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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宁副教授给李玫瑾教授上普法课

已有 1752 次阅读2011-4-16 09:52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思宁副教授给李玫瑾教授上普法课

编剧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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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平的博文《主流专家教授学者语录精选(Op.664)》(http://www.blogchina.com/201104151120932.html)对比了李玫瑾教授在“贫儿”马加爵和“富儿”药家鑫两案中的态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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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儿: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马加爵的杀人行为,与贫穷无关、与歧视无关,应该对此血案负责的,不是社会而是马加爵本人。而现行的法律,也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在犯下此种罪行后,仅仅因为贫穷就可以减轻处罚。”(摘自李教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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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儿: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药家鑫连捅八刀,因为他弹钢琴,手习惯了向下连续动作,完全是重复性、机械性动作,他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我认为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2011年3月23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女士在CCTV《[新闻1+1]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节目中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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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玫瑾教授如此“爱憎分明”,就难怪非常广大的“弱势群体”要群起“围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女士,怒斥李玫瑾教授“无良”了。但也有学者认为,民众不该“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刘松萝《致51岁的贺卫方先生》http://www.blogchina.com/201104151120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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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以“理性的方式”质疑李玫瑾教授错误言论的学者出场了。那么,就看看思宁聘任副教授如何给李玫瑾教授上普法课吧。同是法律专家,这教授和副教授的专业水准差别,可真不是一点点。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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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宁副教授:给李玫瑾教授上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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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清华大学肖鹰教授评李玫瑾弹钢琴强迫杀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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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鹰按:在马加爵面前,你见到的李玫瑾教授,是一个具有法官器质的目标明确的刑侦专家;在药家鑫面前,你会看到,李玫瑾教授表现了一位具有母爱移情倾向的心理抚养义工的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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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0日晚,26岁的贫民张妙女士,无辜被22岁的大学生药家鑫为逃避交通肇事责任而故意残忍杀害。

2011年3月23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女士在CCTV《[新闻1+1]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节目中,将药家鑫杀害张妙女士的行为解释为“弹纲琴强迫性杀人”,并指出药家鑫的杀人行为有深刻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对孩子心理抚养缺失的背景。

2004年4月14日,在《中国青年报》发表的长篇报道《马加爵犯罪心理学报告:性格有“自我中心”缺陷》中,同是李玫瑾教授,将23岁的大学生马加爵故意残忍杀害四位同学的行为,归结为马加爵本人以“自我中心”为特征的“人格缺陷”,并且反对“以一般的社会理由去遮掩他个性当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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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药家鑫驾车撞人后,是“故意杀人”,还是“强迫杀人”?

据至今为止的官方消息,可以确定,2010年10月20日晚,在西安城郊,22岁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肇事,用自备的凶器尖刀杀死无辜被撞受伤的26岁农民妇女张妙;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药家鑫,当地法院已进行了公开审理。

今年3月23日,在CCTV的《[新闻1+1]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节目中,在解释药家鑫为什么杀害张妙时,李教授引用心理学的强迫行为理论做解释,李教授说:“他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我认为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

主持人追问:“但是琴是没有生命的物,这是人,这能联系在一块吗?”李教授回答说:“这两个区分在哪呢?不在于客观的刺激物,而在于自己的内心。也就是说我面对的是一个人和面对的是一个琴,这个区分虽然我们看的客观物是不一样的,但是在人的感受上,他会把它等同。”

公诉人检方指控药家鑫杀害张妙是“极端残忍、恶劣的故意杀人罪”。与检方指控相符合的是,药家鑫本人在被捕后向警方明确供述杀动机是发现驾车肇事伤人,为逃避责任,故意杀人灭口。药家鑫说:“当时心里特别害怕,怕她以后无休止地来找我……捅死了就不会看到我了……”

针对公诉人检方的指控“药家鑫故意杀人罪”,药家鑫本人相符合的供认,我请李教授正面回答的是:药家鑫杀害张妙,是“故意杀人”,还是“强迫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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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缺少依据的“钢琴强迫杀人症”,是否是“强迫立论症”产物?

