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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应由政府养老(华商报)

已有 900 次阅读2012-3-9 23:06 |个人分类:时事新闻|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独生子女, 人大代表 分享到微信

上世纪70年代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至今已有30年,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已进入老龄化。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意外死亡或伤残的家庭,他们的父母该如何养老?

调查:“失独”父母老无所养

全国人大代表赵超调查发现:在咸阳独生子女家庭近20万户,独生子女伤亡家庭424户,其中子女伤残家庭178户,子女死亡家庭246户。独生子女伤亡家庭承受精神打击的同时遭遇经济困难,成为新的社会弱势群体。

独生子女去世后,父母容易陷入自行封闭,精神濒临崩溃;而子女伤残的家庭则容易陷入经济困境。经调查,因子女伤残求医治病而导致家庭返贫的占到50%以上。同时,他们的养老也是难题,因为现有的养老院、敬老院绝大多数属私营且收费昂贵。

现行的国家计生特别扶助政策,每月对独生子女伤亡家庭进行补贴,每人每月一两百元,但在年龄方面有所限制,要求女方年满49周岁时,夫妻双方才能同时纳入扶助范围。

赵超认为这样的救助力度不够,而且经调研60%以上对象由于年龄原因享受不了该政策。

建议:设专门养老保险制度

赵超认为,“失独”夫妇年老以后,养老和医疗无法解决,应由政府出资,将其送到敬老院、养老院,免费安度晚年。

他建议国家应该加大对独生子女伤亡家庭的政策倾斜力度:独生子女伤亡家庭参加新合疗时,对他们的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20%;优先对其提供大病医疗补助;在按人头分配集体福利、落实惠农政策和各类经济补偿时,对农村独生子女伤亡家庭按照1.5个子女计算;建立计划生育补偿机制,将征缴到的社会抚养费拿出30%,列为独生子女伤亡家庭救助经费。

同时,建立独生子女特困家庭的救助机制:在独生子女死亡的第一时间对其家庭进行慰问,给付国家补偿金;对有特殊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进行救助,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定为相应城镇或农村人均纯收入的50%,发放到父母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建立独生子女伤亡家庭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伤亡家庭办理养老保险,父母退休或满60周岁后便可以随时支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特困家庭应优先纳入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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