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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堕胎权的裁决

热度 13已有 6109 次阅读2022-6-27 11:09 分享到微信

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3的投票结果做出裁决,宣布1973年“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保障堕胎权的裁定是错误的,结束了长达49年堕胎权的宪法保护。此举引起了美国社会的轩然大波,抗议之声迭起,就连美国总统拜登、国会议长佩洛西和前总统奥巴马,也都表示反对和遗憾。

1973年的这个案件,起源于德州的一位“罗女士”,她在怀孕期间要求堕胎,但被当时禁止堕胎的德州法律所拒绝,罗女士被迫生下孩子后,决定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德州检察官“韦德”,最高法院最终判决罗女士胜诉,确定妇女的堕胎权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

但是,有关堕胎权的争议却始终没有中断,这和“控枪”、“移民”、“大麻”、“同性恋”、“通货膨胀”等社会问题,成为所有政客争取选票的主要话题。

支持“堕胎权”的人士,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我的身体我做主”,主张堕胎权受法律保护;反对“堕胎权”的人士,从保护胎儿生命的角度出发,他们认为,从胎儿开始心跳那一刻(大概是受孕后六个星期)起,就是一个有生命的人,应该受到保护,即使这个胎儿是母亲被强奸的结果。

支持和反对堕胎的人士,各说各有理,谁也说服不了谁,争议已经持续了50年之久。那么,最高法院凭什么做出了有倾向性的裁决?

最高法院的一切裁决,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因此6月24日裁决的理由很简单,法官在美国宪法中找不到任何有关“堕胎权”的规定,无权决定堕胎“合法”还是“非法”,因此撤销1973年宣布堕胎受到美国宪法保护的裁决。

撰写裁决书的阿利托大法官(Justice Samuel Alito)写道:“我们认为必须推翻‘罗诉韦德案’。宪法没有提到堕胎,没有任何宪法条款明确规定保护这种权利......” (“We hold that Roe and Casey must be overruled. The Constitution makes no reference to abortion, and no such right is implicitly protected by any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  

既然联邦政府无权决定堕胎是否合法,那么堕胎是否合法将由美国各州自行立法决定。据说,已经有大约30个州将宣布堕胎非法。所谓“非法”,当然也不是“一刀切”,只是严格规定什么情况下的堕胎才被允许。例如密西西比州规定在受孕15个星期后堕胎方为非法。但违反法律的堕胎将列为刑事罪,惩罚的对象是医生而不是孕妇。

如此看来,最高法院的裁决,其实并没有什么倾向性,因为它既不支持堕胎,也不反对堕胎,只是表明“此事与我无关,我无权表态”而已

美国“三权分立”,最高法院的裁决总统和国会也反对不了。大法官们明知这一裁决会引起各方的反对浪潮,仍毅然纠正了该纠正的错误,独立做出了应做的决定,值得点赞。

美国宪法不是不能修改的,要想获得宪法对堕胎权的保护,只有修改宪法这一条路可走,就好像宪法第二修正案那样,增加了对“拥枪权”的宪法保护。

以上只是我的个人解读,未必正确,此外,我对于堕胎权是否支持也无任何个人偏向,如果要我投票,我投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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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小月 2022-6-28 11:27
三十多年前,本人刚就读华盛顿某大学的语言课,老师在堂内要求写一篇关于“堕胎”的论辩文章,凭当时的水平只能寥寥数语,文内直言“堕胎”是可允许的。想不到竟遭到老师当即痛骂,本人一头雾水,不知所措。不是说好的可以自由畅言,怎么不顾学生的脸面,棒杀!后来知道该教师是伊朗来的,宗教狂吧。————后来我移居到德拉瓦尔,又有一则小故事,使人纠结难忘:女儿大一宿舍的一女同学入学不久即怀孕,她学习成绩特好,但父母的宗教信仰不允许堕胎,姑娘被迫退学,并从此再也没回到大学。很可惜。本人以为堕胎是人的个人权利,不必政治加入。就像如今“代孕”,在美国已合法。中国也应效法。
回复 随笔 2022-6-27 17:52
大多数州反坠胎法不是绝对不可以坠胎,焦点在坠胎的时间上,老刘提到的6周,又称“ 心跳法”,也就是说,6周后婴儿就会有心跳,有心跳就有了生命,就不可以坠胎。甚至有些州把坠胎定为一级谋杀。
事实上很多母亲是在6周后才知道怀孕,孕期检查也是在6周以后才开始,高危产妇也会随胎儿发育越发危险。总之,被强奸怀孕,胎儿发育畸形,母亲生育风险都是在6周或4,5个月后才会发现。也就是说,她们已经无权选择?哪怕是个畸形儿也必须生下来。
以前,实施反对坠胎法的州,时间限制比较长,一般15周至25周以后不可坠胎,这次推翻案后,让很多州将坠胎极端化,“心跳法”成为了标准,几个州正在将15周改为6周,还有的准备实施0周。
我有一个朋友,怀孕五个月时发现婴儿畸形,做了引产。她对我说这是她一生最痛苦的决定,五个月已经有了感情,做手术前一晚整整哭了一夜。但她不后悔,对社会,对大人,对未出生的婴儿都是理智的选择。我很想知道,那些无条件反坠胎的人如果此事发生在自己身上会做何种选择?
我就这个法案问过我女儿,法官只是把这个权利下放到各州,如果某州不允许坠胎,可以去其它州做。女儿回答我,想坠胎的绝大多数是穷人,她们没钱到外州做。目前,这些州的坠胎药已经被抢空(很快就会变非法出售),其后果不寒而栗,面临的可能是两条人命。
我不认为坠胎是一个政治议题,顶多是个宗教的问题,可惜在美国一切都被两党政治化,左右派了。反对坠胎不是伪命题,绝对的反坠胎或无限的支持坠胎就是政治化的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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