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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明:排除阻碍,推进民主

已有 752 次阅读2012-3-5 11:03 |个人分类:时事评论|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政治建设问题”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一、澄清几个学理问题


  民主的基本学理早已被众多学者多次阐明,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里已经成为常识。然而,在我国仍有不少人对民主的基本理念不甚明了,甚至还存在着一些有意或者无意的曲解。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必然会阻滞我国的民主建设。因为很多道理过去已经讲过,所以这次针对一些模糊认识和错误说法,只强调其中的几点。


  一、民主的“主”是主权,而不是次权。


  我在《马克思恩格斯政治学说研究》一书中指出,权力是凭借物质力量在社会有序结构中运行的人对人的精神性强制支配力[1]。


  权力运行于其中的有序结构是一个系统,即权力系统。各种权力在系统中分层分类配置。在这种有方向的有序结构即有方向的系统中,必然会有一种权力处在起点的位置上。没有这种处于起点位置上的权力,整个系统便无所依归。这种处于起点位置上的权力,就是主权。“主权”是同“次权”相对应的。没有其它权力,主权也无从与之区别开来,从而也就没有意义。由于处在起点位置,所以主权最终产生并决定该系统内的其它一切权力,却不被其它权力所产生和决定。


  主权具有以下性质:一、不受限制性,即不受其它任何权力限制,是最高的或最终的权力。二、不可分割性。三、唯一性即排它性。四、不可让与性。主权不因时间流逝或不行使而消亡。


  掌握主权的人是主权者。


  治权,即管理权,是次权的一种。当主权掌握在君主或者寡头手里时,主权同治权是可以结合在一起的,主权者可以同时是最高行政管理者。当主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里时,情况就不同了。除了小国寡民的场合以外,行政管理者只能是公民中的少数人,绝大多数公民只能是被管理者,而不能是管理者。


  公民全体集合起来选举代表管理公共事务时,无疑让渡给了代表一定的权力。这就像主人让渡给管家或仆人一定的权力一样,全体公民所让渡出来的只是治权,而不是主权(如果连主权也让渡出去,自己就不再有让渡什么权力的资格了)。因此,当主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里时,主权同治权是分开的,全体公民掌握主权,而政府掌握治权。政府受主权者的委托,执行主权者的意志,只是主权者的代理人。


  由此可见,我们平时所说的“民主”中的“主”指的仅仅是主权。“民主”不是“民治”。民掌握的应是主权,而不是治权。民治并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最有效率的。除了与全体公民一起共同享有主权以外,公民个人没有任何政治权力。当某个公民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时,他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国家机关,即全体公民的公仆。在民主制中,选民不是对一切事情都做主,而是只对由哪些人执政这件事情做主[2]。做完这个主以后,具体的事情就交给由选民们挑选出来的公仆去办理了。在这个场合之外,公民只是被管理者,必须服从国家机关的管理。只有具备对执政者的挑选权,才能具备对执政者的监督权。


  有人把“民主”同“民治”相混淆,嘴上说要“民治”,好像要给民比主权更多的东西,而在实际行动中却以“领导”为名替民做主,盗走民的主权。在这种情况下,“民治”主张不过是对民的“忽悠”。


  二、主权只有对内方面,没有对外方面。


  按照多年以来流行的辞典和教科书的说法,主权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外方面的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不受其它国家或实体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力”[3]。具体说来就是不同主体之间的独立权和平等权(包含处理自身内部事务的自由在内),是说这两个权不因国力强弱而在不同国家之间有大小的区别。我认为,独立权和平等权属于“利权”[4]范畴,而不是“权力”范畴。严格地说,对外方面的“主权”即独立权和平等权其实并不是主权,充其量只是自主权,即相对于其它主体而言,有对自身事务做决定的利权,其中包括自身同其它主体的交往及由此产生的相互关系。我认为,只有在同一个权力系统内,才会存在主权同次权的比较,因而也才会有主权存在。而不同的主体,特别是独立和平等的主体之间,只有利权关系,并不存在权力关系。独立权和平等权同主权概念实际上是不相干的,不相容的。把这两个权即独立权和平等权称之为“主权”是不正确的。事实上,不同的主体彼此交往,发生关系时,并不以其内部主权位置的不同而有什么不同。我们只要想一想人们平时所说的“拥有主权”的国家既可以是民主制的,也可以是君主制的,就可以明白作为对外方面的“主权”概念与政治体制即国家管理形式完全没有关系。因此,在辞典和教科书中所说的主权的对外方面并不存在,主权只有对内方面[5]。