李教授提出“药家鑫弹钢琴强迫杀人说”,依据于两个前提:第一,药家鑫的法庭供述:“从小到大,我生活几乎除了学习以外就是练琴,妈妈陪我练琴,小的时候每周练琴,妈妈为了练琴,妈妈都会打我”;第二,李教授的推论:“他这个动作不是报复,他是什么呢?实际上属于当我不满的时候,我弹琴本身是来发泄我内心的一种愤怒或者情绪。因此,当他再遇到这么一个不愉快的刺激的时候,他看到一个人被撞伤了,而且在记他的车号,他这个刀的行为实际上类似于砸琴的行为。”

在心理学中,“强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disorder)是一种变态心理学范畴(abnormalpsychology)。强迫症的基本特征是:1)患者在生活中发生重复或持续性的强迫意识或强迫行为,这种意识或行为是患者不由自主,被动仪式化的;2)强迫意识和行为多具有不洁、亵渎和罪孽等负面意义,是患者有意识要避免的;3)强迫症是一种焦虑症,是患者意识到无意义或负面性又不能自我阻止的意识和行为,实施强迫性意识和行为,可以缓解对相关意识和行为的焦虑,但是,它们又会给患者带来相应的负疚感和挫折感。(J.N.Butcher,etc.,AbnormalPsychology,2004)

简单讲,强迫症行为的要素是:持续和重复;不由自主或反意识的;患者不需要和无意义的行为。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在驾车肇事之后,药家鑫带着自备的杀人凶器下车查看,发现受害人被自己的车撞伤而且在试图抄号,“当时心里特别害怕,怕她以后无休止地来找我……捅死了就不会看到我了……”连续6刀杀害了张妙。药家鑫实施的是一个非常清楚的唯一性的,自主的,有需要(杀人灭口)的杀人行为,而且手段极其残忍。这是完全不同于强迫症行为的故意杀人行为。

强迫症有时会出现替代性表现,通过替代方式规避患者不愿从事的行为。然而,强迫症的替代行为是在无意识、非有意前提下进行的。“当时心里特别害怕,怕她以后无休止地来找我……捅死了就不会看到我了……”药家鑫这个供词和杀人行为都表明,他是非常明确地意识到面前是一个被他驾车撞伤倒地的女人,一个正试图记下他车号的女人,杀她,是为了杀人灭口。李教授有什么证据可以推翻药家鑫的供述,而推定他把眼下的这个受伤的妇女替代为钢琴,而且认定他极度残忍地将她杀害“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

因此,我请李教授以一个犯罪心理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的身份正面回答:在如此缺少有效证据链的前提下,而且明显违背强迫症病理学原理的前提下,提出“药家鑫弹钢琴强迫杀人说”,李教授本人是否有“强迫立论”倾向?换言之,李教授此说是否是“强迫立论”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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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相比于药家鑫,马加爵杀人是否是“理科强迫杀人”?

对23岁的大三学生马家爵杀人,李教授则说:“在用石锤砸唐学李的时候,唐嘟囔了一下,都没说出话来,他接着就是第二锤,第三锤砸下去。他那么残忍地夺去了在一起学习生活了四年的同窗好友年轻的生命,而此时他仍然想的是他自己。”解释马加爵故意杀人,李教授用的理论是:“当他与别人发生冲突时,他就这样随意地轻易地置人于死地。当他意识到自己犯了罪的时候,他就希望赶快死,在这个过程当中,人生观才是他无情感反应的必然原因,也是他真正的杀人动机,而不是贫穷。”

作为犯罪心理学家,李教授特别强调马加爵根深蒂固的“自我中心”,强调他的无论在集体生活中,还是在家庭生活中都永远表现出的冷漠、孤僻、狠毒。李教授特别引用和详细解读马加爵在15岁时看到父母的激烈争吵而写下的想杀死父亲的日记,不仅认定马加爵是心中没有爱的人,而且认定这颗心就是多年后杀死四个同学的那颗心。李教授说:“只因为听见爸爸妈妈吵架,他内心偏向妈妈而对爸爸不满,就写下了这篇充满仇恨与杀气的日记。从他对父亲的态度中,不难发现导致他现在杀害同学的心理背景。他对吵架极为敏感与愤怒,很容易引起他的杀人冲动。”

