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义:私有制是一种自然秩序
私有制不是那个人或某种理论制造出来的,而是天然的。比如一个人以种田或打猎为生计,获得的粮食或猎物归自已所有,此即为私有制。以自已的劳动谋求自已的生存和发展,没有什么比这更自然的了。这里有两种私有,劳动的私有(失去人身自由权比如奴隶的劳动便不为私有)和劳动成果的私有。
为求更高生产效率,获得更多生产成果,人使用生产工具,比如农具、猎枪、以至复杂的机器。这既是个人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生产进步的体现,这些生产工具(资料)是个人把本可用于消费的财富用于生产,自然也归个人所有。生产工具即为资本,现代资本可以形成机器化集约化生产,大幅提高生产效率,因而也是财富生成的原因之一。所以私有制有两层含意,A,生产成果私有。B,劳动(包括技术)和资本私有。生产成果是由劳动和资本创造出来的,成果私有是建立在劳动资本私有的前提下,劳动资本私有则决定生产成果私有。两者是因果关系。所以私有制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生产活动有个体活动和组织活动两种,个体活动自已进行生产自已获得生产成果当然是私有制,天然合理。但有些产品和服务,需要集体进行生产,集体进行投入,所得成果为这个集体所有同样是私有制,因为集体所有就是集体私有。生产成果要在集体当中进行分配。这种内部分配可能不公,却只是组织内部的问题,如果组织生产的成果不为这个组织所有,即为这个组织私有,而归“公共”或“社会”所有(此即公有制),显然不合理。所以,即便因集约化生产可以提高生产效率,现代工业生产多为组织化的企业生产,生产成果归这个企业私有,并在投入这一企业中的劳动资本技术之间进行分配,同样具有合理性。
因为自已的投入(劳动资本技术)而获得生产成果,构成一种自然的社会秩序。私有财产不容侵犯,不是先有法律规定,而是来自一种自然的认识。没有私有财产,偷盗抢劫便不是犯罪,偷抢不是属于某个人私有的财产,如何是犯罪?我们常说不取无义之财,无义之财就是别人创造出来的私有财产而被你占有,私有正是鉴定财产合理与否的依据。没有私有,便没有什么正义不正义,也就没有了社会秩序。
私有又是一种自然的生产发展秩序。人们之所以投入劳动资本技术,是建立在这种投入取得的生产成果能够为自已所有的预期之上,如果自已投入劳动资本技术,成果却归别人所有(比如奴隶的劳动成果归奴隶主所有),或者归“公有”、“大家所有”,个人便不会很情愿的投入,社会生产和发展的动力便消失。这种社会仍可能有生产和发展,但必须依靠暴力强制或欺骗(比如为了理想为了国家等等的精神宣传)去维持和推动,社会生产就失去自我发展机制。
私有还是交易和交易秩序的基础,当社会生产分工实现专业化生产,可大幅提高生产效率时,必然出现交易。交易建立的基础是交易产品或服务的私有,没有私有,就没有产品或服务的处置权,当然就没有交易,公有制不可能产生市场和交易。交易的公平在于双方能够自由的不受胁迫的讨价还价。而私有既是个人自由的前提,又是讨价还价的动力,买卖双方的自由和相互制约,是交易秩序的基础。
什么叫剥削与掠夺?正是对私有的侵犯。如果自已已经付出,成果却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此即为自已受到剥削与掠夺,由此引起人们的反抗。反对剥削与掠夺,正是出于对私有的捍卫,使人的投入与所得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准确的体现出来,而不是消灭私有制。马克思说工人受到资本家的剥削,也许确实存在,但消灭私有制,将使无产阶级永远无产。因为有产就是私有。“我们失去的只是锁链,得到的却是整个世界”,革命确实可以砸碎锁链,如果没有具体的个人私有,这个世界总是这么抽象的存在,却永远不会是你的。所以,当工人感受到自已受到剥削时,可以组织工会去维权,去抗议和罢工,要求增加工资,使自已获得的成果与自已付出的劳动相一致,而这正是私有制的体现,社会秩序的公正。如果你去消灭私有制,同时也就消灭了你应该得到财富的权利,这些财富正是你的私有财产,那革命有什么意义?相反,消灭私有制,显然是一种掠夺和犯罪。认为消灭私有制能消灭剥削,在逻辑上说不通。
私有是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市场秩序的基础,是人类这个自组织自我发展,自我均衡机制的体现。它已成为了人类的一个自然而然的共识。毁灭这一共识,即毁灭了社会和社会发展的自然秩序。封建皇帝虽然号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力图把普天下每个人的私有转变为皇帝所有,那只是为他横征暴敛提供理由,在微观上仍不敢毁灭私有制。除了朝廷的征收之外,他还要保护私有财产,防止社会失序。同样,北欧的社会主义者力主公平,也只能在二次分配中实行平均主义,在一次分配中,必须遵照私有的原则,决不能用权力在一次分配的微观经济活动中实行平均主义而消灭私有。否则,不但社会发展的动力将会消失。而且还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任何对社会的改造,只能是对社会秩序的修补和完善,而不能颠覆基本的社会秩序,私有制正是这样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消灭私有制破坏这一基本的秩序,给社会带来深重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