  三、民主的核心是票决,与票决互为表里。


  在人民主权制度中,因为全体公民只有集合在一起时才是主权者,所以公民只有全体集合时才能够行使主权,通过表决选举自己的代表来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因此,民主制又被称为共和制,即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政治体制。民主制是从主权位置的角度对主权在民的国家管理形式的命名,而共和制则是从主权实现途径的角度对同一种国家管理形式的命名。


  在自下而上的逐级授权制中,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选举出来的。而在自上而下的逐级授权制中,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则是选拔出来的。一个是下面的人往上“举”,一个是上面的人向上“拔”,区别是很明显的。在这种意义上,把共和制说成选举制,把君主制说成选拔制,也是过得去的。


  因为公民实现主权除了集合到一起投票表决外别无它途,所以,民主与票决是互为表里的,没有票决就没有民主,或者说不是民主。不论民主还有多少原则和方法,票决都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民主程序是实现民主的不可缺少的操作性环节。有人把民主说成“少数服从多数”,虽然不够全面和准确,但的确是抓住了要点。“少数服从多数”正是投票表决中最重要的原则。


  在票决时,如果候选者之间不存在竞争,普天之下,只此一家,让选举者没有做其它选择的可能,那么,选举即便存在,也没有实际意义。


  在中国大陆的文化大革命中,当需要建立权力机构时,并不是实行票决,而是各个利益群体通过搏斗,自行抢夺权力。谁胳膊粗、拳头硬、嗓门大,谁就掌权。这不是民主,更不是什么“大民主”,而是弱肉强食。当然,说“弱肉强食”,也不完全准确,因为在当时的特定情况下权力机关成立需要经过上级批准,就全国范围而言,归根到底由元首做主。用文化大革命的办法解决社会矛盾,只能使中国陷入官僚特权阶级改朝换代的治乱循环中。


  四、民主是关系性事物,而不是实体性事物,不具有民族性、阶级性、性别性、宗教性、职业性……


  在我们国家,经常可以听到“资产阶级民主”、“无产阶级民主”的说法。这样的概念能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民主究竟有没有阶级性?我认为,作为国家管理形式,“民主制”同“君主制”都属于关系性事物。而享有主权的人即主权者则是一种实体。关系与实体是截然不同的范畴。实体具有属性,主权者具有民族性、阶级性、性别性、宗教性、职业性等等。而关系只有类型的区别,没有属性的区别。民主作为人与人之间即实体间相互位置的关系性概念也是没有民族性、阶级性、性别性、宗教性、职业性等等属性的。只要是真的民主,而不是假的民主,无论是在哪个国家,无论主权者由哪些人、哪些阶级组成,都是主权者通过投票表决决定由哪些人来做自己的公仆,也就是说决定由哪些人来执政。当前人们以“要资产阶级民主”还是“要无产阶级民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斗争,实质是对主权者地位的争夺,也就是谁应该享有主权,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是社会部分成员,还是社会全体成员?如果根本不承认主权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通过投票选择公仆这个基本原则,那就不是要“这种民主”还是“那种民主”的问题,而是根本反对民主了。


  宣称民主有阶级性,有两类原因,一类是在学理上没有弄清民主属于关系性事物而不属于实体性事物。另一类则是害怕民主,用给民主贴上“资产阶级”标签的方法来根本否定民主,而不是仅仅否定其中所谓的“资产阶级民主”。因为,在我们国家,在不少人中,还有一种以“阶级”划线的思维定势,按照这种思维定势,一个事物只要被贴上“无产阶级”标签,就是好的,就是正义和真理;一个事物只要被贴上“资产阶级”标签,就是坏的,就是邪恶和谬误。在这些人营造的舆论氛围中,把民主贴上“资产阶级”标签,不过是一种拒斥民主的手段,是一种反民主的手段。


  某些人一方面强调民主只能由部分阶级享有,自己天经地义属于这个范围,而与自己持不同政见者不应在这个范围内;另一方面对我国大陆实际存在的官僚特权阶级同平民阶级的对立却视而不见,拒不承认官僚特权阶级同平民阶级的矛盾已经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他们实际上从对民主“阶级性”的强调和对阶级对立真实状况的否认两个方面维护了官僚特权阶级的利益。