李教授是读过马加爵被捕后写给他的十四叔十四婶的信的。在这封信中,这位自知不免一死的“杀人恶魔”马加爵向叔婶一家人表示最后诀别的感谢,他写到:“十四叔、十四婶,我真的是有很多话想跟你们讲,我对你们家对我家的帮助从来就是很感激的,在我的心中从来就没有忘记过,只不过我这个人动情的话历来就讲不出口……”这是一个自知死期不远的在押杀人犯的真情流露。对于药家鑫在法庭上乞求活命的哭诉,李教授是句句信作真理,而对于马加爵绝信中表现的纯朴的人伦关爱的珍惜品格,却无动于衷。我们看到,无论掌握了多少复杂、矛盾的资料,在李教授的眼中,马加爵们永远只能是一群“把人世间复杂的关系当作一种简单的、无情感反应的关系处理”的另类大学生。

在李教授的评析中,在执意否定马加爵因为“贫穷的自卑”而杀人的同时,也强制抹掉了马加爵在大学生活中遭受的歧视和羞辱。李教授在评析中,复述了媒体报道的这一段话:“马加爵说,我跟邵瑞杰很好,邵还说我为人不好。我们那么多年住在一起,我把邵当作朋友,真心的朋友也不多。想不到他们这样说我的为人。我很绝望,我在云南大学一个朋友也没有,我在学校那么落魄,都是他们这样在同学面前说我。我在云大这么失败,都是他们造成的。他们在外面宣传我的生活习惯,那么古怪。我把他当朋友,他这么说我,我就恨他们。”但是,李教授不采信马加爵因为“贫穷朋友背叛而绝望”的说法。

李教授委托记者向药家鑫提问,专门就药家鑫杀害张妙的行为方式设题探求他的杀人动机,在看见他关于长期练琴的法庭呈述时,当下就李教授为他创立了“弹钢琴强迫杀人说”;正如李教授所言,“马加爵智商很高,偏重于理科,他喜欢学习有难度的科目”,他动了杀人念头之后,精心设计、准备,连续3天共杀4人。请李教授正面回答,以李教授的专业逻辑,是否也应为马加爵创立“理科强迫杀人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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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结语

写到这里,我想起在李教授博客文章中的一则话:“在我的专业领域里见到过太多的残忍、悲惨,曾有一起孩子遇害案件,其尸体受到的残害情况,我们的刑警一直没有将真相告诉他的母亲……,因为,告知不会增加任何有益的结果,只会让已经失去孩子的母亲痛不欲生。”李教授还说,“对案件过细的报道或对凶手文学化的渲染,它事实上起的都是相反的作用”。

李教授在CCTV设题解析药家鑫的杀人方式,不仅在镜头前毫不掩饰“我突然就明白了”的专业激情,而且提出了非常文学性的“弹钢琴强迫杀人说”,完全不顾及受害人家属的感情,违背了自己的主张。当然,此时为自己的“科学发现”欢喜的李教授,更不可能去体会受害人张妙在最后求生中的凄惨和绝望的。此时,李教授似乎忘记了她经常敦促媒体要坚守的“人性的底线”。

张妙的家属已经公开抗议李教授替药家鑫解释说:他之所以在数钞钟内用8或6刀杀害他们的亲人,原因是把她当作发泄不满的钢琴了。

李教授还需要以专业素养模拟一下九泉之下张妙的惨死的灵魂会对李教授-警官的“张妙代钢琴说”会有什么感应吗?

http://vip.bokee.com/201104141120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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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刘松萝:致51岁的贺卫方先生.1.
读了贺卫方的《药家鑫:一起命案引发的法理与民意》,感到文章前后矛盾。前半部分条理清晰,后半部分却是意气用事。

