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喜乐花园 //www.sinovision.net/?3453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我行我素,此生无悔!

x

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什么是“诽谤”?

热度 19已有 21746 次阅读2014-9-15 07:49 分享到微信

什么是诽谤?我自己也不太明白,直到这次被人告了,才开始探讨和学习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了一点粗浅的认识,写在下面,和大家探讨。

“诽谤言论”是公开发表
(或对第三者)的对“事实”的陈述,但相关“事实”却并不存在,是虚构的。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失实”的陈述,是谎言。

如果你公开说“某人罪该万死”,“某人是条蛇”、“某人太懒惰”等等,这都是你对某人(特别是名人)的看法,不是诽谤。网友对桑兰案的讨论,不论分析结论是否正确,都不是诽谤。美国保护言论自由,此类言论是受保护的。按照这个理解,“谩骂”不是诽谤。桑兰在诉状中提出了不少网民对她的谩骂为诽谤,一律被法官拒绝。有些朋友被桑兰的诽谤指控吓倒了,从此不敢说话,自己放弃了美国“言论自由”的权利。

但是如果你公开说“某人偷了我五元钱”、“某人有婚外情”、“某人因为懒惰而找不到工作”等等,如果不属实,是你虚构的,那么“诽谤罪”就可能成立。谎言不受法律保护,用谎言来攻击或损害别人,就可能构成“诽谤”罪。

警示:对于自己所不了解的或不确定的事实,说话万万不可武断。主席语录:“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 即便要发言,也要加上“疑似”、“可能”、“或许”、“据说”等,表明自己承认事实的不确定性。

应对“诽谤”指控,最有力的辩护就是事实。如果你说的是事实,即便对方受损,也不能加罪于你。例如,你有充分证据证明别人有婚外情,那么你公开揭露这一事实,可能令对方受损,但是并不违法。

但如果你所说的不是事实,那就有麻烦了。可能后果有二:一是赔礼,二是赔礼加赔钱。

要达到赔钱的目的,法律还需要受害方提供受到经济损失的证据。受害方如果提不出证据,要求人家赔钱的目的可能达不到。受害方即便提出经济损失的证据,还要证明这些损失与诽谤有关。

《博讯》曾经以“独家新闻”的方式,报道明星章子怡因涉薄熙来案而被禁止离境,章诉《博讯》诽谤,《博讯》最后承认报道失实,赔礼道歉。但是没听说赔钱。

又例如桑兰案的唯一证人路平,在他的宣誓证词中说;“凭借我对刘国生这个人的了解,他曾经在泰国、俄罗斯、中国等地做过很多不正当生意......” 我相信路平的这些话经不起律师的盘问,如果他拿不出任何证据来支持他的说法,就成为他对我的诽谤。作为一个宣誓证人而向法庭故意说谎,做假证,是有罪的。

桑兰目前指称刘、谢的两句“诽谤”言论,其本身就是虚构捏造的,并不存在,因此她指控别人诽谤,其实是自己在诽谤别人。有人或许会说,从你的文章里面虽然找不到这两句话,但是你文章的意思就是如此。法律不承认这样的解释。

以下是LAO先生对这一问题的精辟评论:

从文章的最后部分开始分析比较自然:

“桑兰目前指称刘、谢的两句“诽谤”言论,其本身就是虚构捏造的,并不存在,因此指控别人诽谤,其实是自己在诽谤别人。有人或许会说,从你的文章里面虽然 找不到这两句话,但是你文章的意思就是如此。法律不承认这样的解释。” -- 这个法律陈述是基本准确。按照纽约法律(该问题受纽约法管辖), 指控诽谤的“具体文字必须在诉状中列出” (见CPLR 3016(a))   纽约案例对这个要求是拉丁字in haec verba ("in these words";), 要严格执行,任何总结性或引申性列举都不能满足这个要求。见Gardner v. Alexander Rent-A-Car, Inc., 28 A.D.2d 667 (1st Dept 1967) ("The complaint in an action for slander is required to state In haec verba the particular defamatory words claimed to have been uttered by defendants. This requirement is strictly enforced and the exact words must be set forth. Any qualification in the pleading thereof by use of the words ‘to the effect’, ‘substantially’, or words of similar import generally renders the complaint defective.")  因此,由于诉状指控引述具体的诽谤性文字和出处已经过关,但是在取证期内提供不出出处,该指控将被取消,并承担其他诉讼后 果。

