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一本《言论的边界——美国第一修正案简史》。书的封面上,套了一截书封,上面大小不一的黑体字很是显眼——“从大骂白宫政要,到八卦他人闺房秘事,为什么美国人比其他任何国家的人都更有胆当众放言?因为,他们有宪法第一修正案这座靠山。”
这个宪法“第一修正案”,早在1791年就由美国国会通过并开始实施。这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
但是200多年来,美国真正执行这十几个字的规定并非一帆风顺。往往是某些法院的一些法官光从民情国是来判断案件的是非,而另有法官则只强调这十几个字的规定,最后才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关于这种争论,在从头至尾13万多字的这本书中,作者共引用了88个案例来说明很多人坚持“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简史,甚至于在极其敏感的国是中——涉及美国历史上的好几位总统,都有人敢于表达不同的见解。
而在1787年,《美国宪法》还没有权利法案,没有对言论、出版以及其他自由的承诺,但是在当时比较危急的政治环境下,它很快就有了这样的需要。宪法提交各州制宪会议批准时,反对派发起了激烈的攻势。宪法批准过程中的几个关键州——马萨诸塞、纽约和弗吉尼亚——都倾向于反对批准宪法案。制宪领袖之一的詹姆斯·麦迪逊向参众两院一共提交了12条宪法修正案。现在的第一修正案当年位列提案的第三条,而提案的前两条主要涉及国会代表的数量和议员的薪水问题,都未能获得四分之三的批准权。截至1791年11月15日,法案生效所需要的最后一个州——弗吉尼亚——批准了该法案,其余的十条修正案都被写进了宪法。
于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出版自由立即大行其道,就是深孚众望的乔治·华盛顿也难逃讥诮的批评。1797年,华盛顿总统卸任后,《费城曙光》即称他为“我国所有不幸的渊薮”,同时又说,“每一个美国人在听到华盛顿的名字终于退出历史舞台,不再制造政治不公的时候,都禁不住欢欣鼓舞、心潮澎湃”。
对这,没有任何人予以干涉。
可是,美国人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贯彻执行,很快就遇到了阻力。1798年7月4日,参议院居然通过了一项与这个“修正案”相对立的关于将煽动性诽谤定为联邦罪行的法案。支持该法案的联邦党人特意选择这个创建美国的日子,意在强化其爱国主义色彩。同样处于联邦党人控制下的众议院,也于7月10日通过了该法案。随后,正是联邦党人的亚当斯总统,就在7月14日签署了这个法案。这就是说,从提交审议到总统批准生效,前后只用了十天时间,而且其中明言:发表、出版“任何针对联邦政府……国会……总统的恶意、虚假、诽谤性的言论均构成犯罪……同时,不得散布蔑视、丑化联邦政府、国会或总统的仇恨。”违者将被处以长达两年的监禁和多达2000美元的罚款。
这立即引起了一连串的争论。民主共和党(也称共和党。该党就是现在民主党的前身)。人杰斐逊在1801年就任总统后,很快就特赦了所有因违反《反煽动叛乱法案》而获罪的人。1804年,他在给一位友人的信中写道:“我释放了所有因《反煽动叛乱法案》而被起诉、被判刑的人,因为我过去并且现在依然认为,这是一部自始至终都绝对无效的法律。它好比国会命令我们集体仆倒、对着一尊金质偶像顶礼膜拜,并且让我负责时时刻刻在旁看守,揪出那些拒不从命的人。而我现在做的,就是把那些拒绝膜拜偶像而被投进火坑的人拯救出来。”……
后来,到了近代,包括大名鼎鼎的罗斯福,以及尼克松、布什等几届总统所发布的政令,都遇到过不同的议论甚至悄没声地抵制。这在独裁专制、个人崇拜、权力至上的国家,是绝对不可能出现这种现象的。
关于言论、出版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现在如果大家深望言论、出版自由的美好日子早日到来,就也来看看《言论的边界——美国第一修正案简史》这本书,看看人家是怎么做的,我们就力争这样做。
(责任编辑 萧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