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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桑兰案U签证问题的解读和探讨

热度 25已有 28482 次阅读2015-5-6 19:45 | 桑兰, 强奸, U签证 分享到微信


5月5日《新华社》发表了有关桑兰案的报道,在“案情回放”部分提及桑兰为U签证而报性侵案一事,引起一些人的兴趣。U签证是什么?这和桑兰报强奸案又有什么关系?今将网上发表的部分解读和评论意见转载于后,供大家参考:


《桑兰天价索赔反被罚  搞强奸为美国U签证?》 2015-05-06 中华侨讯网


律师指告强奸案系桑兰为获美国U签证


桑兰,生于1981年6月11日,浙江宁波人,原中国女子体操队队员,1998年,桑兰在纽约参加友好运动会时,在一次赛前热身练习中摔断了颈椎,造成高位截瘫。中国体操协会安排她住在美籍华人刘国生和谢晓虹家里养伤。


2011年,她将自己昔日称为“恩人”的刘国生、谢晓虹,友好运动会的主办单位时代华纳等公司告上法庭,同时索提出18亿美元天价索赔。


2011年桑兰到纽约一家警局报案,指控谢晓虹的儿子强奸了她。在纽约警方宣布她的指控“经不起合理质疑”,不予立案之后,桑兰告诉美国联邦法院她是在第一任律师海明的“误导”之下,才去报了强奸案。


而海明则在宣誓证词中说,告强奸一事完全出自桑兰本意,她的目的是以刑事案受害人的身份来取得美国的U签证,并通过这一独特的途径移民美国。


关于U 签证


何为U 签证?怎样才能申请呢?拥有U 签证又会获得怎样的权力呢?


U 签证是美国政府允许一些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在协助官方调查的情况下得到一些移民法规定的一定的居留权。U 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1)因为犯罪行为而受到严重的身心虐待;(2)了解犯罪活动的情况,并愿意协助官方进行犯罪行为调查和起诉;(3)犯 罪行为触犯了美国法律或犯罪行为在美国发生。


U签证的作用:(1)能够在美国居留4年;(2)能在获取签证后的3年申请移民签证;(3)能携带配偶,孩子,未满18岁的未婚兄弟姐妹,和父母(受害人在21 岁以下);21岁以上的受害者能携带配偶和孩子;(4)能接受非国防组织的救济;(5)获取工卡。



lawandorder: 《桑兰律师报案和U签证运作法律责任难以逃脱》


(Saturday, September 24, 2011 重发,略有修改。 Thursday, September 22, 2011. 本文以及以前发表的法律文章只代表 lawandorder 的个人观点,不构成也不能理解为是法律见解。本人不认识任何当事方,和他们没有任何金钱或非金钱利益关系。本文由艾艾博主代发 。)

发件人: M H
收件人: fencer1818@vip.sina.com
主题: RE: re:关于莫虎
日期: 11-05-24 04:52:14
--------------------------------------------------------------------------------------------
"赶快办签证。赶快办签证。政府刑事检察官通了电话,会帮我们。如果检察官帮了我们,对我们将有利。”
--------------------------------------------------------------------------------------------
(桑兰之友, blog/index.php?act=details&id=99030&uid=74148)

作为律师为什么要这么着急?“我们”是谁?对“我们”有什么利? 对我们的什么“事情”有利? 为什么对“我们”的“事情”有利? 怎样有利?检查官真的有说 “会帮我们”? 检察官说的是什么? 检察官说如何"帮我们”?

纽 约一级强奸案,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刑事法律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所需要的因素是什么,尤其是鲜为人知的第二条,由于身体无助无法同意进行性关系 (“2. Who is incapable of consent by reason of being physically helpless;” New York Penal Law, § 130.35 Rape in the first degree.)桑兰怎么知道的?还有,强奸不是正在进行或刚刚完成,桑兰怎么知道还可以启动报案?

U 签证移民,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移民法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其法律要求和运作, 桑兰怎么知道的?

