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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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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杀人,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获死缓。昨日,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称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他表示,这个案子10年后会是一个标杆。(新华网2011-07-13)
截止记者发稿,某网站的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
显然,对于这样的民意表达,云南高院认为是一种狂欢,认为是一种不理智,认为是对法律的玷污。
关于李昌奎案,之所以引起公众的围观,引起网民的巨大反响,主要基于“三个理解”,并非是一种狂欢表达,恰恰是对法律理智上的诉求。第一个理解,自首不是免死金牌。法律规定,投案自首是“可以从轻”,不是“应当从轻”。可是对于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恶劣,民愤极大,就不能机械地从轻。很明显的是,李案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需要强调不从轻的一面,这从中院的判决也可以看出这个认识。
第二个理解,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对于老百姓来说,同案同判是基本的公正判断标准,何况在有些犯罪情节上还有过之而无不及。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之比较太过鲜明。
第三个理解,这是非常朴素的,一个奸杀少女,又摔死3岁儿童的杀人犯,凭什么都不能判处死刑?如果这样的凶犯都不判死刑,那这死刑还留着干什么?
但从云南高院的这番表态来看,显然对于“公众狂欢”十分纠结,这说明了什么呢?一是自视高明,蔑视民意对于法律的理解;二是反感民意,认为与公众是相对立的;三是这其中究竟有何难言苦衷?亦或是隐藏什么真相?还是有什么压力在身?究竟有没有什么黑手在背后操纵?或是为了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法院判决应该遵循依法、独立的原则,应该是理智的,不受舆论与外界的干扰,但是其判决过程也要尊重法律、尊重民意,其判决结果更要受得起舆论和公众的检验,经受得住历史和正义的审判。
最高院院长王胜俊曾经指出,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要考虑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同时,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也要求在审判中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民意自然是一大重要因素。
最后要说一句,奉劝某些自以为是的法官、精英们,不要看不起老百姓,不要看不起民意,群众是最伟大的,他们身上体现出来的情感与精神是伟大的。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不要把“公众狂欢”一棍子打死,而要冷静分析狂欢背后的“意见表达”是不是合乎法律、合乎正义,只要是,为什么不能狂欢呢?
今年七一讲话,胡锦涛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全党面临的四大危险,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不知道云南高院面对这四大危险,有没有更多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