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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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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法律的博弈
王正鹏(土家族)/文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款折录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再将医学证明列举部分:一,处女膜7点处可见破溃。二,22小时前为首次性生活。三,外阴已婚。四,宫颈轻(度)糜(烂)。
结论:医学证明在法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不十分严谨的医学证明上看到“四,宫颈轻(度)糜(烂)”,“三,外阴已婚。”中,“糜(烂)”形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即形成时间要24小时以上,没有这么长的时间无法形成糜(烂),一般为三至五天时间。
如果医学证明写成“丧失生育功能”,对应的法律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丧失生育功能”则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法律没有规定妇女从事的是何种职业。医学证明在“被强奸者妇女”的损伤相应的法律量刑程度,医学证明的法律准确用词不能规范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