桑兰律师9月19日呈堂证词(法庭文件号78), 第14段,针对U 签证的法律和桑兰报案的动机。 主要讲,桑兰和黄建因为某律师在刑事报案过程中没有提供必要的帮助,而且他们的愤恨也是和桑兰没有得到作为犯罪受害人身份获取U 签证。(“14. Sang Lan and Huang Jian vigorously complained that I have failed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assistance in their criminal complaint against the defendants, and their anger is also partially aroused from the failure to obtain a U visa for Sang Lan as a crime victim. To qualify for the U visa under Section 101(a)(15)(U)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foreign national must demonstrate that she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the prosecutor in addition to demonstrating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tal abuse from the criminal activity. The applicant must also possess "credible and reliable information that he or she has knowledge of the details concerning the qualifying criminal activity upon which h is or her petition is based." See 8 C.F.R. 214.14(b)(2). Sang Lan wished that the prosecutor will at least certify her as a crime so that she may be eligible for U visa, which can be converted to a Green Card under the law." )

首先,该律师再次泄漏当事 人和解除代理不相关的保密信息,是该律师纪律不轨行为和违反纽约法律的新证据。(Just read it, you should know where this is from: “However, the lawyer’s right to respond under paragraph (b)(5) does not arise until a client, former client or third person makes an accusation of such wrongdoing and the lawyer reasonably believes that an action or proceeding making such a claim will be brought.”) 第14段陈述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把他的责任全部推到当事人身上,但是该律师和桑兰报案和U 签证运作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某律师证词讲是《移民国籍法》101条 , a 小条, 15款, U小款 101(a)(15)(U), 法律如下: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 § 101(a)(15):
(U) (i) subject to section 214(p), an alien who files a petition for status under this subparagraph, if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determines that--
(I) the alien has suffered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ntal abuse as a result of having been a victim of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II) the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he parent, guardian, or next friend of the alien) possesses information concern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III) the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he parent, guardian, or next friend of the alien)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to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prosecutor, to a Federal or State judge, to the Service, or to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ies investigating or prosecu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and 
(IV) the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violate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ccurr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ing in Indian country and military installations) or the territories and possess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
(iii) the criminal activi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at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or any similar activity in violation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inal law: rape; torture; trafficking; incest; domestic violence; sexual assault; abusive sexual contact; prostitution; sexual exploitation; 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 being held hostage; peonage; involuntary servitude; slave trade; kidnapping; abduction; unlawful criminal restraint; false imprisonment; blackmail; extortion; manslaughter; murder; felonious assault; witness tampering; obstruction of justice; perjury; or attempt, conspiracy, or solicitation to commit any of the above mentioned crimes; or
该法条同时涉及《移民国籍法》214(p)条.
214(p)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SECTION 101(a)(15)(U) VISAS-
(1) PETITIONING PROCEDURES FOR SECTION 101(a)(15)(U) VISAS- The petition filed by an alien under section 101(a)(15)(U)(i) shall contain a certification from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prosecutor, judge, or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y investiga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This certification may also be provided by an official of the Service whose ability to provide such certification is not limited to information concerning immigration violations. This certification shall state that the alien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in the investigation or prosecution of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

本人不熟悉移民法上如何运用这条法律已得到法律提供的移民利益。但从最普通的法律运作上,以上法律至少要求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1. 按照101(a)(15)(U)(iii), 这条法律要求的“罪” 的定义是违反联邦, 州或当地刑法的犯罪,列举第一个罪就是强奸。(“the criminal activi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at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or any similar activity in violation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inal law: rape; ...")

2. 按照101(a)(15)(U)(i) (I) - (IV) 要求, 这个外国人必须证明以下要求:

(I) 由法律定义的罪行导致这个外国人受到了巨大的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
(II) 这个外国人(16岁以下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拥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的信息;
(III) 这个外国人 (16岁以下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过去曾经,现在正,或有可能将来会对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等针对调查或起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有帮助的信息。

3. 按照214条 p 小条 (§ 214(p)), 要获得U 签证, 犯罪受害者在申请签证时必须递交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主管人,检察官,法官,或其他联邦,州,或地方调查犯罪活动的部门提供的一个认可书, 任何101(a)(15)(U)(iii) 中认可的犯罪。(“The petition filed by an alien under section 101(a)(15)(U)(i) shall contain a certification from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prosecutor, judge, or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y investiga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从纯粹的法律解析和运用的角度, 有如下看法:

第一,为满足移民要求的这个“罪" 的移民里立法目的特出的要求,要有一定的美国利益擒拿重大凶犯维护社会治安的大众意义。

第二, 一个外国人利用U 申请移民,先要证明“罪,” 然后证明 “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 然后要有对执法部门调查或检察官起诉犯罪有帮助的信息。

第三,关键的问题,就算报案成功,桑兰并不一定得到U 签证,因为她必须要得到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的认可证书。

至此出现的的问题如下:

第一,桑兰是怎样知道的这个U 签证?