贺卫方也认为,“就本案的事实而言,无论是见诸媒体的报道和法庭上药家鑫的言辞,都不存在争议。药家鑫驾车肇事后又将伤者六刀杀死,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根据现行刑法以及司法实践的一般惯例,假如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如精神病等),则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结果是可以预料的,也是受害人的正当要求。”既然如此,就很难理解贺卫方接下来攻击持有相似观点的孔庆东。不仅如此,他还说:“网友的跟帖也大多是叫好欢呼。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

就是说,一个观点,贺卫方可以说,孔庆东不可以说,群众则更是不能说。这种态度,不禁让人想起《阿Q正传》中赵太爷训斥阿Q的话:“你怎么会姓赵!——你那里配姓赵!”

鉴于贺卫方谈到过使命,并且以“过去这些年一直从事司法改革推动的一个学者”自居,公众就有权对他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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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孔子说过,“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中国的精英人物,却是一些长不大的人。四十出头的人还在追星,还在做让学生都莫名其妙的幼稚的事情。这,就是迷惑。

贺卫方今年51岁。我认为,除了使命感和精英意识之外,他也应该感受到天命了。贺卫方应该感受到自己正在历史的进程之中,感受到天运和历史的循环往复。特别是,他应该知道我们正处在什么样的历史阶段,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和抉择。

贺卫方主张司法独立,主张司法的专业性,主张司法不为舆论和民意所挟持,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他没有看到,近年来体制内外的精英人物都在藐视民意,很多人甚至公开挑战民意。此时此刻,贺卫方谈论什么“群众狂欢”,显然是加强了这种偏向。

法律,难道不是应该以民意为基础吗?处处与民意相悖,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贺卫方在以先驱者自居的时候,难道没有感到自己已经老了吗?所谓老了,有两种表现。第一种,年轻的时候激进,老了以后保守。第二种,就是年轻的时候热衷于批判,老了以后还在以同样的方式批判同样的东西。就是说,不考虑现实的情况,不就事论事,不看对象,继续批判和破坏。应该说,第二种老化更为可怕。举例来说,文革发生的时候,领导人看似锐意进取,实际上是在重复以往的破坏行动。

很多人在拜金主义盛行的时候还在强调金钱的重要性,在社会伦理已经紊乱的时候还在批判泛道德主义,这就是基于行为惯性的僵化。这种僵化,常常被人误认为进取。

贺卫方不顾事实,在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上重复“群众愚昧”的老调,是一种可怕的僵化。

有很多人,人老了,思维僵化了,在人格上和行为上却没有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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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位知天命的人物,应该看到近年来中国发生了什么事情。我认为,就是在这几年,法的精神不断地在征地、拆迁和并村中被破坏。在其他问题上,既挑战法律又挑战民意的事件也在频频发生。

有人认为,法学家的使命是推进司法改革。我认为,现在,更重要的问题是:法学家应该是法律,包括法的条文、法的程序和法的精神的守望者和捍卫者,是正义和良知的守望者和捍卫者,是基本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大家都知道,中国社会的底线在不断地下移。最开始,有人从缺德不违法出发,推导出缺德合理。以后,违规和造假也可以理解了。再以后,有人以批判制度为名,把每一件罪行的责任都推给制度,从而为犯罪者开脱。

大众都知道的事情,唯独法学家不知道。对于征地、拆迁和并村中强制与暴力,鲜有法学家出来说话。如果对暴力和掠夺都不置一词,要法学家做什么?

还要指出的是,对于中国在法律和道德上的滑坡,法学家是有贡献的。很多挑战法的精神的言辞,就是法学家发出的。

在药家鑫案中,人类自古以来“不可杀人”的信念正在面临挑战。贺卫方所说的“群众狂欢”,其实是群众对社会底线崩溃的恐惧,是群众试图维护基本的伦理、法律和秩序的绝望的挣扎。正如相传孔子所说的那样,礼失而求诸野。

说得再严重一些,群众是在维护自然法的精神,这是我们社会最后一道防线。

此时此刻,中国的法学家们首先应该感到羞愧,应该反省,而不是训斥大众。

中国没有法学家。如果按照高一些的标准,贺卫方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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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贺卫方的言论中,自诩为精英,藐视大众的倾向十分严重。明明是自己错了,却要搬出精英和大众的说辞来。

