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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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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政治建设问题”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一、澄清几个学理问题
民主的基本学理早已被众多学者多次阐明,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里已经成为常识。然而,在我国仍有不少人对民主的基本理念不甚明了,甚至还存在着一些有意或者无意的曲解。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必然会阻滞我国的民主建设。因为很多道理过去已经讲过,所以这次针对一些模糊认识和错误说法,只强调其中的几点。
一、民主的“主”是主权,而不是次权。
我在《马克思恩格斯政治学说研究》一书中指出,权力是凭借物质力量在社会有序结构中运行的人对人的精神性强制支配力[1]。
权力运行于其中的有序结构是一个系统,即权力系统。各种权力在系统中分层分类配置。在这种有方向的有序结构即有方向的系统中,必然会有一种权力处在起点的位置上。没有这种处于起点位置上的权力,整个系统便无所依归。这种处于起点位置上的权力,就是主权。“主权”是同“次权”相对应的。没有其它权力,主权也无从与之区别开来,从而也就没有意义。由于处在起点位置,所以主权最终产生并决定该系统内的其它一切权力,却不被其它权力所产生和决定。
主权具有以下性质:一、不受限制性,即不受其它任何权力限制,是最高的或最终的权力。二、不可分割性。三、唯一性即排它性。四、不可让与性。主权不因时间流逝或不行使而消亡。
掌握主权的人是主权者。
治权,即管理权,是次权的一种。当主权掌握在君主或者寡头手里时,主权同治权是可以结合在一起的,主权者可以同时是最高行政管理者。当主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里时,情况就不同了。除了小国寡民的场合以外,行政管理者只能是公民中的少数人,绝大多数公民只能是被管理者,而不能是管理者。
公民全体集合起来选举代表管理公共事务时,无疑让渡给了代表一定的权力。这就像主人让渡给管家或仆人一定的权力一样,全体公民所让渡出来的只是治权,而不是主权(如果连主权也让渡出去,自己就不再有让渡什么权力的资格了)。因此,当主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里时,主权同治权是分开的,全体公民掌握主权,而政府掌握治权。政府受主权者的委托,执行主权者的意志,只是主权者的代理人。
由此可见,我们平时所说的“民主”中的“主”指的仅仅是主权。“民主”不是“民治”。民掌握的应是主权,而不是治权。民治并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最有效率的。除了与全体公民一起共同享有主权以外,公民个人没有任何政治权力。当某个公民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时,他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国家机关,即全体公民的公仆。在民主制中,选民不是对一切事情都做主,而是只对由哪些人执政这件事情做主[2]。做完这个主以后,具体的事情就交给由选民们挑选出来的公仆去办理了。在这个场合之外,公民只是被管理者,必须服从国家机关的管理。只有具备对执政者的挑选权,才能具备对执政者的监督权。
有人把“民主”同“民治”相混淆,嘴上说要“民治”,好像要给民比主权更多的东西,而在实际行动中却以“领导”为名替民做主,盗走民的主权。在这种情况下,“民治”主张不过是对民的“忽悠”。
二、主权只有对内方面,没有对外方面。
按照多年以来流行的辞典和教科书的说法,主权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外方面的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不受其它国家或实体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力”[3]。具体说来就是不同主体之间的独立权和平等权(包含处理自身内部事务的自由在内),是说这两个权不因国力强弱而在不同国家之间有大小的区别。我认为,独立权和平等权属于“利权”[4]范畴,而不是“权力”范畴。严格地说,对外方面的“主权”即独立权和平等权其实并不是主权,充其量只是自主权,即相对于其它主体而言,有对自身事务做决定的利权,其中包括自身同其它主体的交往及由此产生的相互关系。我认为,只有在同一个权力系统内,才会存在主权同次权的比较,因而也才会有主权存在。而不同的主体,特别是独立和平等的主体之间,只有利权关系,并不存在权力关系。独立权和平等权同主权概念实际上是不相干的,不相容的。把这两个权即独立权和平等权称之为“主权”是不正确的。事实上,不同的主体彼此交往,发生关系时,并不以其内部主权位置的不同而有什么不同。我们只要想一想人们平时所说的“拥有主权”的国家既可以是民主制的,也可以是君主制的,就可以明白作为对外方面的“主权”概念与政治体制即国家管理形式完全没有关系。因此,在辞典和教科书中所说的主权的对外方面并不存在,主权只有对内方面[5]。
