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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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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法律学者
李昌奎案再审:且慢说司法向舆论低头
引发民意沸腾的云南李昌奎案有了新进展。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一份“再审决定书”交到被害人家属手中。这表明,李案再审程序已经启动。受害者家属表示,再审给了“判李昌奎死刑”一线希望,但如果再审依旧是以死缓告终,他们将倾家荡产,抗诉到底。
在此之前,云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就本案先后发表“冤冤相报论”、“公众狂欢论”、“标杆论”,言语中直指网民不“理性”。这也难怪被害人家属对再审结果虽抱“一线希望”,却并不乐观。
上述几“论”不难逐一驳斥。刑事案件皆由法院裁判,被害人家属在诉讼中连“原告”都不是,何来被害人家属要求判处被告死刑是“冤冤相报”之说?若被告人其罪当死,那是法律给他的惩罚,而不是被害方给他的“冤”。李昌奎案一案两命,外加二审改判死缓,涉嫌严重的司法不公。稍稍关注舆论即可发现,民意皆在为命案痛心,公众有质疑,有忧心,有愤懑,有情绪,但何曾有“狂欢”?即便李昌奎再审被改判死刑,亦是纠偏,也无“欢”可言。至于说“(二审死缓判决)十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则是将个人对未来的预断强加于现时之司法公正。问题在于,李昌奎案在今天能不能成为一个依法裁判的标杆?
当几位大法官和一些自命“理性”的法律人挥舞“集体无意识”、“多数人暴政”等大棒扫向网民时,他们似乎忘了,经由网络自净之后的舆论批评并非只知“重刑”。网民也曾为一些影响性诉讼多次喊过“刀下留人”,更曾为邓玉娇、张剑、夏俊峰等杀人者呼吁无罪或做罪轻判决。在民众的心底,都有一本“宽严相济”的账。公民之所以为素不相识的受害人或被告人发声,并不是“狂欢”心理促使,而更多源于对司法现实的痛心。
公共舆论上对云南高院两位负责人的“怪论”还有更多精妙的回应。究竟谁更“理性”,读者自有评判。以再审启动这一程序事实,指责云南高院是在向舆论低头,并重弹司法独立与民意审判的老调,却有些不着调。最近三十年来的事实证明,民意若不转化为官意,便很难影响司法裁判的结果。而一旦民意触动了更高的官意,在权力的干预之下,原来坚持独立于民意的司法力度总在一瞬间就一溃千里。李昌奎案的再审,有无更高权力的介入,目前不得而知。以此推论云南高院在向舆论低头,同样欠缺证据支持。何况民意指向并非要法院依民意裁判,而只是呼吁云南高院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原则,正确适用死刑。若无法律依据,纵有舆情舆论汹涌,改判也是无米之炊。
笔者认同司法独立的理念,认为司法既应独立于权力,亦应独立于民意。那些认为司法屡屡受制于民意的法律人,似乎过于抬高了当下民意的真实作用,也太过看低了法官抵制民意的能力。在当今中国,司法独立的主要障碍仍在权力的干涉。远的不说,李昌奎案二审裁判文书上虽然署的是合议庭诸成员,但他们并非此份判决的真正决策者。此前曾有报道披露,李昌奎案二审结果是由云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所作出的。这种行政化的安排,事实上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奇怪现状。而就算本案再审已经启动,且法院也另组合议庭重新审查,但李案未来仍要交由同一个审委会来审议决定。另组合议庭事实上成了形式。
我想这也是被害人家属对再审结果不敢抱以太大希望的原因所在。持“公众狂欢论”和“标杆论”的两位云南高院负责人,仍将各自作为审委会成员,对李昌奎案再审结果拥有至关重要的一票。同一个审判组织,基于同样的事实,在不同的时间能否作出不一样的判决,且拭目以待。也许审委会成员中原投向死缓的某位或某几位委员,在近段时间的思考后对法律适用标准会有新的认识。
在事实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再审结果无非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维持死缓判决;一是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不管结果如何,都请云南高院审委会依当下的法律和已查证的事实来为公众解疑释惑。请不要在一宗个案里拉公众来辩论死刑的存废,那是立法层面的事;也请不要在一宗个案里预期十年后的标杆,那得交给十年后的民众来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