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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奇冤——可怜的卖老鼠药的彭先生被判三年

热度 2已有 2192 次阅读2012-3-12 21:15 | 鼠药 分享到微信

      今天早上一打开电脑,在新浪网上看到一则消息,感到如骨鲠喉,心里堵得慌,再三思考,就是搞不明白,我们中国的法律到底怎么了?舆论导向哪里去?自己虽然是个教书的,活了50岁了,竟然发现如今的世道在变得莫名其妙!!先容我把这篇报道给大家展示一下,全文如下:
       高中生买鼠药毒死母亲 售药者获刑3年

  合肥晚报讯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案件,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三年。

  彭某在其位于滁州市琅琊区桥东街的家中个体经营小店。2011年8月31日上午,彭某在店内非法向高中生小雨(化名)出售鼠药。小雨买回鼠药后,当天中午将鼠药掺杂在米中煮饭给自己的母亲吃,致其母亲死亡。经鉴定,小雨的母亲系毒鼠强中毒死亡。2011年9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小雨的指认,从彭某的店里扣押尚未出售的鼠药28包。经鉴定:查扣的鼠药中检出毒鼠强成分。 (赵士梅)

       老八怪我就奇怪了,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怎么学习法律的?我对他们量刑尺度的把握很值得 推敲。他们判决彭先生有罪的理由是什么?

       我们先来模拟假设一个场景:“一个高中生到药店去买了一种药,给他妈妈吃了大剂量的 ,达到 了杀死他妈妈 目的 。”那么法官们肯定也要把药房的人抓起来判刑三年啦!          

       再来 先来模拟假设一个场景:“一个高中生到农药店去买了一种杀虫剂,给他妈妈吃了 ,达到 了杀死他妈妈 目的 。”那么法官们肯定也要把卖农药的人抓起来判刑三年啦!  

       愚蠢又糊涂的法官,你们在害人,在玷污法律的公正。

       要知道杀人的工具比比皆是,一块砖头,一根绳子,一根铁钉,一朵花(对付过敏症)都能够置人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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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回复 庐山谣 2012-3-13 00: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2003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办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 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回复 庐山谣 2012-3-13 00:18
毒鼠强为禁药。
回复 晓岩 2012-3-12 22:17
按照法官的逻辑,应该顺藤摸瓜地追究下去,甚至于法官本人都必然成为罪犯的,最后可能土地都会成为罪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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