关于诽谤指控的"发表"法律要求,这是个专业术语,并不是我们普通理解的印刷发表,而是被指控为诽谤的言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传播到第三者,而且一定是第三 者而不是诽谤指控人。见Frechtman v. Gutterman, 115 A.D.3d 102 (1st Dep't 2014) ("While it would seem reasonable to conclude that a company employee assigned to prepare such a letter would not constitute a third party for purposes of the publication requirement, Court of Appeals precedent supports plaintiff's position asserting that, in the context of a dismissal motion, the publication requirement may be satisfied by the allegation that the document's contents were revealed to such a company employee.")  因此,如果桑兰不能在被告的博客中列出所谓诽谤性言词的出处,那么原告就不能证明该诽谤性言词有过“书面发表,”也就不能证明 书面诽谤 (libel)。(除非原告还有指控诽谤性言论在博客外也有出处。)

免责声明:本文中使用的图片均由博主自行发布,与本网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博主进行删除。







鲜花
3

握手
7

雷人

路过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10 人)

发表评论 评论 (43 个评论)

回复 和尚 2014-9-20 09:37
鸡生蛋: 记得桑兰告老刘“诽谤”、“侵犯隐私”的脉络是很清楚的,就是完全因为老刘那篇博文。这些“罪名”完全是网络上的一些言论“衍生”出来的,桑黄官司的奇葩之处, ...
正解!
回复 njhunter 2014-9-16 12:31
明月娘: 有点黑鸡生蛋都是在相互诽谤。
双方证据确凿,就看谁先下手告     
回复 njhunter 2014-9-16 12:29
ImYoona: 你说'老刘要找到他在媒体或其他场合的话,而不是“宣誓证言”',我记得路平出席过海明的记者招待会,也许这是老刘的一个突破口 ...
对,那是有可能的。但我估计莫虎不会起诉陆平,最多叫他赔礼道歉完事,甚至连这可能性也不大。
在美国听没听说,”无赖怕警察,警察怕律师,律师怕富人,富人怕无赖“,对陆平这种无赖你还真没招,最多骂骂他解气。
回复 winstonluo 2014-9-16 09:51
刘老大你说错了,谁会去怕那对垃圾,很多人不发言不过是对此事腻烦罢了,再加上你现在的忠实粉丝都是些什么人哪,说句难听点,这些人跟苍蝇没有分别。
回复 明月娘 2014-9-16 07:54
有点黑: 质朴和愚蠢无知没有直接关系。
美国的先进不是党报吹出来,连坐轮椅的桑兰都知道。
有点黑鸡生蛋都是在相互诽谤。
回复 ImYoona 2014-9-16 05:00
njhunter: 刚问了我的律师邻居,他说可以起诉告你诽谤罪的人诽谤你,但不能用他起诉你诽谤的材料做证据,他解释了半天,太多专业名词听不懂,听着都是绕口令,这些律师基本 ...
你说'老刘要找到他在媒体或其他场合的话,而不是“宣誓证言”',我记得路平出席过海明的记者招待会,也许这是老刘的一个突破口
回复 鸡生蛋 2014-9-15 23:42
有点黑: 给你留点面子,你还真自虐上瘾了。
阿黄,自己骂自己很快感吗?如此赶快把长辈再骂骂,能高潮呢。
          
