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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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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转基因食品均属非法上市考证
一、边书坤律师的专业法律解读和卫生部的“招供”
2012年7 月21日,北京冰释律师事务所边书坤律师就“转基因食品均属非法上市销售”问题发微博说: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和以转基因为原料加工的食品的 安全管理仍属卫生部职责范围。虽然废除了《转基因食品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中早已把转基因食品定位为“新资源食品”,仍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进行安全性评价合格并取得行政许可,且需向社会公开,才能上市销售。你那个网友(指“ @中国政治评论”)说的不用许可只公布名单是不懂法律,理解错误。《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管理”,目前与转基因食品管 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卫生部想管,但又不愿和强势的农业部冲突,因此就把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弄得扑朔迷离。 卫生部并未放弃此职权,只是规定得比较隐晦,但一直以来其并没有主动履行该职责,行政不作为。
另据中国经营报《孟山都转基因大豆被疑存在“审批缺陷”》报道,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研究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卫生系统在8年前已退出转基因安全方面的监管。①
无论是否“被迫”,2004年起卫生部“退出转基因安全方面的监管”,实属渎职!
二、国法规定生产转基因食品必须获得卫生部行政许可
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
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
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②
不错,此条款并未明确提及“转基因食品”。但“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在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的表述是“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③也正因 此,已废止的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 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④
而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现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附1”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编号体例及说明》还规定,“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体例为:卫新食准字(年份)第0000号。⑤
谁见过转基因大豆油标注过新资源食品“卫新食准字(年份)第0000号”批准文号?
三、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实属“良规”
由前卫生部张文康部长任内制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实在是一个对广大消费者极端负责任的“良规”(良性行政法规)!
除第三条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 或食品原料”外,第四条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第 五条规定:“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第九条规定:“卫生部设立转基因食品专家委员会,负责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 养质量的评价工作。”第十五条规定:“批准的转基因食品,由卫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
遗憾的是,部队卫生系统出身的张文康部长因疑似美国特工偷偷来广州释放病毒的非典瘟疫,于2003年他的第二任部长任期刚开始一个月即被免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这一对广大消费者极端负责任的“良规”也在2007年12月1日废止!
四、《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废止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颁布
张文康部长的前任、同样出身于卫生系统的陈敏章部长任内,卫生部曾制定过《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包括转基因食品在内的“新资源食品”必须获得卫生部的行政许可,批准文号体例为“卫新食准字(年份)第 号”。⑥
鉴于转基因食品是人类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突破自然界生殖隔离生命规律的“跨物种基因遗传横向转移”的“怪胎”产物,张文康部长犹为慎重,便根据《食品卫
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主持制定了独立于《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不仅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
剂”的生产或进口必须获得卫生部的卫生行政许可,即必须获得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卫新食准字”批准文号,还规定转基因食品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
基因XX食品为原料”。此外还规定,在卫生部设立独立于“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的“转基因食品专家委员会”,专门负责“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
量的评价工作!
然而,2003年财政系统出身的国务院副秘书长高强先以常务副部长、后以部长身份主掌卫生部之后,陈敏章部长和张文康部长先后主持制定的《新资源食品卫生 管理办法》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均于2007年被《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废止。2007年 7月上任的陈竺部长不过是在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高强部长主持的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上签发了发布令而已。出身于卫 生系统的陈竺部长,是否看出了这个新颁法规的蹊跷之处?
五、《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蹊跷之处
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合为一体未尝不可。但新颁《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有个奇特的第二十七条,说是“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⑦似乎将“转基因食品”单独排斥于本《办法》的管辖之外了。
但是,既然在这个《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列入这个第二十七条,又说明“转基因食品”仍属“新资源食品”。那么,除非像原来那样也另颁一部新的《转基因食
品管理办法》,将此条内容改为“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转基因食品管理办法》执行”,否则,转基因食品岂非“逃脱管理”了?而若将“依照国家
有关法规执行”解释为转基因食品亦归本《办法》管理,这个第二十七条岂非“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因此,边书坤律师的解读是正确的:目前与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尽管高强部长主持
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把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弄得扑朔迷离。卫生部并未放弃此职权,只是规定得比较隐晦”而已。
也就是说,既然“转基因食品”属于“新资源食品”的一种,《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就只能依照“国法”《食品安 全法》和“部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执行,即转基因食品上市销售之前必须获得卫生部的“卫生行政许可”,得到新资源食品“批准文号”,否则即属非法上 市食品!
