林、王军对此事也没有给本人一个交待。当时,本人同意签订合同,完全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现在,出现问题后,政府却未能给报告人以合理解决措施和手段。

  3、衡山县政府在回复《衡山县建设系列报道》一文, 歪曲事实,掩盖真相,推卸責任,信誉何存?

  远景公司名都花园未批先建,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本人信任并取得两份协议,从而使其建设方案得以在规划部门补办手续。2010年8月11日远景公司与本人达成《联合建房协议》,却在2010年9月28日远景公司暗中将互换土地的国土证贷款,项目建设起来后,远景公司又单方毁约,这一过程可以明显看出其欺骗本人的事实,远景公司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法律精神,也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利益。

  对政府部门委派人员协调签订并签字见证的合同不予履行,是对政府信用的玷污。在2010年4月8日下午政府出面协调时提议土地互换之初,本人就不愿意,(其一:教学楼还有三十年使用期。其二:报告人没有资金盖房,已投入办学。其三:报告人根本不信任远景公司。)后来直到政府多次出面协调,汪炳林、王军两人代表政府在两份协议上签订见证,且对本人一再许诺协议会得到严格履行的前提下,本人出于对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信赖,才同意签订协议。当远景公司毁约后,本人找当事官员及政府部门出面解决,并未得到支持。远景公司这种毁约的行为,不仅仅只侵犯了本人的利益,更严重破坏了政府的信用。

  

  四、报告人及幼儿园所受的损害

  幼儿园与远景公司的项目土地相邻,且南北向均被远景公司的土地包围。现在名都花园项目与幼儿园的间距只有三到四米,二十多米的层高将幼儿园的通风、日照、采光均遮挡住,原来通透明亮的教室,现在变得阴暗,且空气流通深受影响。本人的幼儿园目前共有4个班,一百余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解决并弥补了所在区域幼儿教育的一大问题,不仅方便了家长,也为政府教育工作分了忧。本幼儿园的教学质量一直很好,多次获得各级荣誉,并连年被县教育局评为“优秀单位”。而如果远景公司不履行双方的协议,幼儿园的通风、日照、采光均会受到严重影响,而这必然会影响到幼儿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小孩的学习成长。在此情况下,很多家长将不会选择将小孩子送到报告人的幼儿园上学,这必将导致幼儿园生源大量流失,本人的权益将遭受重大影响,幼儿园的生存将变得艰难。而目前幼儿园共16名教职工也可能丢失工作。而如果家长将小孩子送至其它幼儿园上学,无疑也将会增加家长的人力及财力负担。可见,远景公司的毁约及违法建房行为,将影响到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报告人的请求

  远景公司的毁约及违法建房行为,不仅直接关系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在读幼儿的身心健康及幼儿园的生存,更为重要的是还关系到政府信用、商业诚信及法律价值。目前,此案已由衡山县法院进行重新审理。为使本案得到公正处理,本人请求领导能够关注此事、关注民生、维护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并督促相关部门及远景公司妥善处理好报告人与远景公司的争议。同时,本人向社会致辞,希望引起社会及新闻媒体、高层领导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以便敦促有关部门及早解决我们间的争端。

 

 

                        湖南省衡山县总工会幼儿园园长张冬莲

                            201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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