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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从自由价值到宪政民主制度的必然逻辑

热度 1已有 968 次阅读2011-12-27 21:43 |系统分类:杂谈| 价值 分享到微信

  (一)


  自由、平等、博爱,这是一个概念序列;自由、民主、法治、宪政,这又是一个概念序列,在这两个序列中,自由都是第一位的。之所以是这样的序列,大概不是偶然得来的,应该有其必然的逻辑。我记得在北京的某次座谈会上,大陆老一辈民主战士刘京生先生说,他从一个民主主义者转向了自由主义者,而且明确表示,自由是先于民主的概念。这里面确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各种政治哲学都有一系列概念,但仔细观察可以发现,所有的政治哲学大凡都是从自由开始讨论,然后才有其他概念被衍生出来,形成诸多分支。自由主义理论家自不必说了,在他们那里,一切逻辑都是为了证明自由的必要,一切方法都是为了达到自由的目标。曾经风行一时的各种共产主义学说,甚至包括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也都是自称为人类找到了一条通往自由的道路。马克思和恩格斯写的《共产党宣言》对他们所设计的理想社会是这样界定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初衷也不是反人类的,他们也是想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形成短暂的无产阶级专政,从而为每个人的自由创造社会条件,他们号召工人阶级联合斗争也是为了这个目标。当然,列宁所开始实践的无产阶级专政最终走到了人类自由的反面,这是另一回事。


  什么是自由?这是人人关注的问题是,因为大家都失去了太多的自由。自由不是别的,自由正是与人的本性完全吻合的一种生存状态,只有完全自由的人才是完整的人,只有自由的人才能回归到人自身。无论什么东西,只要脱离了本性,就没有自由可言。自由就是本性的自在自然、就是本性自我投诚而不是反叛。自由是人对自己的价值和幸福的最高理解,自由是人格的崇高敬意。人生活于这个世界,一切言行都从自己的本性出发,一切都从人与利益的相关性出发,符合人的本性的就是正当的,不符合人的本性的就是不正当的。自由是符合人的本性需要的,所以自由是正当的,那么,崇尚自由的主义也就是正当的。


  人如果必须站在人本和人道的立场,那么人性就是第一位的东西;人如果确定人性是第一位的东西,就要肯定自由,因为自由是人的本性需要。对于人来说,自由即本性,本性即自由。失去了自由就是失去了本性,失去了多少自由,就是失去了多少本性。如果承认人的一切言行都是为了自己的福祉,那么就可以洞察自由对人的全部意义,因为人的福祉最终都包含在自由之中,所谓的逃避自由只不过是在寻求另一种自由。人的本性正是自由的深刻根基。人从自己的本性出发,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寻求更多的自由,并以此得到福祉。绝不会有人在失去了更多自由以后能获得更多福祉,自由和福祉完全是成正比例的。在人类历史上不乏专制主义者向人们兜售放弃自由的伟大理由和成功案例,但极左的或者极右的专制主义者公然宣称放弃自由可以获得福祉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破产之后,反对自由的声音只是角落尘埃。


  (二)


  在当今世界,如果还有人非要说奴役比自由还有合理性,那也没办法,但自由显然已经是普世价值的核心概念,因为获得自由、争取更多的自由本就是人类生活的核心问题。所谓自由,泛泛而论当然是自我存在、自我决断、自我选择,而要把自由这一概念并入社会生活和政治理论的话,自由、尤其是实现自由的方式就会复杂起来。社会并非一个人的社会,自由也并非一个人的自由,如何在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政治规范中寻求自由,才是更加重要的问题。


  话再说回来,虽然自由这一概念并入社会生活和政治理论的时候,自由、尤其是实现自由的方式就会复杂起来,但自由就是自由,不自由就是不自由,这里还是界限分明的。首先,充分的自由首先意味着充分的个人自治和社会自治,没有自治的实现就没有自由。一方面,在无关他人利害的情况下,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方式有自主权,他人不得非法干涉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方式,这就是自治。另一方面,在事关他人利害的情况下,人们自愿按照一定的规则,将一部分自由出让给社会,这就出现了公权,而人们通过选票等手段对公权进行管理,实际上也是一种自治,只是在这里自治表现为对出让了的自由实行合乎自己份额的自治。所以说,自治就是民主的实质。


