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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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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根据宪法行使自己的游行示威权利,表达对日本军国主义的愤慨与爱国热情,合理合法。这种游行,不管对象与内容为何,不管你个人是否赞成,都受宪法保护,大家应被理解。比如韩国和日本,他们都常有类似的游行示威,其中日本右翼竟然要求复活军国主义,但他们的游行权利也得到了日本宪法的保障。
然而遗憾的是,这两天我们的反日爱国游行队伍中出现了打砸行为,这些行为不但不受宪法保护,而且违法乱纪,必须制止,并按司法程序绳之以法。钓鱼岛危机本为日本挑起,中国在道理与道德上都占了优势,但一些“爱国者”却干出了亲痛仇快的事:日本国内目前公民的生命与财产都受到保护,中国却出现了违法打砸情况,很多小生意人的财产遭破坏;钓鱼岛海域目前风平浪静无战事,中国却被少数爱国者的极端行为撕扯与分裂。
爱国活动变味原因有很多,我认为最大的原因不是公民素质低,而是公民社会不健全,缺乏民间组织!公民社会健全的地方,那里的游行几乎都有发起人去组织,他们负责申请游行、规划路线与场地、与警察沟通合作,还负责现场维持秩序,甚至把那些混进来的不遵守法律与规则的人请出去,避免“一个老鼠坏一锅汤”等等,比如最近发生在香港的大游行,坚持了十天秩序井然,几乎没有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
这一切当然同公民的素质有关,尤其同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游行示威时的素质大大有关,可是,公民游行示威的“素质”难道不应该在实践中得到提高吗?你平时根本不允许任何游行示威,公民必须在游行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的“素质”如何提高呢?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啊!这几天很多上街的孩子根本不知道上街游行该遵守什么规矩,不知道游行中也要讲究行为文明,我们一直说“国民教育”,这难道不是重要的国民教育吗?
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缓慢,民间组织和NGO 更是少之又少(谢天谢地,广东已经在试点,同意成立民间组织),更有意思的是,事先申请的游行几乎从来不被批准,结果呢,弄得爱国游行连姓什名谁的人在网络上发起都不知道,参加者很多都是“纯自发”,事前不知道干什么,事中也不知道需要遵守什么纪律、目的何在。这种缺乏有效组织的“乌合之众”,很容易被一些暗中操纵的力量控制,更容易被混进来的少数坏份子捣乱,另外也容易被极端情绪牵着走,产生所谓的“广场效应”。
可见,爱国游行中出现的打砸行为不能单纯从公民个人身上查不足,这里有重要的社会原因。如果有成熟的公民社会做依托,有健全的公民组织去参与,游行示威一定会相对井然有序。出现今天的混乱情况,政府自身也应该认真反思。当前,舆论虽然对打砸行为给予了一致谴责,有的地方甚至抓了人,但原因分析上大都是一味盲从,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地把责任统统归咎于公民个人。这样做势必会陷入公民素质的陷阱,势必为某些人指责国人不配享受宪法赋予的游行示威权利落下口实,并进而为他们剥夺我们的这一基本人权找到社会依据。(原作杨恒均 转载时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