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3的投票结果做出裁决,宣布1973年“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保障堕胎权的裁定是错误的,结束了长达49年堕胎权的宪法保护。此举引起了美国社会的轩然大波,抗议之声迭起,就连美国总统拜登、国会议长佩洛西和前总统奥巴马,也都表示反对和遗憾。
1973年的这个案件,起源于德州的一位“罗女士”,她在怀孕期间要求堕胎,但被当时禁止堕胎的德州法律所拒绝,罗女士被迫生下孩子后,决定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德州检察官“韦德”,最高法院最终判决罗女士胜诉,确定妇女的堕胎权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
但是,有关堕胎权的争议却始终没有中断,这和“控枪”、“移民”、“大麻”、“同性恋”、“通货膨胀”等社会问题,成为所有政客争取选票的主要话题。
支持“堕胎权”的人士,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我的身体我做主”,主张堕胎权受法律保护;反对“堕胎权”的人士,从保护胎儿生命的角度出发,他们认为,从胎儿开始心跳那一刻(大概是受孕后六个星期)起,就是一个有生命的人,应该受到保护,即使这个胎儿是母亲被强奸的结果。
支持和反对堕胎的人士,各说各有理,谁也说服不了谁,争议已经持续了50年之久。那么,最高法院凭什么做出了有倾向性的裁决?
最高法院的一切裁决,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因此6月24日裁决的理由很简单,法官在美国宪法中找不到任何有关“堕胎权”的规定,无权决定堕胎“合法”还是“非法”,因此撤销1973年宣布堕胎受到美国宪法保护的裁决。
撰写裁决书的阿利托大法官(Justice Samuel Alito)写道:“我们认为必须推翻‘罗诉韦德案’。宪法没有提到堕胎,没有任何宪法条款明确规定保护这种权利......” (“We hold that Roe and Casey must be overruled. The Constitution makes no reference to abortion, and no such right is implicitly protected by any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
既然联邦政府无权决定堕胎是否合法,那么堕胎是否合法将由美国各州自行立法决定。据说,已经有大约30个州将宣布堕胎非法。所谓“非法”,当然也不是“一刀切”,只是严格规定什么情况下的堕胎才被允许。例如密西西比州规定在受孕15个星期后堕胎方为非法。但违反法律的堕胎将列为刑事罪,惩罚的对象是医生而不是孕妇。
如此看来,最高法院的裁决,其实并没有什么倾向性,因为它既不支持堕胎,也不反对堕胎,只是表明“此事与我无关,我无权表态”而已。
美国“三权分立”,最高法院的裁决总统和国会也反对不了。大法官们明知这一裁决会引起各方的反对浪潮,仍毅然纠正了该纠正的错误,独立做出了应做的决定,值得点赞。
美国宪法不是不能修改的,要想获得宪法对堕胎权的保护,只有修改宪法这一条路可走,就好像宪法第二修正案那样,增加了对“拥枪权”的宪法保护。
以上只是我的个人解读,未必正确,此外,我对于堕胎权是否支持也无任何个人偏向,如果要我投票,我投弃权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