第二,为什么一个联邦,州,地方执法部门会轻易对13年前的犯罪有兴趣, 何况说这个被指控的 “犯罪者” 已经脱离美国国籍,不再接受联邦或州的管辖?

第三, 桑兰的 “现在正,或有可能将来会对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等针对调查或起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有帮助的信息” 是提供给执法部门一个13年前发生过的事情,被指控的“凶犯” 现不纽约,对这样的“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和起诉, 美国的国家和大众利益在那里?

推理和结论如下:这里的罪是13年以前所说的那么多事,就算路平所得都是事实,一个正常人很难想到这构成强奸,尤其是路平的证词中也没有明确指控说那次性活 动桑兰是否有没有同意(consent)。如果没有律师见解的话,任何正常人都不会想到还可以报案,还可以拿U 签证移民。 同样,任何一个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律师都能分析判断,一个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不会对这个案件感兴趣,在这些是事实上几乎完全没有可能会报案成功或者U 签证移民。关键的是,桑兰没有在报案中明确指控移民法U签证要求的“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 同时, 移民法上这个“强奸罪” 没有要求一定是纽约刑法一级强奸,所以桑兰在纽约报案指控一级强奸有和U签证有不相关的其他法律运用的目的。(比如以前讲过的复活纽约南区民事诉讼的诉讼 期和对被告施加刑事法律责任压力。)因此,桑兰报案缺少U签证明确要求的因素之一(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同时报案一级强奸罪也不是U 签证一定要求的因素。

桑兰律师如果有建议桑兰去报案,轻则民事失职 (律师建议失误和由此产生的按照纽约司法 (Judiciary Law) 刘谢薛直接寻求律师责任的权力),重则刑事犯罪 。 如果没有建议桑兰去报案,也是律师见解失误,因为他没有提供有力的建议,做到阻止桑兰去报案,已避免报案不成功后的损失和后果。从5月24日的电邮中能看 到该律师要急迫报案, 完全没有任何有劝阻桑兰不去报案的事实。无论如何,该律师和桑兰报案以及报案和U 签证关系的运作两个问题上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Lawandorder


海明律师:《桑兰事件让我们重新反思什么是爱国》

我离开祖国25年。我最爱的是自己的母亲和祖国。马上就是祖国62 岁生日了。回忆当年在北京,每当十一的时候,我们都到颐和园去游园庆祝联欢,是我少年时 代最快乐时光。为什么我当初甘冒被美国法院惩处的风险,为桑兰13年前的伤害事件维权呢?因为我以为她是祖国来的“英雄”, 人民的“天使”。 没有那么 多的光环,谁会去冒险帮她?

但是,从她下飞机开始,我就感觉不对劲。还在机场,她就跟我吹嘘如何给脸上打针保持年轻,对保姆小何颐指气使,吹嘘自己有千万资产,等等。难道祖国来的“英雄“也是铜臭市井味十足吗?之后,她给我传达中央思想,说刘  到半岛晨报视察,专门布置对桑兰访美的报道任务。

几乎来美第2天, 桑兰就让我给她办理美国绿卡,还说越快越好。理由是,她必须在美国生小孩,生了小孩之后,谁来管呢?“中国小孩倒霉死了,奶粉都有毒。所 以,我必须留在美国照看自己的小孩”。我问她,你不想接张海迪的班了?以前她讲过,张海迪的轮椅由武警推,她很羡慕。她说张海迪也有德国绿卡。

