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内媒体公布了政府药检部门对长春长生公司“假疫苗”问题的处理决定,该公司被罚款91亿元,吊销执照,公司负责人被终生禁入疫苗市场。(点击这里)
此案的处罚之严厉和处罚金额之高,也许都打破了历史记录。此案被揭发之初,只是“违规操作”问题,目前所公布的公司8条“罪状”,似乎仍然集中在“违规操作”问题上。现在看来,问题的严重性远不止这些。
长生公司公布了一个“假疫苗”人身伤害的赔偿办法,对于三种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提出了赔偿标准:一般伤害赔20万元,残废瘫痪的赔40万元,死亡了的赔65万元...... (点击这里)这个“赔偿办法”证明,长生公司的生产不仅涉及“违规操作”,其产品对人体有害,可能造成残废、瘫痪、死亡等严重后果。
药检部门的处理决定,似乎只对长生公司的违规操作感兴趣,对于其产品伤害人身生命的严重后果似乎并不关心,至少在处理决定中全无反映,这是令我感到十分震惊的主要原因。
长生公司“违规操作”下生产的产品是一种防病用的疫苗,疫苗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操作,所生产出来的疫苗究竟是“无效疫苗”,还是其本身对人体有害的药物?前者只是“无效”,间接有害,后者却是直接“害人”,这两种后果虽然都对人体不利,但是在程度上显然是有区别的。
对于长生公司的违规操作,药检部门显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严厉的的判决,但是对于所生产的疫苗究竟对人身有无害处,造成多少残疾、瘫痪和死亡,不知道药检部门调查了没有,有没有调查报告?
此外,公司被罚91亿元,又被吊销执照,公司显然经营不下去了。公司缴纳了91亿元罚款之后,还有剩余的资金来赔偿民间的损失吗?如果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来缴纳罚款和未来的社会赔偿,那么何者优先?是先赔民间索赔还是先赔药检部门的罚款?这些问题没有答案。
还有,长生公司长期违规生产疫苗,药检部门显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此重大案件,却由药检部门自己调查,自己处理,而公、检、法部门却全部置身事外,也太儿戏了吧?
长生公司所公布的有关人身伤害的赔偿办法,是长生公司自己的决定,还是经法院批准的赔偿标准?还有,因为“假疫苗”致死,只赔65万元,也太少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