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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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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10月26日深夜11点多,公安部副部长刘复之接到中央通知,请他和他的同事们去人民大会堂开会。进入北大门,走了几步,刘复之开始觉得不对劲,以往都是往东拐,这回为什么被引导着往西拐?正纳闷着,中央警卫局的一个副局长突然闪现,对他说:“中央决定对你保护审查。”他回答说:“好。”短暂的会话中,一左一右,两个高大的军人,迅速靠近刘复之,架着他,进入早已埋伏好的吉普车,驶往北京卫戍区早已为他备好的单人牢房。 经历过政治风雨的刘复之,对此并非毫无思想准备,但李震死后5天来,种种迹象似乎预示了身陷囹圄的这一刻。
李震,是他的顶头上司,是当时主持公安部工作的常务副部长、核心小组组长,事实上的一把手。5天前的那个晚上,李与同事们开了一个会,会议结束后,他没有回家。第二天,秘书上班时没有见到他,就到处找,刘复之起初还觉得秘书大惊小怪,等到别人向他报告说,两个工人在公安部大院地下的热力管道沟发现了李震,脖颈上挂着一根绳子,地下撒落着若干片安眠药,刘复之惊愕不已。
现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李震是上吊自杀的,死亡的时间大概是晚上散会不久。这位两个月前新当选的中央委员,为什么要自杀?彼时不足60岁的李震,是位经历过枪林弹雨的“开国少将”,在一般人看来,其勇气,其胆魄,其心力,或许不及上个世纪最为叱咤风云的领袖们,也不至于自寻短见啊。
消息传到中南海,中央政治局颇为震惊。负责处理此事的国务院总理一边指示公安部保护现场,一边命令北京卫戍区派一个加强连,封锁所有管道口。他要求公安部,勘查人员不能全是公安部的人,还要从上海等地外调。这些可谓周密的安排,表明了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初步判断,相对于自杀,他们认为“他杀”的可能性更大,理由是:李震没有自杀的理由,政治上,中央是信任他的;工作上,中央是支持他的;家庭上,也是和睦的。
如此一来,形势陡然严峻起来,一个由中央政治局委员领衔的专案组旋即成立。一时间,公安部内风声鹤唳。多年以后,刘复之回忆说,没过几天,他发现顶替李震的新上司,怀疑他谋杀了李震。所以,听闻中央要对他隔离审查,并没有乍听李震死讯时那么愕然。
天亮之后,刘复之吃了点红薯,被迫在单身牢房里写交代材料。单身牢房之外,李震专案组在马不停蹄地忙活着。
在一位当时的中国医学科学院副院长、日后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的主持下,一拨从天津、广东等地抽调过来的名医和法医,对李震的尸体进行了解剖,而后向中央呈递书面报告,确认李震死于自杀。随后,北京、上海等四省市公安局参加现场勘查的技术人员,也向中央递交了现场痕迹物证检验报告,排除他杀。
至此,专案组在李震死亡两三个月之后得出结论:李震死于自杀。中央政治局接受了自杀的说法,但是“因为种种原因”,结论并没有马上公布,直到1977年“四人帮”粉碎之后,中共中央才批准了公安部党组呈交的“李震之死系自杀”的报告。
按理,1974年初的中央政治局既然接受了李震自杀身亡的结论,涉嫌谋杀的人就应该排除嫌疑,审前羁押就该结束了。那个领衔办案的中央政治局委员还真的这么做了,他把公安部核心小组成员召集到北京卫戍区开会,决定解除对刘复之的同事、另一位副部长的审查。可是,也不知道为了什么,他宣布刘复之还需要继续审查。
过了大半年,有人跟那位中央政治局委员提议,解除对刘复之的审查,以免隔离久了,伤了身体。这位中央政治局委员附条件地同意了这个建议,所附条件是,出来之后,只能待在家里,不能回公安部继续当副部长。
就这样,刘复之结束了16个月的关押,脱离了有5个看守的牢笼,喜忧参半地回家了。回家后,刘复之给那位中央政治局委员的上级写信申诉,消息传到当时公安部掌权者的耳里,掌权者很不高兴,觉得他故意捣乱,自身境况更是不妙,直到1977年下半年“四人帮”垮台,他才走出家门,踏上新的工作岗位。
读刘复之的回忆文字,你能感受到他的心酸,他的心痛。他的家被抄了,他的妻子被隔离审查,被轮番逼供,他的儿女,他的朋友,他的秘书,都受到程度不一的牵连。人身自由,公民权利,在那个非理性的时代,成了他们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文革”过后,刘复之出任过公安部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司法部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是一个位高权重的政法高官,他所回忆的个人命运之仓惶,有益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文革”,反思刑事正当程序权利的价值。
刑事正当程序权利,就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侦查、起诉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不经过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财产、自由的权利。我们平常所说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当、沉默权等等,都是公民应有的刑事正当程序权利。通俗地说,面对涉嫌犯罪的公民,司法机关不能盛气凌人地逼迫他们自证其罪,不能对他们超期羁押,不能对他们刑讯逼供,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刑事正当程序权利。
今天,中国法律人口口声声念叨的刑事正当程序,不是中国的土特产,作为一个伟大的法治观念,它是英国人在700多年前贡献给世界的礼物,美国制宪者通过宪法,将它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贯彻到人类的宪政生活中。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包括中华民国宪法在内,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在自己的宪法中,不遗余墨地强调刑事正当程序的价值,这些看似不约而同的行动,不但慰藉了那些在强大的国家追诉权面前簌簌发抖的公民,还让这个古老的法治观念,从一个地方性知识,演变成人类法治文明的共识。
鉴于“文革”践踏程序侵犯人权的教训,上世纪90年代的刑事诉讼法比照中国的国情,将美国宪法张扬过的刑事正当权利的内容囊括其中。然而,公民们刑事正当程序权利不时遭到侵犯的冷酷现实,让较真的人们时常气馁。2000年前后,眼见每年数以万计的超期羁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不得不连续两次联手下文。效果肯定是有的,然而,弊绝风清的法治时代并没有纷至沓来。于是,一部分宪法学者相继发表文章,主张刑事正当程序权利入宪,让国家大法护航刑事正当程序权利。
一些务实的人们可能会觉得宪法学者们的观点很浪漫,很可笑,很乌托邦,很不靠谱。在他们看来,受制于侦破条件的限制,审前羁押之类做法,是务实的,是必须的。的确,无辜者不受侵害的理念,与有效惩治犯罪是有冲突的,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都是需要平衡的,但是,对后者的强调,不能成为我们淡化刑事正当程序的托词。如果刑事正当程序权利不能落到实处,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公职人员和公职机关违反程序的潜在受害者,即使像刘复之这样位高权重的政法高官,也不能幸免。别以为这只是“文革”那个无法无天的年代独有的荒谬,时至今日,新闻报道中侵犯公民正当刑事权利的故事不依然是我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吗? |
来源: 经济观察报 | 来源日期:2012年04月20日 | 责任编辑:左小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