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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条款引争议 第73条被指挤压私权(人民网)

已有 1280 次阅读2012-3-13 09:59 |个人分类:时事新闻|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刑诉法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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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条款引争议 第73条被指挤压私权

图:“刑诉法修正案”报刊关注度趋势(单位:篇)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微博)两会速递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发各方关注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将成为法制里程碑

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审议表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有“小宪法”之称,还有专家说“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因而民众特别是法律界、知识界给予了高度关注。表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全体会议组织的一次重大活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一块相当重要的基石。修订过程能否妥善回应公众的关切,具有重大意义。

刑诉法大修备受媒体广泛关注,3月1日至3月11日期间国内报刊的相关报道高达1108篇。主流媒体报道,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完善了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并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有望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的里程碑。一些媒体重点报道刑诉法修正案“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表明全国人大的立法关注点顺应了主流民意,有助于遏制近几年一些地方传出的刑讯逼供行为,重申和弘扬司法程序公正。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此次修订有不小进步,但部分条款仍有争议。其中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73条反响最为热烈,该条款主要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网上不少帖文认为,这样的规定提示公安等侦查机关权力扩张,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同时,对嫌犯的权利保障有所忽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死刑复核讯问被告人、一审案件特殊情况审限“审而不限”、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法院认可等三大问题上,程序设置凸显公权力的“强攻”势头,草案相比之前有退步;另外,律师职业环境保障不足,争议涉及到“律师伪证罪”的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调查取证和辩护,往往容易被看成是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对抗”,由此导致公安和检察机关利用刑诉法第38条和刑法306条,对刑辩律师进行“职业报复”。近年来,律师陷于伪证罪的案例层出不穷,很多律师和学者都呼吁修改此条款。而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比如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提出,应将伪证罪适用范围,同等适用于到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包括公检法人员。

近年来的几个案例,都不同程度反映出公权力有待进一步约束的一面。刑诉法修正草案部分条款引发网友担忧公权力挤压私权成了自然之事。部分网友认为,刑诉法修订应保护而非削弱公民“免于恐惧的自由”。

尽管提交给人大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多达110条,但由于缺乏相关知识背景,普通网友真正能够参与讨论的话题屈指可数。法律人士和一些网上活跃的“意见领袖”,乃至一些企业家和演艺界人士,都对草案表达了强烈的关切。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如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

最新消息 2012年3月12日 18:16
下午在全团会上就两高工作报告的审议发言,重点提了四点建议:一、正确定位两院的职能,尽快为两院减负;二、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审判,调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三、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四、妥善处理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更多
、迟夙生律师、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微博)等,也在个人微博上对此修正案表示关注。王明雯代表在微博写道:“强烈建议取消监视居住中关于‘指定居所’的规定。理由是因其没有类似于规范看守所侦察活动的规定,可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场所与条件,非常危险。完全可能导致关于禁止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排除所作的一切努力化为乌有!”

据微博调查,97.2%表示关心刑诉法大修。在一项题为“你熟悉刑事诉讼法么”的调查中,对刑事诉讼法全文完全不懂和不大懂的占65%以上,表示来看热闹的、看投票结果的约占20%,表示“我一直研究刑事诉讼法,这是我老本行”仅占9%,这体现出少数精英意见领袖强大的舆论影响力,完全不懂刑诉法的网友在意见领袖忧虑的影响下,观点自然受到同化。有关部门在刑诉法修正案的审议前后,有必要加大对法律的诠释和普及工作。(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舆情分析师 朱毅)

  • 王明雯听众:146720
    上午审议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草案,再次修改后的内容没有涉及要害。忍不住发了一个言,强烈建议取消监视居住中关于“指定居所”的规定。理由是因其没有类似于规范看守所侦察活动的规定,可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场所与条件,非常危险。完全可能导致关于禁止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排除所作的一切努力化为乌有!
    03月11日 11:48
    转播(937)
  • 易延友听众:47080
    #刑诉法修改#4修改中有些被当局认为是进步的地方,由于进步不彻底,反而遭受诟病。例如前面例举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如能同时废止如实回答义务就近乎完整了。又如对拘留后通知的要求,因为没有废除所有的例外,只是对例外进行了不彻底的限制,反而让大家感觉秘密拘留会更普遍。
    03月11日 22:07
    转播(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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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言者无罪 2012-3-13 10:12
热门帖子 帖子加载中....
腾讯网友 宁静致远 6小时前全国人大代表、菏泽市委书记赵润田表示“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死刑,就没人敢贪污了。现在对贪污处罚较轻,这对一个人可能是人性关怀,但等于纵容更多人走这条路,违反了基本的人性”

回复反对[0]支持[1535]腾讯四川省网友 风云 6小时前“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对这些人我们可以理解、也不用同情。但是如何界定,由谁界定?公安机关会不会任意扩大化,只要带上这顶帽子就可以任意妄为。应有一个纠错机制和追责机制方可服众。

回复反对[0]支持[700]腾讯安徽省网友 寂寞 7小时前我也是看热闹的。。。。但是有一条我懂得刑讯逼供,在我们基层经常出现刑讯逼供,户主少了一条牛。同时抓了30个人,经过刑讯逼供以后,30个人都承认偷了这一条牛,可见刑讯逼供是多么可怕,我个人觉得通过立法是不是能改变这个现状,。。。。。。。。。。。。!

回复反对[0]支持[590]腾讯沈阳市网友 山色远空 6小时前中国修改法律从来都是“犹抱琵笆半遮面”,为什么就不能彻底一点呢!说穿了还是权力之争啊!如果真的能保证人权,有些司法机关的滥权行为就不能实施了,而这一点正是这些司法机关所惧怕的。悲哉!我对这次的刑诉法修改不抱任何希望了!!!