三、民主的核心是票决,与票决互为表里。
在人民主权制度中,因为全体公民只有集合在一起时才是主权者,所以公民只有全体集合时才能够行使主权,通过表决选举自己的代表来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因此,民主制又被称为共和制,即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政治体制。民主制是从主权位置的角度对主权在民的国家管理形式的命名,而共和制则是从主权实现途径的角度对同一种国家管理形式的命名。
在自下而上的逐级授权制中,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选举出来的。而在自上而下的逐级授权制中,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则是选拔出来的。一个是下面的人往上“举”,一个是上面的人向上“拔”,区别是很明显的。在这种意义上,把共和制说成选举制,把君主制说成选拔制,也是过得去的。
因为公民实现主权除了集合到一起投票表决外别无它途,所以,民主与票决是互为表里的,没有票决就没有民主,或者说不是民主。不论民主还有多少原则和方法,票决都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民主程序是实现民主的不可缺少的操作性环节。有人把民主说成“少数服从多数”,虽然不够全面和准确,但的确是抓住了要点。“少数服从多数”正是投票表决中最重要的原则。
在票决时,如果候选者之间不存在竞争,普天之下,只此一家,让选举者没有做其它选择的可能,那么,选举即便存在,也没有实际意义。
在中国大陆的文化大革命中,当需要建立权力机构时,并不是实行票决,而是各个利益群体通过搏斗,自行抢夺权力。谁胳膊粗、拳头硬、嗓门大,谁就掌权。这不是民主,更不是什么“大民主”,而是弱肉强食。当然,说“弱肉强食”,也不完全准确,因为在当时的特定情况下权力机关成立需要经过上级批准,就全国范围而言,归根到底由元首做主。用文化大革命的办法解决社会矛盾,只能使中国陷入官僚特权阶级改朝换代的治乱循环中。
四、民主是关系性事物,而不是实体性事物,不具有民族性、阶级性、性别性、宗教性、职业性……
在我们国家,经常可以听到“资产阶级民主”、“无产阶级民主”的说法。这样的概念能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民主究竟有没有阶级性?我认为,作为国家管理形式,“民主制”同“君主制”都属于关系性事物。而享有主权的人即主权者则是一种实体。关系与实体是截然不同的范畴。实体具有属性,主权者具有民族性、阶级性、性别性、宗教性、职业性等等。而关系只有类型的区别,没有属性的区别。民主作为人与人之间即实体间相互位置的关系性概念也是没有民族性、阶级性、性别性、宗教性、职业性等等属性的。只要是真的民主,而不是假的民主,无论是在哪个国家,无论主权者由哪些人、哪些阶级组成,都是主权者通过投票表决决定由哪些人来做自己的公仆,也就是说决定由哪些人来执政。当前人们以“要资产阶级民主”还是“要无产阶级民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斗争,实质是对主权者地位的争夺,也就是谁应该享有主权,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是社会部分成员,还是社会全体成员?如果根本不承认主权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通过投票选择公仆这个基本原则,那就不是要“这种民主”还是“那种民主”的问题,而是根本反对民主了。
宣称民主有阶级性,有两类原因,一类是在学理上没有弄清民主属于关系性事物而不属于实体性事物。另一类则是害怕民主,用给民主贴上“资产阶级”标签的方法来根本否定民主,而不是仅仅否定其中所谓的“资产阶级民主”。因为,在我们国家,在不少人中,还有一种以“阶级”划线的思维定势,按照这种思维定势,一个事物只要被贴上“无产阶级”标签,就是好的,就是正义和真理;一个事物只要被贴上“资产阶级”标签,就是坏的,就是邪恶和谬误。在这些人营造的舆论氛围中,把民主贴上“资产阶级”标签,不过是一种拒斥民主的手段,是一种反民主的手段。
某些人一方面强调民主只能由部分阶级享有,自己天经地义属于这个范围,而与自己持不同政见者不应在这个范围内;另一方面对我国大陆实际存在的官僚特权阶级同平民阶级的对立却视而不见,拒不承认官僚特权阶级同平民阶级的矛盾已经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他们实际上从对民主“阶级性”的强调和对阶级对立真实状况的否认两个方面维护了官僚特权阶级的利益。
五、“党内民主”不能成立。
现代民主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权力是全体选民自下而上逐级授予的,最终来源是公民生而自有的人权[6]。
现代民主国家犹如金字塔,全体选民为塔基,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为塔尖。它的形成方式是自塔基向上生长,逐级缩小。在这种社会组织中,上层依附于下层。
