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到国内旅行,一个问题总是困扰我:在国内使用VPN软件究竟是否违法?
我在国外使用《谷歌》系统的搜索器、电邮、地图、日历等等,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离不开,但是到了国内,《谷歌》被屏蔽,与之有关的搜索器、电邮、地图、日历也都不能用,非常不方便。无奈之下,我发现国内网上公开出售各种VPN“翻墙”软件,就下载了一套,装在电脑上使用,解决了问题。这说明,政府一方面建造了“长城”,另一方面又允许市场上公开出售各种“爬墙挖洞”的工具,岂不是很矛盾?
我在上海居住的一个宾馆,公开使用VPN软件(即“翻墙”软件),访问国外任何网站没有任何困难。去年去上海时,该宾馆经理告诉我,他们使用VPN软件是合法的,除了在“敏感时期”可能被暂时关闭外,其它时间内都可以正常使用。
我见到前国务院新闻办主任赵启正,向他报告了以上情况,他也说不清楚这是怎么回事。
今年上半年传出的消息:“翻墙”是违法行为,政府将取缔VPN软件,限制其使用(点击这里)。接着又传出消息称:并非完全禁止使用,只是取缔其不合规的VPN软件及其使用(点击这里),不影响合规的企业或个人。但是,何谓“合规”?何谓“违规”?我所用的VPN软件可以在国内正常开通,是否就说明其为合法?
如果“翻墙”行为是违法的,那么为提速和加密而使用VPN软件是否合法?如果被发现“翻墙”,是否会被公安机关拘留?是否会被判刑?如果判刑,怎么判?有何法律依据?这些问题我在网上找不到明确答案。重庆对此有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点击这里),但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定义很不清晰,读不懂,也似乎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定义。
这次在上海,住进同一家宾馆,发现该宾馆的VPN软件照常运转。我安装在自己电脑里的VPN软件也照常运转,似乎完全不受影响。
VPN软件的功能,不仅是“翻墙”,更主要是“提速”和“加密”,对于正常的企业经营必不可少。也许正因为如此,政府既想禁用其“翻墙”功能,又不能禁止其“提速”和“加密”功能,或许因此在政策上模糊不清。
“法治”的核心是“实施”,法律规定必须非常清晰具体,否则难以实施。模糊不清的法律徒具虚名,最后只能用“人治”取代“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