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资产贱卖"必须在最高法复核中得到纠正
2012-02-15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编辑:蒋丽丽
有关部门对吴英这些财产的拍卖根本未得到终审判决生效就已进行,而且使用超出寻常的拍卖方式,拍卖价钱又低,令人叹为观止。
2月14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毒品犯罪的例行发布会上,最高法首次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了回应。最高法称,已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将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京华时报》2月15日)
经济学家关注吴英,重点关注她的融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特别是在未来的修法中是否要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目的是关注在“国进民退”的浪潮中民营企业家的生存发展问题;刑法学家关注吴英案,重点是关注她构成什么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特别是应否判处死刑的问题,其目的是关注经济犯罪是否应当废除死刑,以及死刑本身对于人的价值否定的问题。而我关注吴英案,除了关注这两个问题外,更关注于司法机关对于吴英涉案财产处置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包括吴英和其他被害人是否公平对待的问题,这背后的深层次的问题在于程序正义能否在我们司法中落地生根的问题。
【吴英案的涉案财产处置充满诡异。2008年6月3日,吴英案尚在审理阶段,对她的30辆机动车的拍卖公告就已经贴上了《东阳日报》。不仅如此,拍卖还是采取10辆车一组的打包方式,普通人根本无缘问津,而且,这批原本总价2000万左右(吴英自述,含上牌和交税费用,一审认定为1500万-1600万)、使用时间最长不到一年的新车,最终以390万成交。此外,吴英用5000万装修的本色概念酒店,试营业不过才2个月,最后以450万成交;起码均价6500元每平米的住宅,在官方鉴定之下只有3800元每平米,一个原价30万的全新自动洗车机,被认定只值7万,如此之事,不胜枚举。】
很明显,这样的诡异处置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规定,“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只有“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而有关部门对吴英这些财产的拍卖根本没有得到终审判决生效就已经进行,有关部门置法律规定于不顾,而且使用超出寻常的拍卖方式,拍卖价钱又低,令人叹为观止。
很明显,如此诡异的资产贱卖损害了许多人的利益,对于吴英来说,则是对她资产的严重低估,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影响到对她的定罪量刑;对于许多债权人而言,资产拍卖严重缩水,则让他们的借款打了水瓢。而能在其中取得好处的,就可能是吴英案幕后曾经借款给吴英的“影子官员”,他们可以通过这种巧取豪夺方式挽回损失;还有那些主导资产拍卖的官员,他们可以利用此进行权力“寻租”。
财产处置的程序不公正,必将导致案件处理的不公正,案件处理的不公正,必将让吴英走向“鬼门关”,而如果对吴英的处理不公正,则可能让每个公民无所逃遁,因为恣肆的权力可能将魔爪伸向所有人,“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为你而鸣”。关注吴英案的财产公正处置,也就是在关注司法程序正义能否实现,也就是在关注每个公民能否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所以,我希望最高法在复核吴英案时,不仅对加之于她身上的死刑谨慎处理,也希望对于此案中财产不公正处置问题尽快予以纠正。(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