对贺卫方的精英意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很对人翻来覆去地重复精英和大众的说法,不过是想强调自己与众不同,高人一等罢了。不客气地说,这是一种乍富的小市民的恶习。更可悲的是,有些人还没有富,却要通过藐视大众来预支和透支富人的感觉。

虽然会刺痛一些人,我还是要说:在大学教师中,有些人立功心切,太喜欢标新立异和哗众取宠了。有些后学者,有些后知后觉的人,偏要以为自己读过的书别人没有读过,以为唯有自己得到了真传。稍有发现,就以为得到了天书。

就是那种高人一等的虚妄,让很多人与社会隔绝,与大众隔绝了。

另一方面,在一个腐败和浮躁的社会里,怎么可能有真正的精英人物!

贺卫方们曾经费了很多时间反对“酒驾入罪”。这里暂且不说西瓜和芝麻的问题,芝麻也是可以研究的。给我的印象,这是一些扔掉自行车,又在用骑自行车的手法开车的人们在维护自己的特权。

很多精英人物不懈地为种种违法违规的现象开脱,也是基于以往身为小市民时的生活体验。

最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法学家表现出的乡愿作风。基于狭隘的小市民的见识,他们不可能认识到法律要有僵硬的那一面,为了维护法律是需要惩戒的。为了维护法律,法官和法律工作者需要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尤其是,当一个人犯下罪行,特别是严重罪行之后,其后果是不可逆的。

有些法学家所讲的宽容,其实是一种妇人之仁。且不说这种仁慈常常指向加害者而不是受害者,仅就个案和普遍后果的关系来说,也是很成问题的。在个案中,宽大一位罪行严重的人,很有可能会让他洗心革面,感恩戴德,从而变成好人。但是,接下来的事情就是以后的人在犯罪的时候更加胆大妄为。我们不能不接受的事实是:个案中宽大的奇效,通常是以普遍的司法实践中的严厉为后盾的。

不能不说的是,中国的一些法学家,正在以宽容的名义把法律变成可以收缩的猴皮筋。法学家,不可以用讼师的手法来诠释法律。

不论是从法理还是人情世故来说,想要宽恕药家鑫,法学家们首先要向公众解释,向公众求情,而绝无轻视甚至训斥公众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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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到目前为止,我对贺卫方是尊敬的,虽然这种尊敬在逐渐消逝。

贺卫方主张的司法独立,贺卫方对李庄案件的观点,我都是赞同的。能够写出《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更需要特别的勇敢。

如果有什么建议可以贡献,我要说:不要继续发表藐视大众的言论了。少数人的权利也是权利,这我是知道的。但是,无视大众的诉求,甚至挑战大众,就会让为李庄辩护的行为变得苍白。

目前,自由派在大众中的名声不怎么好。这里面除了大众的愚昧之外,自由派本身也是需要反思的。自由主义和大众并不是矛盾的,法律和大众也不是矛盾的。我再说一遍:为了自己的观点能够传播,自由派需要说服大众而不是训斥大众。

进一步说,如果你的观点处处与大众相悖,那一定是你错了。如果你处处与人民为敌,那么你的主义也就错了,你的社会作用与贪官就没有区别了。眼下,有些官员和学者在藐视大众方面是一致的,他们的言论几乎是如出一辙。

贺卫方是一位理智的人。正因为如此,他所发表的轻视大众的言论才更可怕。贺卫方尚且如此,其他人就更不好说了。正因为《药家鑫:一起命案引发的法理与民意》前半部分在说理,后面所说的“群众狂欢”才能够打动一些人。这种效果,李玫瑾是做不到的。

最后,我想问一问:网上很多人对贺卫方的溢美之词,对贺卫方的偶像式的崇拜,对不同意见的猛烈攻击以及把善意的劝告当成反对,算不算偏执,算不算暴民思维和“群众狂欢”?