  五、“党内民主”不能成立。


  现代民主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权力是全体选民自下而上逐级授予的,最终来源是公民生而自有的人权[6]。


  现代民主国家犹如金字塔,全体选民为塔基,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为塔尖。它的形成方式是自塔基向上生长,逐级缩小。在这种社会组织中,上层依附于下层。


  而政党则是以发起建党的少数公民为基点或核心,通过滚雪球的方式自内向外、由小向大地形成起来的,外层组织的利权由内层组织授予。外层依附于内层,也就是下层依附于上层,否则外层就无法吸附到这个组织上,无法成为这个实体的组成部分。政党形成的这种方式折射到组织制度上,就是自上而下的逐级授权制。政党在建立时和建成以后在一定层次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选举是不能同这种生长方式相抵触的,因而是从属于自上而下的逐级授权制度的。


  除了创始人以外,政党成员在党内的利权不是生来就有的,而是通过入党手续,接受先行在党的人制订的党纲和党纪,放弃公民的部分利权以后,向先行在党的人换来的,因此并不具有原初利权的性质。这种利权只不过是在一定限度内发表意见的利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说法不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从来没有“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党员”的规定,也就是说,党员在党内并不是主权者。既然党员没有主权,“党内民主”自然就不存在。鉴于政党滚雪球的生长方式,“党内民主”的概念根本就不能成立。


  因此,“先搞党内民主,后搞人民民主”的说法不过是对民主进程的一种延宕。


  六、再戳几个“肥皂泡”。


  除了“党内民主”以外,还有几个关于“民主”的流行说法也属于“民主”问题上的“肥皂泡”。


  例如,人们常常把“兼听”、“纳谏”、“群众路线”说成“民主”。实际上,兼听、纳谏、群众路线在民主制中可以用,在君主制中也可以用。在民主制中,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利权,不存在让不让人讲话的问题。而在君主制中,就有一个让不让人讲话的问题了。让人讲话,既可以“让”,也可以“不让”。讲了以后,采纳不采纳,并不由讲话的人决定,而是由“走群众路线的秦始皇”[7]或者“兼听、纳谏的唐太宗”决定。


  人们平时还有“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学术民主”,以及“社区民主”、“乡村民主”、“城市民主”、“企业民主”等等提法。前一类是根据活动的领域命名的,后一类是根据活动的主体或者场地命名的。这些究竟是不是民主呢?我们只要用“主权”概念加以对照,或者“测试”,就可以迎刃而解,一目了然。所谓“经济民主”,不过是账目公开。所谓“军事民主”,不过是在军事问题上允许大家发表意见。这些都同“主权在民”没有关系,同主权在哪里没有关系,因此都不是民主。“学术民主”,不但于学术无益,而且于学术还有碍。因为真理并不以认识它的人数的多少为依归,众口一词可能是真理,也可能不是真理。在学术研究中,如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有可能扼杀真理。在学术研究中,只能实行学术自由,而不是学术民主。根据主体或者场地而命名的“民主”是不是真正的民主,要看组成主体的成员或者在场地中活动的人是否拥有原初的利权,看它是利权在先,还是契约在先。按照这个标准,“社区民主”以及“乡村民主”、“城市民主”,主体或者在场地中活动的人即社区居民、村民、市民,其利权是只要居住在该地就无条件享有的,不需要一个外在的另外的主体赋予他,其利权具有原初的性质,因而“社区民主”、“乡村民主”、“城市民主”可以成立。前面说过,党员的利权没有原初性,需要通过契约获得,因而“党内民主”不能成立。同理,企业雇员也是经过雇佣契约获得利权的,这种利权是企业主[8]赋予的,内容不过是在一定限度内发表意见的利权。因此,“企业民主”的概念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从“替民做主”转向“由民做主”


  第二次国共合作以来,我们党多次表达过建设一个民主国家的愿望。这一点,从20世纪40年代《新华日报》和《解放日报》的言论以及毛泽东在延安同黄炎培的谈话中可以得到证明。在这种努力所形成的惯性的作用下,我们党在取得全国政权以后,顺理成章地把辛亥革命所确立的民主原则写进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及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这种原则,全体公民是主权者,谁执政要由全体选民决定,而不是凭借武力自我决定。可以说,写进根本大法的这些内容已经为我们国家铺就了一条民主的轨道。