桑兰一开始不想给黄健办绿卡,因为她担心黄拿了绿卡就不要她了。也是在那个时候,桑兰当着黄健的面,告诉我黄健用鞋子打她,保姆不在家时,又把她一人丢在家 出去玩, 致使她摔伤。桑兰并说将来投奔我。 我开玩笑说给妹妹桑兰找一个老外男友,因为不会像黄那样打一个残疾人。桑兰说太好了,黄说那样会杀了桑兰。

桑兰想办特殊人才移民,给了我一些资料,包括西奈山医院院刊报道她的文章, 柯林顿统给她写的信,等。我觉得她不合格。因为她没有国际上拿过奖。现在残疾,一定会成为美国公众负担,而不是“国家急需人才”。之后,她说国家体育总局迫害她,出国前拿护照警察调查了很久,并告诉她是被监控对象,想办“血卡”。

黄健则说自己被国家体育总局开除了,也“光荣退dang”了。因为几年没有交党费了。并且对中国从头到脚大骂一通。后来我们去歌厅唱歌,我只会唱老歌红歌,因为我记得小时候的歌曲,又亲切。桑兰不停的嘲笑我。 在我唱“社会主义好”的时候,她俩人给我改词“社会主义好,社会 主义人民光着屁股跑。。。。”

之后大家都知道了。桑兰报了性侵案,希望通过性侵案既拿美金,又拿受虐者绿卡。但是,为达目的,她不择手段。撒谎。桑兰早已在她30 岁生日那天的微博里讲了,最大愿望是今年做妈妈。我也祝愿她早日如愿。但是,她急着做美国公民的妈妈,急着拿绿卡不要人格的做法令我失望。他们在博客里质问说:就许你海明的孩子是美国公民,不许我们? 

我,妻子,孩子都是美国公民, 没错。但是,我们是早年亲属移民。虽然身在海外,我们全家都是爱祖国的。桑兰这个来自祖国的客人刚到时,我的妻子孩子都为他们服务,打扫卫生,做饭,烧烤,买食物开车送到她家里。现在,桑兰把我和我妻子都告了。就像她把谢晓虹刘国生夫妇都告了一样。

桑兰走了,叫嚷着还会再回来和我,我妻子, 刘国生,谢晓虹等打官司。至今仍然欠着律师费,法庭费,房租,出租屋钥匙不还。祖国母亲,您跟我说桑兰是好人,我们没法接受。我们爱的是中国,因为中国,我们曾经也爱桑兰。但是,今天爱中国的人就要摒弃桑兰这样的祖国母亲身上的“毒瘤”。桑兰代表不了中国,更代表不了中国人。让我们所有爱中国如母亲的人,把母亲和桑兰划清界限。这样,祖国在海外华人的心中才是永久闪光的。  

海明  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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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1 个评论)

