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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不杀李昌奎的错误逻辑(转自腾讯网)

已有 1131 次阅读2011-7-9 22:14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以李昌奎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为由,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案被网络媒体公开之后,立即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普遍认为二审判决结果违背客观事实,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6日,云南高院组织媒体通气会。会上,云南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田成有均表示,高院对于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首先,此案“没有什么黑幕”;其次该判决经过了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其三,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其四,慎杀、少杀甚至最终废除死刑,符合司法文明进步的大趋势。

两位院长特别就民间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社会危害较小,按最高院司法解释可予改判做了详细解释。赵建生讲了两个案例来说明。在某小区,一小偷通过踩点发现某户人家总是没人,一天晚上他就翻墙进去,没想到遇到出差回来的主人,主人大叫、反抗,小偷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将其杀了,抢了东西逃走。一时间,小区住户家家紧张、恐惧,纷纷装防盗门、防盗窗。也是在这个小区,一对夫妇发生矛盾,丈夫将妻子、岳母都杀死了。而这成了小区住户茶余饭后的谈资,他们指责此男子残忍、不孝顺。这两个案例代表着故意杀人案件的两种类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第一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第二种是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

云南高院认为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在同一个村,李昌奎还给王家飞提过亲,因为两家发生了纠纷李昌奎才从外地赶回并实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属于第二种类型。

我认为,云南高院的判决或许程序上并无不当,但一来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为由作为改判的依据,严重违背本案客观事实;二来云南高院曲解所谓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就可免死的法律规定,并错误理解慎杀、少杀的原则,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本案属于彻头彻尾的错误判决。

首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从轻和减轻处罚,不能以自首作为免死的理由,对此各方均无异议。而法院认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则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事实是,案发后,李昌奎家承认李杀人,但经乡政府、司法所、村委会干部的多次调解,仍然不愿意承担安葬费用。5月18日,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形成处理意见,要求李昌奎拿5万元安葬死者,并下发调处意见书,但被告人家属依然不愿意拿钱出来。最后,乡村两级决定处理家属部分财产做安葬费,变卖李昌奎家属的钢筋、水泥等得人民币21838.5元给受害者家属安葬王家飞和王家红。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及其家属认罪、悔罪态度恶劣,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态度极为恶劣,不知道云南高院如果得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结论?!此案判决后,引起被害人及其村民200多人的联名上书,抗议法院的判决不公,可见被告并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且引起了村民的强烈不满。这本身就是对云南高院罔顾事实、枉法判决的有力驳斥。

其次,李昌奎案不属于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所说的邻里纠纷导致的偶发性杀人案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不属于慎杀、少杀而可免死的情形。

1、李昌奎案不属于邻里纠纷引发的偶发性杀人案件。法院认定为邻里纠纷的理由,一是2007年,李昌奎喜欢上了小自己10岁的同村被害人王家飞,并托媒人到王家说亲,被王家飞父母拒绝,埋下了两家矛盾的种子;二是2009年5月14日,陈礼金因为收水管费的问题,同李昌奎的哥哥李昌国发生争吵并打架。随后,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电话得知与王家发生纠纷之后,赶回家中报复行凶。2009年5月16日13时左右赶回家中的杀手,将两名被害人残忍杀害。以上事实说明,一是被害人及其亲属并无任何过错,或重大过错;二是凶手杀人与纠纷并非发生在一个连续的时间,而是纠纷过后,凶手蓄意行凶杀人,根本不属于依法可从轻处理的偶发性犯罪或激情犯罪。本案属于典型的报复杀人,云南高院岂能用邻里纠纷来开脱?!

2、被告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而不是危害较小。依据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告李昌奎回家之后,立即赶往被害人家中行凶,遇见王家飞姐弟之后,李昌奎先是将王家飞的裤子撕烂,并用手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廷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王家飞被强奸后醒来,跑向堂屋,李昌奎则提起一把锄头,猛击王家飞头部,后者当场倒地,并被李昌奎拖到一间房内。李昌奎看到旁边3岁的孩子王家红,用手提起他的手脚,将其头部猛烈撞击房门,又用一根绳索将姐弟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凶手之无耻、残忍,超过人类所能忍受的极限。一般强奸杀人案,罪犯都是遇被害人反抗,才将被害人杀死,本案中罪犯先将被害人掐晕后强奸,强奸后被害人醒来逃跑,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又将3岁幼童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予以杀害。若此类罪犯可以免死,足以鼓励同事之间、邻里之间只要有纠纷,甚至一方平时有意威胁、挑衅另一方,产生纠纷之后,就可以择机将同事、邻里家人全部残忍地杀伤、杀死。这岂不是对社会善良民众的最大威胁!

3、最高法院关于邻里纷纷导致的杀人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必须慎之又慎的司法解释,其立法依据是要求对邻里纠纷引发的偶发性犯罪或激情犯罪慎用死刑,而非只要是邻里之间的杀人案件一律可免于死刑。因此,云南高院在本案中引用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既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又严重违背了立法意旨。

人们引用药家鑫案件来对比,同样具自首情节,李昌奎比药家鑫的犯罪情节恶劣何止千倍百倍,被告及其亲属的认错态度李昌奎案同样恶劣千倍百倍,同样是中国走向慎杀、少杀的时空环境下,为何药家鑫被判处死刑,李昌奎却可以免死!如果李昌奎可以免死,药家鑫是否会冤魂不散,找上云南高院的法官们去申诉?!

本人一贯坚决支持中国慎用、少用死刑,并主张最终取消死刑,但前提是全面修改刑法,大幅提高对严重犯罪的刑期,同时严格控制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比如设立终身监禁、永不得保释的刑罚,来替代绝大多数死刑的判决,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死缓罪犯通常15年左右就可以减刑获释,有关系的罪犯3、5年就可以保外就医;将有期徒刑的刑期由现在的单个犯罪最高15年提高到30年,多个犯罪合并的有期徒刑由现在的最高20年提高到50年。如果不大幅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而盲目地推行慎杀、少杀的措施,势必严重伤害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只会助长恶性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导致善良民众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而惶惶不可终日。舆论对李昌奎案的关注和不满,正是这种不安情绪的反应。

如果云南高院和掌握中国司法大权的高官们连我上面这些浅显的道理都不懂,只能说李昌奎案的被害人和众多村民乃至我们这些看似无关者都是身为中国人的悲哀,除了一声叹息,此外我实在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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