  然而,我们党自身并不是循着这条轨道上台执政的,而是循着丛林法则的轨道,“狮王争霸”,通过暴力夺得统治权的。我党的全国性执政权力并不是选民赋予的,而是自己从国民党那里夺来的。我党夺权时,国家主权并不在选民手上,而是在国民党手上。我党夺到手的既包括治权,也包括主权。

 暴力的轨道同民主的轨道没有交汇点,因而沿着暴力轨道不会自动滑上民主轨道。要想转换轨道,需要有一个“搬道岔”行动。这个行动就是拿到国家主权的政治集团把主权交给全体公民,自己则作为申请执政的政治群体之一听候全体公民的选择。


  我党在夺权成功以后,按照《共同纲领》和随后制订的宪法,理应把主权交给全体公民,从而把国家从暴力轨道移置到民主轨道上。然而,国内形势这时候同国共决战前相比已经完全倒转,已经不存在足以迫使我党交出刚刚夺到手的主权的制衡力量。是否交出主权,完全取决于我党自己的意愿或者说觉悟。


  事实表明,在这种新形势下,我党并不想白白放弃经过多年流血牺牲夺到的国家主权,并不想放弃对自身命运的主宰权,把它交到自己一直声称为其利益奋斗的选民手里。于是,就沿袭历朝历代和国民党的老路,“打天下者坐天下”,自我决定执掌政权。


  那么,我党已经承认了民主原则并且把它写进了《共同纲领》,怎么才能使行与言看起来和谐一致,至少不冲突呢?我党是这样解决这个问题的:一是宣称“人民”既不是居民,也不是公民,而是同我党站在同一立场的人群。因为这样的人群只占公民的一部分,因而并不是公民的全体。二是宣称人民必须由精英加以领导,我党就是这样的精英集团,并且是唯一正确的精英集团。三是宣称我党没有与人民不同的自己的独立的利益,因而我党掌握主权就是人民掌握主权。


  于是,一方面,宣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要通过选举产生,另一方面,实际上这些人员完全由我党的组织部门选拔和管辖,只不过有时直接由我党委员会任免,有时又经过一下选举程序而已。即便选举,也由我党的组织部门操控甚至包办提名,不允许竞选,不搞差额,甚至不搞秘密投票,使“被选举人”的命运完全不受选民控制,几乎与选举无关。因为“被选举人”的权力实际上来自我党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他们“当选”后自然只对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而不对选民负责,选民在他们眼里等于零。因为选民心里明白自己在被当猴耍,所以对这种假选举不感兴趣,而这对于我党来说又正中下怀,要的正是这种效果。


  在建政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党委员会直接以自己名义向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下达行政指令,也就是直接行使行政权。不但如此,而且我党县级以上机关还设有政法委员会,对同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管辖,审查和批准重大案件,对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直接干预。


  我党的委员会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权的核心部分。国家的各级立法机关事实上成为贯彻各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的执行机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表面上对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负责,而实际上贯彻执行的也是各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长期以来,由于同级人代会像政府一样,执行的也是我党委员会意图,所以政府对人代会意志的服从仅仅是一种法律形式,实际上服从的并不是人代会,而是我党委员会。


  因此,在我国大陆,我党是实际主权者,而全体公民则是虚名主权者。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提出并开始了政治体制改革。在人民代表的产生方面,逐步把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一级扩大到了县一级;在选举中减少了等额的做法,增加了差额的做法;我党掌控的选举事务机关在推荐代表候选人之前注意了预先听取选民意见并据此调整所推荐的候选人。党委在任免人大常委及其首长、任免政府负责人时,注意了履行法律手续,名义上最后由国家机关决定。可以说,在落实宪法承诺,实现民主方面有一些进展,但是步伐并不大。


  因为党外公民无权对党内事务置喙,所以,这样一来,就形成一种我党可以管辖党外公民的事务,党外公民却对我党事务无法干预的单向作用机制。就像几千年来官府可以管治平民,平民没有反制官府的任何手段一样,平民阶级除了暴力造反换一个官府集团以外,已经别无它法。