回复 scorpionmpst 2015-5-10 23:05
但不知路平、姚继成这帮货色如今都到哪里去了。。。
回复 有点黑 2015-5-9 23:35
maomao1: 恋人关系就可以当着父母的面“怎么摩擦怎么蹭都无妨???请注意这可不是接个吻哦,这位的观念够超前开放的哈 ...
首先必须有恋人关系;还有据说屋里是两张床;还是晚上,开没开灯都不一定。
小伙子白天和桑兰乳胶私企,帮桑兰摸肩按背的,爱恋中煞是勤快,听说有一段连学都不想上了。老母晚上听那边床上嘻嘻索索的,就当是替女儿翻身护理懒得睁眼细瞧也有可能。
还传出桑母在刘家曾以头撞墙寻死状,从无人给些许合理解释。只能瞎猜女儿大了不听老母言了,把老母气得。
回复 maomao1 2015-5-9 15:34
有点黑: 靠报虚假的刑事案弄签证办绿卡?不是脑袋被海胖踢晕了,就是对案情的真实性有十足的把握,二者必居其一.
恋人的时候,床上怎么摩擦,怎么蹭,都不是个事,就是母 ...
恋人关系就可以当着父母的面“怎么摩擦怎么蹭都无妨???请注意这可不是接个吻哦,这位的观念够超前开放的哈
回复 有点黑 2015-5-9 13:52
靠报虚假的刑事案弄签证办绿卡?不是脑袋被海胖踢晕了,就是对案情的真实性有十足的把握,二者必居其一.
恋人的时候,床上怎么摩擦,怎么蹭,都不是个事,就是母亲睡在身旁又何妨?但如果否掉以前的情人关系,发生这种事就说不过去了,这应该是桑报一级性侵案的底气所在。
如果老刘能把当年小俩口如何恩爱,如何乳胶似漆,以及如何最终拆散两个小恋人,又有何种承诺,统统纰漏出来,事情才能得到圆满解释。
回复 West-East 2015-5-8 12:34
scorpionmpst: 看来曹长青算是火眼金睛,早就看透这帮货色的粑粑油。。
同意。曹长青的笔头很好,几篇评桑兰,海明,路平的都很犀利。
回复 winstonluo 2015-5-8 06:12
jackwen20: 你是个什麽东西?刘老根儿子或私生子?!
你又是个什么破东西?
你是狗娘养的吗?
怎么这么缺乏教养呢?
我看你狗都不如!
你顶多就是一坨狗屎!
呸!
回复 scorpionmpst 2015-5-8 03:52
看来曹长青算是火眼金睛,早就看透这帮货色的粑粑油。。
回复 West-East 2015-5-8 02:58
jackwen20: 你是个什麽东西?刘老根儿子或私生子?!
快看老疯子跳脚了,你又是个什么东西?黄键的私生子?太老了点吧?想给人当孙子都没人要!
回复 West-East 2015-5-8 02:53
jackwen20: 刘老根反攻了,动员儿子或干儿子来回击了,心虚了,被我言中了,此地无银300两。罪名按的真不少,还有仇富一条,再挖空心思编一条,你个瘪三,小爬虫,当狗学吠 ...
老帮子真乖,我就他跳他就来出来跳了。我说他骂,他就骂了,乖啊。
除了骂人,老帮子肚子里也倒不出一点墨。回回都是“此地无银300两”,。。你腻不腻呀?
你个老瘪三,老爬虫,你当狗学吠不得好下场。你什麽台面上不了的臭东西!
回复 West-East 2015-5-7 12:20
6969: 黄健本是痞子,尽干下三滥的勾当
那是还在和海明合作时,没有反目交恶的蜜月期干的吧? 这人品,处处给人背后下刀子。
回复 winstonluo 2015-5-7 12:17
jackwen20: 此地无银300两。作者自清靠笔,谁信?!耿耿于怀三载为哪桩?!偷鸡不成反噬一把米,恨,恨,恨。鞭长莫策,奈桑兰何?!作秀给华人买个面子罢了。自清靠人格不 ...
站着说话不腰疼,说得轻松!
回复 West-East 2015-5-7 12:15
jackwen20: 此地无银300两。作者自清靠笔,谁信?!耿耿于怀三载为哪桩?!偷鸡不成反噬一把米,恨,恨,恨。鞭长莫策,奈桑兰何?!作秀给华人买个面子罢了。自清靠人格不 ...
老帮子,假洋鬼子,胡说八道。
我看你是对老刘: 恨,恨,恨。
恨什么? 自己混不出来,仇富。你红眼,你急,你跳,你骂,。。哈哈。
你张口闭口华人,我看你是华人的渣。
我估计你下边要恼羞成怒骂人了。我看着你跳脚。。。哈哈.
回复 West-East 2015-5-7 12:09
ksliu: 桑兰说海明误导她去报强奸案,但是她不敢承认她在警署的宣誓证词是假的,报假案做假证是刑事罪。桑兰不是小孩子,别人无论怎么教唆她,最后去警署报假案的是她, ...
我希望你们将来能在法律上追讨这些犯罪者的责任。
1.她们罪以应得,公道。如果这个不追究,简直是纵容不法分子。
原来我没有强烈提出这一观点:一是尊重当事人。事主“愿打愿挨”,它人乃何。二是打官司是劳民伤财,充踊别人去烧钱的事。所以我有“捐款”的想法。

2.大陆的舆论和民众,还是认美国法院的裁决。美国“官方”。
我看这两天对桑兰报导的群众点评和四年前大不一样。
每看到“漂泊”, 我就想,他当年被冠以多少 刘谢花钱买的写手。
就连我这写不出来的,一跟人辩论,就是“刘谢水军,挣钱发帖”的帽子送上来。
现在不一样了。