回复 鸡生蛋 2014-9-15 23:38
有点黑: 万一是一块豆腐呢?
这是常识问题,屎和豆腐都分不清问题就大了。
回复 鸡生蛋 2014-9-15 23:30
有点黑: 家长里短的谈谈,让大家来评评理,有什么不行?
还评什么理,桑黄这两个妖孽(当然其中一个是你,你懂的 )不是鸡飞蛋打了吗?
回复 鸡生蛋 2014-9-15 23:28
有点黑: 你在美国生活过没有?
一个在黑夜中摸索的人,怎么会有能力分辨黑白?
难道说屎臭非得要吃屎?闻闻也就够了。
回复 鸡生蛋 2014-9-15 23:26
最近看了个很有意思的视频《赫鲁晓夫勇闯美国》,美国政客、商人的流氓嘴脸让人印象深刻。还有个印象是美国的普通民众和中国民众一样质朴、也许更无知、更愚蠢,很希望老刘能收起他那一套“美国民族优越论”(我知道刘不是恶意的),美国人想骑在中国人的头上,no way。这是我偶尔反击老刘崇洋媚外观念所想要表达的意思。
回复 鸡生蛋 2014-9-15 23:15
有点黑: 每次看到你那咧着大嘴呼扇的头像,心里有种说不出的难受,引得胃里酸水直冒。
那两个豆咪咪眼,像极了兰大小姐。
其实装什么装,累不累啊?何不象老刘一样光明正 ...
官司打不下去了?那不是认输了吗?既然官司也不打了,还辩论个屁啊。
回复 鸡生蛋 2014-9-15 23:12
ImYoona: http://www.nolo.com/legal-encyclopedia/defamation-law-made-simple-29718.html这篇文章里有你提到的这几个词的解释,可能和通常的意思有所不同。比如关于publ ...
法律肯定有它自己的界定,我是不知道,我只想从一个生活着的普通人的常识来说,如果这种“诽谤”罪能成立,那就是天方夜谭,绝无可能。
回复 ImYoona 2014-9-15 22:59
鸡生蛋: 记得桑兰告老刘“诽谤”、“侵犯隐私”的脉络是很清楚的,就是完全因为老刘那篇博文。这些“罪名”完全是网络上的一些言论“衍生”出来的,桑黄官司的奇葩之处, ...
http://www.nolo.com/legal-encyclopedia/defamation-law-made-simple-29718.html这篇文章里有你提到的这几个词的解释,可能和通常的意思有所不同。比如关于published:'Published' doesn't necessarily mean that the statement was printed in a book,LAO的跟贴里也解释过了。我的理解是在公开的博文里写的东西就是published
回复 鸡生蛋 2014-9-15 22:54
记得桑兰告老刘“诽谤”、“侵犯隐私”的脉络是很清楚的,就是完全因为老刘那篇博文。这些“罪名”完全是网络上的一些言论“衍生”出来的,桑黄官司的奇葩之处,就在于这么搞笑。其实桑黄整个官司的荒诞任何人都能看得清清楚楚,然而这两个奇葩却打着寻求“真相”的旗号,纠缠不休,让人见识到恶人、坏人的难缠。我已多次(很认真的)说过,由于美国是个人渣的国度,也适合这种人渣玩这一套,如此而已。海明也是个奇葩,然而他确确实实算得上是桑黄这俩人渣的恩人,桑的保险官司的成功,换别人不一定能成。当然对刘谢来说,他也作恶(当然是次恶,主恶是桑),但在美国这个奇葩的国度,也许我们想像中也放大了这种“恶”的效果,有了也许不必要的对刘谢的同情,因为在美国这种地方本来就没有什么善恶的观念,这个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一群禽兽在玩钞票(当然也不是说美国人全是禽兽,只是以禽兽为主而已),其它都是无所谓的,桑黄那些貌似吓人的罪名,在刘谢看来也许习以为常,不以为意了,虽然俺真觉得老刘还有颗中国心,但无论如何刘谢都是资深的老美了。只要眼不瞎,桑虽然不幸,然而却是不幸中的受益者,她莫名其妙获得“英雄”般的待遇,她莫名其妙的获益将会是终生的,她那些待遇不管怎么看都是“不当获利”的。至于刘谢和她的关系,肯定有付出(不管多少),也可能有真的好心,也可能目的不是那么单纯,有跟中国官方搞好关系的意思,不管怎样都是非常正常的,刘谢不管从哪个角度看都是不受指责的,更别说要受到法律的指控这种离奇的事了。因此桑黄官司除了海明帮他们争得保险可以理解,其它都是扯淡。当然,跳梁小丑黄健可能又要指责别人不懂“法律”了,此人自从傍上了桑兰,赖上了刘谢,又发现了“法律”这一宝贝,就玩的不亦乐乎,也许确实是美国强盗的法律很对黄健这个天生的强盗的胃口,他玩上了瘾,甚至忘了自己是谁,而且他很可能因为在美国玩了这么一通,就以中国人的法律教主自命了。两个加起来没有初中毕业的文盲加流氓,要当法律教主,没有比这更幽默的了。

