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中国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这份长达16000余字的国家文本看起来很美,它给中国的人权保障描绘了一片辉煌的前景,并针对一些热点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计划。
应当肯定,不管这份计划的出台原因和目的何在,它至少让国人明白,原来,人权的内容结构远不止所谓生存权和发展权那么简单,它更包括劳动权、教育权、文化权、环境权、人身权、表达权、监督权、社会保障权、宗教信仰权等很多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份文本,至少具有普及人权观念、唤醒民众觉悟的价值。
长期以来,有些官员刻意模糊“人权”的概念和范畴,常常以所谓“生存权和发展权”来偷换“人权”的概念,久而久之,一些中国人误以为,所谓“人权”就是吃饱、喝足、穿暖、住安的权利,他们恰恰忘了一句格言:“不自由毋宁死。”他们也忘记了一个基本道理——人之所以为人,不只是为了满足基本的温饱舒适的生理需求,而是最大限度地追求自由,否则,一个只能保障生存和发展的人群,与饱食终日中轻松繁衍后代的低等动物群落有何区别?
当然,经过近20年来媒体的呼吁、学者的宣扬、民间舆论的传播,正确、全面的人权观念日益普及,尤其是中国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国际公约》后,人权观念得到了更大普及。纵观这次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确也涵括了比较全面的内容。
现在的问题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确认的多数人权内容,其实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相反,甚至又以其他下位法或政府内部文件等方式对这些权利进行了极大的限制甚至否定。所以有人说,中国的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是全中国效力最低的法律。
如此窘况,其实反映出当前中国人权行动中口惠而实不至的现状。不管是起码的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还是人身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内容,宪法、法律与政府文件说得非常美好,但执行起来却是完全不同的情况。
以受教育权为例,这次行动计划提出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但现实状况却是北京等一些大城市高度垄断各类教育资源,并且在实践中严重歧视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前不久北京第22中学教师侮辱一湖南籍初二学生“无钱无权无户口”,并将其赶出学校的事件,就是恶劣的先例。要解决此类非均衡现象,恐怕不是未来5年能够真正做到的,因为它首先需要破拆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链,才能推动资源配置改革。
再以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为例,行动计划提出了多项具体内容,均很鼓舞人心,但实际上,这些提法的很多内容和精神,早在十年前就已经成为政府一再重申的制度或原则,但在执行环节,屡屡发生问题,以至于到现在,问题越来越普遍,比如律师会见权受到日益严重的非法限制、事实上的秘密审判日益常见,等等。
更为严重的还在于表达权问题。这次行动计划说,将通过尊重政协发言权、促进国家机关与公众交流、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推广和完善“网上信访”、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利益表达权、依法保障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各种方式维护表达权。可在我看来,如此表述,本身就是对表达权的曲解或误导。
所谓表达权,是指公民基于当家作主、监督政府、展示自我、表达诉求等的需要,通过言论、出版、媒体、行动等途径,将自己的意见表达出来的权利和自由。表达,不一定只是一种言论,很多的时候更可以是一种行动,比如游行、示威、静坐、绝食、自杀、焚烧国旗等。
但纵观这次《行动计划》所述内容,将公民的参与权、控诉权、监督权与表达权混淆起来,信访是公民行使控诉权和监督权的途径,而不是表达权的主渠道,政协发言、国家机关与民众交流,则属于参与权的范畴。混淆这些概念,不仅不利于澄清对表达权的认识,而且有害于捍卫公民的表达权。
近现代很多国家的实践告诉我们,一个民主和人权有保障的国度,最重要的就是公民的表达权有保障的国度。如果公民的这一权利受到误解、歧视或限制,则公权力可以持续膨胀、腐败将滋生蔓延、政府将步入腐朽。
过去几十年中,中国在这方面既有沉痛的教训,亦有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比如“文革”期间,表面上公民可以“大鸣大放大字报”,但实则不可以表达内心的真正疑惑或反对——即对神一般的毛主席的任何话、任何号召、任何决策的质疑或反对,以至于全国在狂热的情绪中遭受巨大破坏。
1980年代以来,中国适度承认和尊重公民的表达权,在那个年代,激发了公民的热情,公民与执政党和政府之间的互动,也达到了1949年以来的最好水平和最佳状态。
反观今天,由于网络兴起带来的信息爆炸和公民表达的效率提高,一些官员开始警惕乃至恐慌于网络时代的公民表达,并因此有了很多不合理的决策或实质行为,以限制公民的表达权。比如,有的地方强化网络监控,加大删帖力度,甚至不惜动用警力违法跨省追捕批评者,这些行为,对公民的表达热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严重伤害了宪法所确定的公民言论自由。
其实,如果真正要尊重和促进公民的表达权,国家目前亟需做的事情,一是彻底废除网络审查制度,二是尽快制定《新闻法》以确认新闻自由,三是废除《集会游行示威法》,承认公民的这些基本表达权利,四是恢复承认罢工自由和迁徙自由,尊重人民用脚投票的权利,五是确认以民事诉讼解决机制和行政事后审查机制,对表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进行追责,以防范表达自由给公共秩序和他人正当权利造成的不当伤害。
总而言之,不管是表达权,还是其他各项人权,中国目前最大的进步在于观念的普及和传播,最大的不足则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的内容未能得到遵守,二是各类法律政策所确认的人权内容口惠而实不至。从最终解决机制来看,中国需要尽快建立宪法诉讼机制,赋予宪法以真正的生命力,从而保障宪法所确定的各项公民权利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