3.桑兰在大陆当公众人物多年。欺骗国民,不义敛财。还在继续欺骗,利用善良的同情心。是对社会公德的极大破坏。

如果是我, “国恨家仇“, 我一定报到底。
回复 6969 2015-5-7 12:06
West-East: 我认为桑兰比黄键更坏。
理由是:黄键包括海明再坏,都没受过被告的惠,没躺人家拉屎撒尿十个月。
桑兰能告薛伟森,这天下就没有她不能干的事了。
那是当年在她 ...
当年海明爆料说,桑兰住在他家时要海明去告纽约市的华人攴馆没有伤残人的设施.  您看这个女人毒不毒?
回复 West-East 2015-5-7 11:44
dianxiang: 其实刘国生一直希望是黄健、海明教坏桑兰。好像桑兰就像迈克杰克逊案中那个听父亲的说假话的男孩一样。大姐罗说得很清楚了,桑兰是始作俑者。所以你认为桑兰毒透 ...
我认为桑兰比黄键更坏。
理由是:黄键包括海明再坏,都没受过被告的惠,没躺人家拉屎撒尿十个月。
桑兰能告薛伟森,这天下就没有她不能干的事了。
那是当年在她最困难的时候,陪她走过的人。背上抱下送医院,精神上爱心鼓励。
没有当年老刘家的收留,桑兰在美国养伤治疗,她恢复不到今天的程度。那是救了她半条命的一家人。
如今桑兰送人坐监,夺人家产。薛伟森要坐了监,谢妈妈的命也差不多了,气死痛死(对不起老刘)。
回复 guanln 2015-5-7 11:02
都是一些财迷心窍的魔鬼,看了觉得好笑,活脱脱闹剧。
回复 不说不痛快2011 2015-5-7 11:01
ksliu: 桑兰说海明误导她去报强奸案,但是她不敢承认她在警署的宣誓证词是假的,报假案做假证是刑事罪。桑兰不是小孩子,别人无论怎么教唆她,最后去警署报假案的是她, ...
说得是。这里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从海明提供的材料看,那天晚上,不要说强奸,就连性行为都没发生过。在这样的情况下,海明应该劝阻桑兰去报案,除非海明能证明桑兰执意要去,否则海明要付主要责任,弄不好还是刑事责任,这是我读Lawandorder的说法后的理解。二是,桑兰在宣誓后,面对检察官做了假证。这是桑兰逃脱不了的法律责任,也可能是刑事罪。
回复 6969 2015-5-7 11:00
West-East: “全被黄键一字不漏录在二台 I-phone 上,“;
在美国,不告知本人的偷录是不能做呈堂证据的。黄键这些猫腻的小儿科,没用。

海明早就大笑柄,死猪不怕开水烫了 ...
黄健本是痞子,尽干下三滥的勾当
回复 ksliu 2015-5-7 09:53
不说不痛快2011: 根据Lawandorder的说法,我怎么觉得,海明在桑兰报强奸案一事上所付的法律责任要比桑兰大。桑兰说受了海明的误导去报案,可以使她逃脱掉法律责任,还可以因此反诉海明失职。
桑兰说海明误导她去报强奸案,但是她不敢承认她在警署的宣誓证词是假的,报假案做假证是刑事罪。桑兰不是小孩子,别人无论怎么教唆她,最后去警署报假案的是她,不是海明。这个报假案的法律责任桑兰是逃脱不了的。
回复 不说不痛快2011 2015-5-7 09:42
Lawandorder说:

"桑兰律师如果有建议桑兰去报案,轻则民事失职 (律师建议失误和由此产生的按照纽约司法 (Judiciary Law) 刘谢薛直接寻求律师责任的权力),重则刑事犯罪 。 如果没有建议桑兰去报案,也是律师见解失误,因为他没有提供有力的建议,做到阻止桑兰去报案,已避免报案不成功后的损失和后果。"

根据Lawandorder的说法,我怎么觉得,海明在桑兰报强奸案一事上所付的法律责任要比桑兰大。桑兰说受了海明的误导去报案,可以使她逃脱掉法律责任,还可以因此反诉海明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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