如果猎人说的那四项是法律上对“诽谤”的定义,很有可能第一项就是不符合的,一篇博文算“published”吗?“false”也很明显,我记得刘说的都是具体的事,并不是捏造;“injurious”也很明显,那篇不过说了点事实和老刘自己看法的博文能算什么伤害?就算说了你懒,你还说不得?我还要说桑兰很丑呢,这是我的看法,当然黄健可以说她是美女。“unprivileged”也一样,因为桑兰是个“名人”。我不知道这种所谓的“指控”为什么能成活。

没有任何打官司的经验,但作为一个外人,旁观者,我就觉得,如果真因为老刘那篇博文能告出来那么多罪名,除非把整个世界都颠倒过来才行。这种“官司”就是个笑话。

不过也难说,美国不就是个颠倒黑白的国家吗?
回复 明月娘 2014-9-15 22:18
ksliu: 本案沙法官在2012年5月9日的判决书中,指出诽谤控罪需要符合5个条件,见法院文件98号第4页(本案编号:11-cv-02870)。

虽然我们之间有不同意见,绝不是互相抬 ...
老刘就是舍不得对桑,对付黄二懒得。
回复 shiling 2014-9-15 22:17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希望围观的网友都能发表意见和建议,指导双方律师怎样收集证据,支持各自雇主的观点,自发成为“网络陪审团”成员,条析缕分,明辨是非并推己及人,察人知己。俺早前凭自己的认识,解释了“诽谤”这个词在中文里的出处概念和现代法律词条“诽谤罪”中,“诽谤”这个词的含义及指向。俺觉得老刘不具备深度分析文字在不同条件下,其含义、功用等的能力,怪可怜的。
回复 njhunter 2014-9-15 21:03
中间偏左: 我怀疑你打猎被告过。。。
有理由怀疑
回复 ImYoona 2014-9-15 20:41
博主这篇文章没有提到名人(public figure)要证明自己受到诽谤比普通人有更多的要求。普通人需要证明njhunter说的四点,名人(influential or famous -- like movie stars, 桑兰应该算是名人了吧)还必须证明对方的诽谤是 acted with 'actual malice'

这里 actual malice 的意思是 the person who made the statement knew it wasn't true, or didn't care whether it was true or not and was reckless with the truth -- for example, when someone has doubts about the truth of a statement but does not bother to check further before publishing it. 我的理解是被指控者的事实陈述即使非实,但只要他是相信他在陈述真实的事实,那就不是actual malice了。

http://www.nolo.com/legal-encyclopedia/defamation-law-made-simple-29718.html
回复 中间偏左 2014-9-15 19:53
njhunter: 刚问了我的律师邻居,他说可以起诉告你诽谤罪的人诽谤你,但不能用他起诉你诽谤的材料做证据,他解释了半天,太多专业名词听不懂,听着都是绕口令,这些律师基本 ...
我怀疑你打猎被告过。。。
123下一页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