2011.4.15.

http://www.blogchina.com/201104151120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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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中国:网友微博爆料:司马南逃税及简历

http://www.blogchina.com/201104131119951.html

赵华:方舟子造假铁案专辑(58案,持续更新)

http://www.blogchina.com/201011241049164.html

《方舟子抄袭剽窃年谱》点击附件下载pdf文件:附件: .pdf (7.43 MB)

http://www.2250s.com/read.php?2-6081-6081
《方舟子抄袭剽窃数据库》点击附件下载:Fang\\\\\\'s plagiarism.xls (136 KB)

http://www.2250s.com/read.php?2-5638-5638

中国学术评价网“方舟子真相”论坛

http://www.2250s.com/list.ph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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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导演方舟子团伙毁华三大战役(持续更新)

方舟子团伙迫害肖传国事件资料汇编
点击附件下载pdf文件:附件: .pdf (4.29 MB)

http://www.2250s.com/read.php?2-5940-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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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转基因、揭露祸国贼博文专辑(持续更新)

http://www.blogchina.com/201010191026403.html

被新浪博客和谐博客中国收留博文

http://www.blogchina.com/201011021035431.html

博文网刊《绝顶阅世》第一至九期

http://www.blogchina.com/201103271111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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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戏开场:肖传国发飙方舟子哀鸣
【拒吃大豆油,抵制转基因,不当小白鼠】