而政党则是以发起建党的少数公民为基点或核心,通过滚雪球的方式自内向外、由小向大地形成起来的,外层组织的利权由内层组织授予。外层依附于内层,也就是下层依附于上层,否则外层就无法吸附到这个组织上,无法成为这个实体的组成部分。政党形成的这种方式折射到组织制度上,就是自上而下的逐级授权制。政党在建立时和建成以后在一定层次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选举是不能同这种生长方式相抵触的,因而是从属于自上而下的逐级授权制度的。
除了创始人以外,政党成员在党内的利权不是生来就有的,而是通过入党手续,接受先行在党的人制订的党纲和党纪,放弃公民的部分利权以后,向先行在党的人换来的,因此并不具有原初利权的性质。这种利权只不过是在一定限度内发表意见的利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说法不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从来没有“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党员”的规定,也就是说,党员在党内并不是主权者。既然党员没有主权,“党内民主”自然就不存在。鉴于政党滚雪球的生长方式,“党内民主”的概念根本就不能成立。
因此,“先搞党内民主,后搞人民民主”的说法不过是对民主进程的一种延宕。
六、再戳几个“肥皂泡”。
除了“党内民主”以外,还有几个关于“民主”的流行说法也属于“民主”问题上的“肥皂泡”。
例如,人们常常把“兼听”、“纳谏”、“群众路线”说成“民主”。实际上,兼听、纳谏、群众路线在民主制中可以用,在君主制中也可以用。在民主制中,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利权,不存在让不让人讲话的问题。而在君主制中,就有一个让不让人讲话的问题了。让人讲话,既可以“让”,也可以“不让”。讲了以后,采纳不采纳,并不由讲话的人决定,而是由“走群众路线的秦始皇”[7]或者“兼听、纳谏的唐太宗”决定。
人们平时还有“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学术民主”,以及“社区民主”、“乡村民主”、“城市民主”、“企业民主”等等提法。前一类是根据活动的领域命名的,后一类是根据活动的主体或者场地命名的。这些究竟是不是民主呢?我们只要用“主权”概念加以对照,或者“测试”,就可以迎刃而解,一目了然。所谓“经济民主”,不过是账目公开。所谓“军事民主”,不过是在军事问题上允许大家发表意见。这些都同“主权在民”没有关系,同主权在哪里没有关系,因此都不是民主。“学术民主”,不但于学术无益,而且于学术还有碍。因为真理并不以认识它的人数的多少为依归,众口一词可能是真理,也可能不是真理。在学术研究中,如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有可能扼杀真理。在学术研究中,只能实行学术自由,而不是学术民主。根据主体或者场地而命名的“民主”是不是真正的民主,要看组成主体的成员或者在场地中活动的人是否拥有原初的利权,看它是利权在先,还是契约在先。按照这个标准,“社区民主”以及“乡村民主”、“城市民主”,主体或者在场地中活动的人即社区居民、村民、市民,其利权是只要居住在该地就无条件享有的,不需要一个外在的另外的主体赋予他,其利权具有原初的性质,因而“社区民主”、“乡村民主”、“城市民主”可以成立。前面说过,党员的利权没有原初性,需要通过契约获得,因而“党内民主”不能成立。同理,企业雇员也是经过雇佣契约获得利权的,这种利权是企业主[8]赋予的,内容不过是在一定限度内发表意见的利权。因此,“企业民主”的概念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从“替民做主”转向“由民做主”
第二次国共合作以来,我们党多次表达过建设一个民主国家的愿望。这一点,从20世纪40年代《新华日报》和《解放日报》的言论以及毛泽东在延安同黄炎培的谈话中可以得到证明。在这种努力所形成的惯性的作用下,我们党在取得全国政权以后,顺理成章地把辛亥革命所确立的民主原则写进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及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这种原则,全体公民是主权者,谁执政要由全体选民决定,而不是凭借武力自我决定。可以说,写进根本大法的这些内容已经为我们国家铺就了一条民主的轨道。
然而,我们党自身并不是循着这条轨道上台执政的,而是循着丛林法则的轨道,“狮王争霸”,通过暴力夺得统治权的。我党的全国性执政权力并不是选民赋予的,而是自己从国民党那里夺来的。我党夺权时,国家主权并不在选民手上,而是在国民党手上。我党夺到手的既包括治权,也包括主权。
暴力的轨道同民主的轨道没有交汇点,因而沿着暴力轨道不会自动滑上民主轨道。要想转换轨道,需要有一个“搬道岔”行动。这个行动就是拿到国家主权的政治集团把主权交给全体公民,自己则作为申请执政的政治群体之一听候全体公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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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五柳村 | 来源日期:2012-03-04 | 责任编辑:左小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