六、卫生部为啥要废止《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2001年 5月23日起施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规定,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⑧
2002
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第十二条规定,“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证书”。第十三条规定,境外公司申领上述安全证书时应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和“农业
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⑨
由此可见,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有两条:一是颁发“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等的“安全证书”;二是颁发“用作加工原
料”的进口“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证书”。既然农业部已认定它颁发了“安全证书”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的“安全性”,卫生部还有必要再做一次“安全性评
估”,并给予“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行政许可吗?
但是且慢,转基因生物安全=转基因食品安全吗?《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明明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必须由卫生部给予行政许可,而第一百零
一条规定“转基因食品”亦“适用本法”。你农业部依据的不过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它大得过作为国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所以说,哪怕你农业部按照“国务院授权”管得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你也没资格颁发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的“转基因食品”上市销售“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何况你农业部在颁发美国进口转基因大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时还涉嫌伪造安全评价资料!⑩
农业部为何如此强势,逼得卫生部不得不废止《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并在2004年以后“退出转基因安全方面的监管”,至今未给予任何转基因食品生产 和进口的“卫生行政许可”,只能任由农业部批准进口转基因大豆、玉米,任由农业部批准和公布大豆、玉米、油菜籽、鲜番茄等“实施标识管理”的17种转基因 生物目录(10年来目录未予更新,转基因甜椒、紫番薯、木瓜等至今无需标识),并且还在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云山雾罩地来了个“转基因食品和食 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条款,以便日后推卸责任呢?究竟是谁在为夺得转基因大豆、玉米进口“批准权”和所有转基因食品非法上市销售“批准 权”的农业部撑腰?是不是卫生部和农业部之上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以及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新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七、无论美国还是中国,消费者都成了被迫食用转基因毒食的小白鼠
无论国家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都是各利益集团“争权夺利”进行博弈的结果。很遗憾,无论美国还是中国,99%的劳动大众在“转基因立法”上都未获得“维权”博弈的合法权益。
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服从洛克菲勒基金会等垄断资本的意志,搞了个“基因遗传横向转移”的转基因食品与“基因遗传纵向转移”的传统天然食品“实质等同”的伪科学原则,不要求转
基因食品经动物毒理试验等食用安全性研究和评估获得卫生行政许可,纵容孟山都公司等转基因食品“贩毒奸商”肆意抹杀和掩盖独立学者毒理试验报告关于转基因
食品危害动物健康和生殖的事实和真相,肆意以转基因食品“有益无害”的谎言蒙骗消费者;不要求强制标识转基因食品,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中国,卫生部为转基因食品专门制定的对消费者极端负责任的“良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被刻意废止,代之以模糊监管责任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 法》,造成无一例转基因食品获得卫生部的“卫生行政许可”,全属非法上市,以及除大豆油、玉米油、油菜籽油等少数转基因食品外,应当依法强制标识的转基因 食品,均未依照2006年11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条(11) 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标识,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的恶劣结果!
八、中国消费者维权之道
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消费者应通过各种渠道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第七十一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这一条款,立即组织“关于所有转基因食品均未获卫生部行政许可、全属非法上市 销售问题特别调查委员会”,紧急启动调查程序。若属实,则应责成国务院立即发布“禁止所有转基因食品原料和成品上市销售”的国务院令,并追究相关人员在转 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上的重大失职。
【引用文献】
① 中国经营报《孟山都转基因大豆被疑存在“审批缺陷”》(http://t.cn/zW6oDle)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http://t.cn/h5r56C )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http://t.cn/zOiPcd8 )
④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http://t.cn/hd4KGC )
⑤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http://t.cn/zWoVO4d )
⑥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http://t.cn/hrc0OH )
⑦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http://t.cn/SqBPmZ )
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http://t.cn/zWoVO4g )
⑨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http://t.cn/zWoVYkA )
⑩ 《农业部转基因大豆安全评价论文造假》(http://t.cn/zWbqFIU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http://t.cn/aK0Q4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