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阿什与吴立胜
上星期四,一个被拖了快两年的案件总算有了结果。澳门商人吴立胜于2015年9月在纽约因涉嫌向联合国官员“行贿”和“洗钱”等罪名被捕,后以5000万美元的高额押金保释在外等候审判,直到今年7月份才在纽约南区美国联邦法院进入庭审,终于在上星期四被陪审团裁定检方所控的6项罪名全部成立,法官将择期宣判,据说最高可能入狱65年。这场官司,吴立胜可以说是输得“一塌糊涂”,这位“全国政协委员”终于栽倒在美国法律面前,丢尽了我们中国人的脸。
据报道,自2013年以来,吴立胜多次搭乘私家飞机入境美国,入境时都携带大量美元现金,总数高达450万美元,他都依法申报,并没有违规,但是美国FBI对于他携带这么多现金入境的用途,产生了怀疑。2015年他最后一次入境美国纽约时被逮捕。据说吴立胜告诉警方这些现金的用途是“去赌场赌钱和购买古董、艺术品等”,但是警方却发现这些钱的真正用途是“行贿”联合国官员。
吴立胜(69)是中国澳门的富商,《新建业》集团主席,又是澳门地区的特约“全国政协委员”,他没事去行贿联合国官员干什么?根据媒体报道,原来他在澳门有一个规模很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借用联合国的名义来批准修建,作为将来对外宣传的“卖点”,因此向一个曾经担任过一期联合国大会主席的“阿什”(John Ashe)行贿。这位“阿什”收了吴立胜的钱,也按照吴立胜的要求,以联合国名义批准了他的房地产开发计划,还到澳门玩了一次,受到吴立胜的上宾招待。美国检方在控告吴立胜的同时,把“阿什”也告了,罪名是“受贿”。
吴立胜是中国公民,不是美国公民;他在美国行贿的对象是联合国官员,亦非美国政府官员;涉案的房地产项目是在澳门,不是在美国;该房地产项目的资金来源也和联合国无关。难道美国政府对他们有管辖权吗?美国政府是否涉嫌“长臂管辖”,利用国内法管辖外国人?这个问题的确是诉讼过程中的一项争议。根据我自己在网上的检索,有几种说法支持此案的检方,一是吴立胜的行贿行为发生在美国,美国政府有权管辖;二是联合国的经费来自美国联邦政府超过1万美元,美国有权管辖联合国官员的腐败行为;三是阿什已经拿了美国绿卡,是美国永久居民,美国政府对他有管辖权。吴立胜行贿联合国官员,触犯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警方据此将他逮捕。此外,他还涉嫌“洗钱”、“串谋”等罪。
这位阿什算是倒透了霉了。阿什是加勒比海岛国安提瓜的驻联合国外交官,他并没有向吴立胜索贿,但是他被吴立胜看中,成为吴的“围猎对象”。阿什在纽约候审期间,因在家举杠铃健身时失手,杠铃压断了自己的脖子而意外死亡。但是案件并没有因为他的猝死而中止。吴立胜的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企图把责任推在阿什身上,把吴立胜说成是联合国腐败官员的受害者,这一企图没有得逞。
吴立胜对阿什行贿,当然不是自己亲自操作,而是通过几个中间人,这里面有他自己的男、女下属或代理,还有一个来自多米尼加的外交官。警方把这些人都告上了法庭。在本次开庭审讯吴立胜之前,法院已经先行对这些同谋罪犯进行了审讯,他们都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判刑。这种情形下,吴立胜几乎无胜诉的可能。那位多米尼外交官在本次审理过程中,是检方的最主要证人,吴立胜行贿阿什的钱,是经他之手转给阿什的。
由于证据充分,吴立胜被控的多项罪名全部成立,虽然还没有判刑,但是可以肯定他短期内是回不了澳门了。吴立胜虽然表示还要上诉,看来法院的裁决被上诉法院推倒的可能性不大。
天下乌鸦一般黑,行贿和受贿的行为,中国有,外国也有,而吴立胜行贿联合国官员,却触犯美国法律,受到美国的制裁,这也许是吴立胜当年所没有意识到的结果。如果联合国总部不是设在美国纽约,而是设在瑞士日内瓦,吴立胜行贿阿什的结果也许会完全不同。
吴立胜为第12届“全国政协”委员(澳门地区特约),他的姓名至今还在名单内,尚未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