  由此,就形成了这样一个局面:一方面,我们跟在列宁后面,喋喋不休地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9]另一方面,在我们自己这里,除了把选举搞成假的以外,结社自由特别是建党自由被取缔了;公民申请进行的游行示威几乎从来不被批准;出版自由实际上掌控在我党的宣传部手里;公民能够说什么,不能够说什么,要由我党的宣传部决定;公民能够知道什么,不能知道什么,能够看什么,不能看什么,要由我党的宣传部和警察机关决定;实现宪法赋予公民利权的要求成了一种非法的事情;甚至民间讨论宪法修改事宜也被我党和政府当成非法的事情,也就是说,“国家主人”无权对宪法说三道四。如此等等。可以说,在民主的虚假性上,我们比资本主义国家有过之而无不及。与此同时,我们又宣称,这种制度是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高得多的民主”,是“真正的民主”,已经好到了头了,只剩下完善了。我们虽然没有像国民党那样宣称自己建立的是党国,但是事实上却用党国思维在建国和执政。为了保障这种党国制度,我党曾经多次发动政治运动,对于企图质疑、动摇、挑战这种制度的思潮和人员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和镇压。


  在我们这里,主仆关系完全被颠倒了过来。


  因为官员们的命运不由选民决定,而是在官僚特权阶级内部通过“暗箱操作”自我决定的,所以,他们在选民面前就无所顾忌,什么事情都敢干,权力腐败现象就不可避免,愈演愈烈,现在已经成为不治之症。


  当前,社会全体成员与国家管理人员(执政者)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主仆关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若想把国家管理人员变成全体公民的公仆,只有使执政者即管理者的命运能够被社会全体成员控制或者制约,而实现这种控制的手段主要就是通过选举决定执政者的命运。如果执政者不依赖于被管理者授权,不由社会全体成员通过选举产生,而是凭借实力自我产生、自我决定、自我传宗接代,就不可能成为被管理者的仆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已达61年的今天,宪法规定的国家主人不能挑选仆人,宪法规定的公民利权不能兑现,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在民主共和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现实,大多数国家的公民都可以通过大选挑选和决定执政者的国际环境中,我国公民对于自己无权挑选执政者、对官僚特权集团无可奈何的现状越来越难以忍受了,迫切要求收回宪法所规定的主权。


  然而,官僚特权阶级不但尝够了其命运不由选民决定,自己可以为所欲为的甜头,而且,几十年来欺侮、压迫平民阶级,干了许多损害公民利益的事情,已经积怨难


  消。一旦放开大选,很有可能落选下台。那时候,不但失去特权,而且其中的腐败部分很可能受到清算,同健康部分剥离开来。在这种恐惧的驱使下,他们千方百计阻止公民拿回本属于自己的主权。这样,他们就成为我国政治民主化的最大阻力。


  双方僵在这里,使我国民主建设陷于困境。


  问题迟早是要解决的,区别在于是“吃敬酒”还是“吃罚酒”。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按照宪法要求,把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命运交到选民手里就行。落实宪法承诺,把主权即对执政者的选择权还给全体公民是唯一出路,此外不可能还有第二条出路。


  我党只要真的是立党为公,像自己宣称的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私利,做到这一点应该不是难事。主动这样做,会像日本“明治维新”一样,不经动荡,国家就平稳有序地过渡到新体制,迅速发展起来。


  如果官僚特权阶级不肯放弃特权,死扛到底,那就只能导致暴力革命,最近这些年层出不穷的瓮安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已经预示了这样的前景。一旦发生,对于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社会经济的维持和人民生活水平都将产生灾难性的影响,对于中华民族极为不利。如果那样,我们不但会被历史抛弃,而且会成为中华民族的罪人。


  我们总是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是假民主,是坏东西。既然如此,为什么我国宪法中已经写明的东西自己不肯实行呢?为什么我们不能搞真民主、让我们自己的公民真的享有宪法第35条写明的那些利权、让我们的选民真正能够通过大选挑选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呢?


  可以预见,在推进民主时,民主的受益者会努力促成落实宪法承诺,而民主的受害者会努力阻止落实宪法承诺。因此,落实宪法承诺会有一场阶级斗争,也就是官僚特权阶级同平民阶级之间的斗争,它必然是一场阶级斗争。我希望的只不过是这场斗争能够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内和平地进行,不至于给国家和民族带来更大的震荡。


  2010年12月4日于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以《提高认识,推进民主》为题,刊登于《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2期。


来源: 五柳村 | 来源日期:2012-03-04 | 责任编辑:左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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