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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惨死于“家暴”说明了什么?

已有 1120 次阅读2011-12-10 09:21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家庭暴力!一个尚未绽放的花蕾遭受“家暴”,被虐待致死。当广东中山的小学生小陈在暴力摧残下悲惨地离开这个世界的消息传来时,我们应当深刻反思的是什么?
  其实,我们本来有很多机会可以挽救小陈那脆弱的小生命的,但是,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却陷入了“家务事”的雾霾之中。于是,我们不知所措了,缩手了,退却了,听之任之了,直到小陈含恨离开这个世界。
  不是吗?在记者的报道中,对于家暴,小陈那禽兽般的父亲陈某坤是这样说的:“这是我的孩子,别人管不着,政府部门无权干涉。”政府部门对此又是怎样认 识和怎样做的呢?“当地部门曾考虑将陈某坤对小陈抚养权转移至其他亲属,但被陈某坤拒绝。”“第二人民法院、妇代会等部门曾联合讨论转移抚养权的问题,但 因难以找到愿意抚养的人,而父亲仍在世,于是搁置了对抚养权转移的讨论。”就是在最后的关头,邻居见陈某坤施暴而报警,但是“我们等了好久都没有看到警察 来,好像还说什么家庭琐事不方便管。”
  就心理学而言,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行为已经为病态的人格乃至心理或精神障碍所驱使。在“家暴”发生时,施暴者是无理智可言的。因此要问,这样的事件应该被政府和社会视为“家务事”而袖手旁观吗?
  按照国际惯例,像陈某坤这样屡屡施暴且屡教不改者,其对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早就应该被依法剥夺,而让孩子进入一个使其生存和发展能够得到保证的新环境。
  但是,在我们的相关法律中,只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和“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诸如此类的“软规定”。根据 这些法规,在这一事件中,除了派出所出警不及时有“欠缺”外,其他的做法都符合规定。当然,相关法律也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然而,若到此时,大错往往已经铸成,就像小陈这样的幼小生命已经无可挽回地逝去,现在即使将其父亲判刑甚至“千刀万剐”,又有何用呢?
  说完国际惯例,再回到“中国特色”。说到底,在我们的传统中,其实隐含着这样的文化糟粕,孩子的生命是父母给的,因此父母也就有了对 孩子予取予夺,包括他们的生命的权力。在当代中国,因为儿童被看成“负担”,还衍生出这样的逻辑:做父母的生了孩子,自己不养,难道还要社会替你养,政府 替你养?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在上述所有的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中,又有哪一点是站在儿童本身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的?
  由此联想开去,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与儿童有关的新闻事件,譬如“小悦悦事件”、“校车事件”,也包括这一“小学生遭受家暴致死”的事件,其实都在拷问我们:中国社会的儿童权利何在?儿童福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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