回复反对[0]支持[410]腾讯上海市网友 M★朗 6小时前权大于法要改变,民众才信任法

回复反对[0]支持[305]腾讯金华市网友 芋头 6小时前73条若不谨慎研究而逆势表决通过,看似获得合法的维稳依据,其实为更大的不稳而种下隐患!

回复反对[0]支持[300]腾讯网友 Sky Walker 6小时前监视居住,住在哪里要指明,但是决对不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而应法律明确规定,而且要明确居住条件,行动自由程度,以防变相拘押。

回复反对[0]支持[170]腾讯网友 一叶知秋 6小时前恐怖~~搞到有点想移民了

回复反对[0]支持[169]腾讯网友 平安人生 6小时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73条反响最为热烈,该条款主要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网上不少帖文认为,这样的规定提示公安等侦查机关权力扩张,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同时,对嫌犯的权利保障有所忽视。

回复反对[0]支持[107]腾讯随州市网友 枫林晚 6小时前挺好的啊,身正不怕影子斜,正常人哪那么多秘密,没有那么多摄像头哪来今天的高破案率。个人很支持这个东西

回复反对[0]支持[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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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昭通市网友 风之随者 5小时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死刑复核讯问被告人、一审案件特殊情况审限“审而不限”、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法院认可等三大问题上,程序设置凸显公权力的“强攻”势头,草案相比之前有退步;另外,律师职业环境保障不足,争议涉及到“律师伪证罪”的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调查取证和辩护,往往容易被看成是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对抗”,由此导致公安和检察机关利用刑诉法第38条和刑法306条,对刑辩律师进...[查看全文]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洛阳市网友 ok!china 5小时前强烈建议取消监视居住中关于“指定居所”的规定。理由是因其没有类似于规范看守所侦察活动的规定,可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场所与条件,非常危险。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这很容易让公、检、法在秘密的情况下,以特殊手段将嫌疑人弄死(包括车祸、逃跑被误杀、畏罪自杀等)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文山州网友 宿命的轮回 5小时前你犯罪了吗?
没有,
你可以回家了
以后就是这样,都是为了工作,谁愿意得罪谁。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河南省网友 观复 5小时前随州市 枫林晚 1
挺好的啊,身正不怕影子斜,正常人哪那么多秘密,没有那么多摄像头哪来今天的高破案率。个人很支持这个东西
一看你就是那种很天真善良的孩纸。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山东省网友 常青树 5小时前同感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北京市网友 修河 5小时前建议投票反对表决草案,让人大重修,不要每一次会议是公式化的通过每个决议方案,一帮呆子在投违心票。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南宁市网友 漂洋过海 5小时前刑法修正案七十三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确实应该取销!!!!这条的解读为:公安机关可以将涉嫌犯罪嫌疑人随意拘留、刑讯逼供提供合法场所而不须把人送进看守所!!这是民主法制的倒退!!!坚决反对!!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山东省网友 常青树 5小时前宁静致远 1
全国人大代表、菏泽市委书记赵润田表示“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死刑,就没人敢贪污了。现在对贪污处罚较轻,这对一个人可能是人性关怀,但等于纵容更多人走这条路,违反了基本的人性”
它们不会整死它们的同伙好帮凶滴!死刑,也要对事.对人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苏州市网友 Evil angel 5小时前强烈反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73条,此法一出台,百姓恐怕将再无人权可言。谁来界定?谁来监督?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北京市网友 糖果枪 5小时前随州市 枫林晚 1
挺好的啊,身正不怕影子斜,正常人哪那么多秘密,没有那么多摄像头哪来今天的高破案率。个人很支持这个东西
呵呵,哪天不明就里落到你头上,你就知道了,头脑简单的二货

回复反对[0]支持[6]腾讯福州市网友 cqc 5小时前只有在当权者受到这种威胁时它才会被改变吗?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杭州市网友 透心凉 5小时前看来当代要出戴笠这样的人物了!某种颜色的恐怖要开始了!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网友 水花回 5小时前代表们你们就投支持票吧,哪天你也会用上73条的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网友 圈◎圈儿 5小时前权钱大于法的社会,归根结底有法也不依呀,法只是治于小民的法,权力的障眼法...

回复反对[0]支持[1]腾讯呼伦贝尔市网友 青松 5小时前对于危害国家权力的人就是不能给与任何权利,国家的安全都受到危害了还要权利?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网友 过客 5小时前在没有做到马克思所说的起诉和抗辩对立的基本格局的情况下,刑诉法就没有完善。人权保护就流于口水。其实,根本还在律师的保护和建设。北京检察长慕平所说的,刑事案件律师参与辩护的才百分之几。触目惊心啊?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看问题,不得不说,重庆在打黑运动中,对律师的违法查处,实在是我国法治发展的悖行.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网友 千与千寻 5小时前我支持第73条进一步扩大范围!坚决支持!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河南省网友 杜律师 5小时前伪证罪的使用范围 应适用于公检法。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宁波市网友 我是我 5小时前如果去抓真的犯罪,那要通知他吗,那岂不是打草惊蛇吗?

回复反对[0]支持[0]腾讯西安市网友 晚风 5小时前应该进一步约束公、检、法的权利,保护民众的个人权利。以往出现的冤假错案,往往都是公、检、法的权利过大,没有相应的制约监督,造成个人人身权利遭到侵犯。如果“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如实回答义务”,得到执行,谁能保证在执行过程中以此造成新的人身伤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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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言者无罪 2012-3-13 10:11
73条就是侵犯人权!伪证罪应该适用于一切参与诉讼的人员,当然包括公检法,不能仅仅指向犯罪嫌疑人和为其辩护的律师以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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