【反转基因大本营:http://www.wyzxsx.com/

转基因专题网站:http://www.zhuanj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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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资料:什么是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就是把A生物比如昆虫、动物、细菌的一部分基因,转移到B生物比如蔬菜、水果、粮食中去,改变B生物的自然特性,达到人的要求。例如,科学家将北极鱼体内某个有防冻作用的基因抽出来植入西红柿里,制造出耐寒西红柿,就是一种“转基因食品”。例如,把细菌中的有毒基因植入水稻中,水稻就能产生抗虫毒素,杀死水稻害虫。对人有剧毒的转基因食品三大危害:一代致病,二代致傻,三代绝育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928ef80100jk9g.html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接受央视和其他报社记者采访及博客中谈论药家鑫案件时,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言论。鉴于李玫瑾以警官的身份在官方媒体发言,这些言论可能给公众带来误导,法学讲师、聘任副教授思宁决定给李玫瑾教授上一堂普法课,讲解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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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不是减刑的机会或条件  李玫瑾在央视节目中说:“我们在刑法上,自首是一个很重要的减刑的、从轻的机会,也就是这么一个条件。”①李玫瑾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自首不是减刑的条件。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应当减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可见,减刑与犯罪后的自首无关。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是指法院判决时可以减轻判处的刑罚的意思,不是指判处刑罚后的刑罚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减轻刑期的意思。李玫瑾的错误是把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与第七十八条关于减刑的规定混淆起来了,是把“减轻处罚”的“判决”与减刑的“裁定”混淆起来了。从刑法常识看,“减轻处罚”是不能简称为“减刑”的。
  而且,自首也不等于就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或条件。除了“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外,对其他自首的犯罪分子,只是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不是“应当”。对药家鑫来说,即使认定他自首,也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玫瑾的说法,可能误导舆论,让人以为只要认定药家鑫自首,就“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醒李玫瑾:药家鑫的“自首”是否真的符合自首的规定,也是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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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年龄认识刑事责任能力  李玫瑾在接受记者采访谈到药家鑫说:“他才21岁,我怎么不可以称他‘这孩子’?”②李玫瑾还在博客中说:“有人因我在节目中曾脱口说出‘这孩子…’而愤怒,您大概对此也有看法。这确实是我的职业习惯。因为我研究犯罪人,经常与他们见面并谈话,我曾面对一个将人碎尸近百块的17岁少年,还遇到一个抢劫强奸杀害36岁女性的不足14岁的少年,我都将他们称为‘孩子’,我与嫌疑人面对面时,我从不将他们视为魔鬼,只有将他们视为人时,他们才会把自己视为人与我一起审视自己的内心邪恶一面……”③李玫瑾对央视主持人称药家鑫为“孩子”也没有异议。这说明,李玫瑾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意识。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一个重要部分。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了五种:1.绝对无刑事责任——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2.相对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完全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5.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除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孩子”在词典中一般解释为“儿童”“子女”。“孩子”是与“大人”“成年人”相对应的概念。根据法律和一般社会观念,中国人年满十八周岁,就不是“孩子”,而是“大人”“成年人”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已满十六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且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死罪,是可以依法适用死刑的。
  对22岁的药家鑫,除了药家鑫的父母等亲属长辈依照辈分可以称其为“孩子”外,别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称药家鑫为“孩子”的。鉴于刑法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不管是央视主持人还是李玫瑾称药家鑫为“孩子”,都不符合国家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精神,涉嫌在感情上制造“孩子”药家鑫“不适用死刑”的误导。因为,当前的争议是对成年人药家鑫是否处死刑的问题,而不是对“孩子”药家鑫是否处死刑的问题。
  另外,李玫瑾的举例中提到的不足十四岁的少年,依法对任何犯罪本来就都不负刑事责任,但李玫瑾把这个真正的“孩子”列为犯罪“嫌疑人”,也是一种误导。
  虽然在访问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时,可以根据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需要,当面称年满十八周岁的对方为“孩子”,但研究人员和新闻媒体在向公众介绍年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时,是不宜称其为“孩子”的。况且,药家鑫事实上也不是李玫谨或央视主持人的晚辈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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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法律责任  如果起初真是交通事故,不是故意撞之前认识的张妙,药家鑫本来最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后来演变成涉嫌故意杀人罪。而李玫瑾的有些话,让人觉得她不懂得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法律责任,至少其表述有违反法律精神之嫌。
