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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钓鱼执法”太荒唐 (新京报)

已有 1119 次阅读2012-3-24 08:33 |个人分类:时事评论|系统分类:杂谈| 钓鱼执法, 新京报, 公安, 森林 分享到微信

“末位淘汰”式的警务管理,会导致刑讯逼供、违法办案抬头,甚至不惜制造假案、冤及无辜。

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冯某、刑侦大队副队长谢某、民警李某等人,为了出成绩,扭转考评落后的局面,假扮买家钓鱼执法,致使吉某等人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错误拘留。日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处三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大河报》3月23日)

这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职权、错误实施诱惑侦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诱惑侦查,通常用来侦破作案方式隐蔽、没有具体受害人的特殊案件,例如毒品、走私、假币犯罪等。我国刑诉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为防止诱惑侦查被滥用,各国一般将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犯意诱发型”是指被诱惑者本无犯罪意图,但由于诱惑者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了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机会提供型”是指被诱惑者已经产生了犯罪意图或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诱惑者只是提供一个有利于犯罪实施的客观条件或机会。“犯意诱发型”被称为“侦查陷阱”或“警察圈套”,各国立法通常持否定态度;“机会提供型”则为合法侦查手段。

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三民警实施的钓鱼执法,就是典型的“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人为地制造犯罪,逾越了法律的界限。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导致这一案件的背景因素:由于刑侦大队前三个月办案情况一直处在全市倒数,且该局规定,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要被罚款300元并予以诫勉谈话,仍无进展的调整主要领导工作岗位等,为了扭转考评落后局面,民警才出此下策。这种不合理的“末位淘汰”式量化考评机制,也是此案发生的重要诱因。

“末位淘汰”式考评机制,被现代企业管理广为采用,但警务管理不同于企业管理,由于各个地区、各个警种面对的治安情况各不相同,在下达考评指标时应切合实际,不能过高。否则,不仅会导致数字上弄虚作假,而且会导致刑讯逼供、违法办案抬头,甚至不惜制造假案、冤及无辜。本案中的森林公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可能刑事案件本来就少,岂能要求在考评指标上与其他地区、警种一视同仁?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的这起案件警示我们: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立法完善和执法监督,还必须建立起现代化的、科学有效的警务管理体系,为警察自觉守法、规范执法提供有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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