  李玫瑾在央视节目中说:“但是当这个事情发生的时候,人们最开始不能理解,他本来是一个很轻的事情,为什么却做出了这么一个结果。”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她说:“因为撞了人,你不想负责的话走就是了,干吗要下车扎人家八刀。”⑤
  虽然根据事后的医生检查,张妙被撞倒只是造成腿骨骨折和颅脑轻度损伤,但药家鑫当时显然无法准确判断张妙的伤情,而且他还担心今后的“难缠”。不管从法律上看,还是从药家鑫当时的认知看,这个交通事故都不是李玫瑾理解的“很轻的事情”。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当时的交通事故完全可能导致张妙重伤。视为“很轻的事情”,说明李玫瑾没有意识到事故的法律责任的重大。
  李玫瑾甚至说出“你不想负责的话走就是了”这样没有法律责任感的话,似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可以“不想负责”了。而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这些规定李玫瑾都不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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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违反法律精神的不当表述  李玫瑾还有多处违反法律精神的不当表述。例如:
  李玫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我心目中,药家鑫是一个犯了不可饶恕错误的年轻人。”⑥如此残忍的涉嫌故意杀人的罪行,竟然只是“错误”吗?根据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法律人对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是不宜用“错误”这个词来表述的。况且,药家鑫涉嫌的故意杀人罪,还是刑法规定适用死刑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
  李玫瑾还说:“药家鑫的犯罪动机是摆脱麻烦,摆脱这个麻烦可以有很多种手段,他也可以开车倒着轧回去,但是他为什么对张妙连扎八刀,这个过程他到底是怎么样的心态,这是我研究的重点。”⑦“他也可以开车倒着轧回去”的说法,似乎有点教唆犯罪方法的意味。当然,李玫瑾不是故意教唆采用“开车倒着轧回去”的犯罪方法,但表述上确实不妥。纯粹从技术上看,作为驾驶新手的药家鑫,也不见得真的有技术“开车倒着轧回去”把张妙碾死。而从法律上看,如果“开车倒着轧回去”把张妙碾死,同样涉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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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缺乏法律人应有的分析判断能力  除了违反法律精神外,李玫瑾对案件的述评也缺乏法律人(警官)应有的分析判断能力。
  例如,李玫瑾对药家鑫的一面之辞不加怀疑地当作分析案情的依据,说“他在这起犯罪中:前没有犯罪预谋,后没有正面冲突,带刀是因为他第一次去较远的城郊结合部教琴,他怕他自己显得年龄小,又开一辆新车而被人抢劫,于是,当天买下这把刀,他说,当他在黑暗中撞人后,走近被害人,只听到呻吟,于是,脑中出现的就是大家都知道的话……他说:想都没想都持刀扎向被害人,多少刀他自己也不清楚,然后跑向自己的车逃走,走后他不知道扎过多少刀,怎么扎的,被害人是死是活也不知道……”⑧其实,本案不能完全排除药家鑫有“犯罪预谋”的可能性,“当天买下这把刀”就很可疑。即使没有“犯罪预谋”,也不能排除药家鑫与张妙在现场存在“正面冲突”的可能性。至少,张妙抵抗药家鑫两刀就是“正面冲突”的证明。张妙如果真的记车牌号,比如念出车牌号,拿笔记录,或者还可能责骂药家鑫,当然也是“正面冲突”的表现。“想都没想都持刀扎向被害人”“被害人是死是活也不知道”的说法恐怕也不符合事实。
  清华大学肖鹰教授指出,李玫瑾“时常做出自相矛盾的荒谬说法”:对A记者,李玫瑾说:“他(药家鑫首次杀人)应该恐惧多,他应该扎了一两刀就想跑,甚至可能因为意外和恐惧而出现无法自控的颤抖,但他在瞬间连扎了这么多刀,他为什么没有顾虑,他为什么不停?”对B记者,李玫瑾说:“药家鑫案件中,要是他真想置人于死地,完全可以一刀毙命就跑掉,但他为什么要原地扎了八刀?”肖鹰教授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说法不仅自相矛盾,后一个说法还是非常荒谬的:依李玫瑾这个说法,药家鑫杀害张妙连扎八刀,竟然不是‘真想置人于死地’,因为他‘完全可以一刀毙命’的!李玫瑾不仅用自己的话打自己嘴巴,而且为了论证自己的‘弹钢琴(强迫)行为杀人’的正确性,已经到了语无伦次、蓄意颠倒是非的地步了。这是与李玫瑾近日来一再自我标榜的‘严谨科学’的专业精神截然相反的。”⑨就李玫瑾的“一刀毙命”说,思宁也要问李玫瑾:1.药家鑫毕竟没有杀猪动作的训练或者外科手术的专业眼光,在张妙有抵抗的情形下,怎么有能力使用并非杀人专用匕首的准“水果刀”,那么干净利索地“一刀毙命”?2.有什么证据证明“扎了八刀”是在“原地”扎的?难道张妙在抵抗时都没有移动“地”方,药家鑫扎刀的部位都没有变化吗?3.“完全可以”这种表达是否带有嫌药家鑫杀人不够专业的意思?
  今天的普法课就要下课了,思宁最后提醒李玫瑾教授:除了研究犯罪心理学,也要注意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今后在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时要谨言慎行。据说李玫瑾“在《今日说法》呆了十余年”⑩,但从关于药家鑫案件的言论看,李玫瑾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电视普法节目嘉宾的角色了。也希望央视等官方媒体提高对“专家”言论的审核水平,普法宣传节目(栏目)要谨慎选择“专家”,不要放任不合格的“专家”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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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出处:
①http://news.cntv.cn/society/20110323/110542_1.shtml
②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1-04/11/content_648728.htm
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b785f01017xq9.html
④http://news.cntv.cn/society/20110323/110542_1.shtml
⑤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1-04/11/content_648728.htm
⑥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1-04/11/content_648728.htm
⑦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1-04/11/content_648728.htm
⑧http://blog.sina.com.cn/u/1270577247
⑨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b5bc4701017r3w.html
⑩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1-04/14/content_2597587.htm?node=20736
思宁相关博文:
1.《心理学研究者思宁批评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药家鑫案讨论会上的发言要点》
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1000074279.html
2.《在药家鑫案讨论会上批评央视的发言要点》
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1000074244.html

http://www.blogchina.com/201104141120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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