  如果是民主的,必要的公有制也将是合理的,因为民主制度下的公有制其根本上也是自治的,只是它通过选票来实现自治。在民主国家,山脉和海洋有可能是公有的,公路可能是公有的,机场也可能是公有的,火箭和卫星可能是公有的,军队是公有的,甚至很多企业也可能是公有的。但是,民主国家的这种公有制建立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这种公有制是建立在政府公有的基础之上,正因为如此,民主国家的公有财产最终在所有的公民那里都有平等的决定权和管理权,是私有制的一种升华,而不是对私有制的背叛。在今后的文明进程中,个人无能为力、难以进入的领域和不乐意进入的领域也许会越来越多,公共财富的积累也许会越来越多,按照社会主义理论来讲,民主国家的社会主义程度也会越来越高,但公共福利最终也是为个人生活服务的,它没有任何理由对个人生活进行非法侵犯。真正的公有制必然伴随着政治上的平等,必然是一人一票,每个人通过自己的一票管理属于自己的公共份额。


  根据以上所述,自由是合乎情理的,那么能推导出自治是合乎情理的,那么也能推导出民主也是合乎情理的,因为民主首先意味着个人自治和社会自治,其次才是自由公正的选举呀、开放媒体呀、司法独立呀、三权分立呀等。民主,其最直观的意思当然是人民主权,就是要让人民成为公权的主人,这一点没错,但民主如果不能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就根本不是真正的民主,这也很清晰。当今世界,虚假啊的民主很多,甚至连希特勒和斯大林都敢说自己是民主的,所以自由公正的选举呀、开放媒体呀、司法独立呀、三权分立呀等,这些东西只是实现民主的制度化表象,追其深度依然是社会自治,它们最终目标依然应该是为了保证每个人的自治,从而达到每个人尽可能充分的自由。


  所谓善与恶,只是出自本性的言行造成的结果。人的本性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善者是人,恶者也是人。人的本性就是人的需要,就是人与利益的相关性,就是利益性。人的本性需要中,有为我的需要,就是人的“为我性”,也有为他的需要,就是人的“为他性”,这就是人的本性的两个部分。人类的一切问题,都必须用人的本性去解释,而解释这些问题的时候,需要了解人在什么时候表现成为我,什么时候表现成为他。人的本性分化为“为我性”和“为他性”,与此相适应,人在自己的社会环境中又将自由进行了分割,由此产生了两个概念:权利和义务。人性面对社会所表现出来的为我的部分就是权利,而人性面对社会所表现出来的为他的部分就是义务。


  自由,也意味着权利的合理放弃,以及义务的合理增加。只要权利依照正当的程序放弃,并且是自愿放弃出让,就依然意味着自由。人的部分自由转换为义务,这本身就是对自由的放弃,以此保证更高的自由。这里的核心价值就是:自由限于他人的自由。权利是人们将自由分割后保留给自己的自由,义务是人们将自由分割后付出给别人的自由。权利是目的,义务是人们为了实现别人同样目的的手段,同时也是变相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但是,当义务和权利相错无序的时候,目的与手段就时常远离各自的本位,目的不是目的,而手段也不是手段了。这时,人们又不得不将权利继续分割出来一部分做为公用,就是公权。


  公权的存在是为了保证权利和义务进行有序的交换,从而为了权利的行使,从而为了人类的自由。当公权不能平衡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使之有序交换,当公权不是服务于人们的权利,当公权不是帮助人们寻求更多的自由,那么它就是非法的。民主社会里公权从属于人的权利,继而从属于人的自由,所以就当代而言,民主社会是合法的、正当的和伟大的。


  为什么我们要不断宣扬民主?因为我们认为公权是由于每个人的需要而设立的,它应该听从于人,服务于人,而不应该粗暴地、非法地对待人。人的需要就是人的本性,自由完全符合人的本性,人根据自己本性需要制造的东西不能违背人的意志,民主的道理就这么简单。


  (三)


  亚里士多德在回答“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个问题时,就曾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但是几千年之后,法治在中国大陆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很多人把它与法制等同,其实不对。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和,专制社会也有法制;而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与人治相对应。专制社会之所以是专制的,就是因为人治的存在,就是因为有些人、有些政党超越于法律之上,或者变相地超越于法律之上。通常来说,只有相对民主的社会才有法治可言。法治就是要求一切人、一切法人都在法之中而不是法之外,而且还要求他们在法之中都是平等的。当一些人可以垄断政治权力的时候,去领导、去代表另一些人的时候,这就不是法治,因为它违反了法治的第一原则:平等权利。


  英国当代最为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在其法官生涯中,一再阐明这样的立场:“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仔细想来,丹宁勋爵确实感悟了法治的真正精神。公正就是公平与正义,其中包含“兼顾”的含义。只有每一个人的本性、自由和权利受到应有而相应的尊重,并且有自我发展的机会,那才称得上是和谐公正的社会。在权利行驶的过程中,权利具有天然的膨胀本性,这就像人们追求自由的本性一样,只想追求更多的自由,这时候人们可能就会要求别人承担更多的义务,从而有损别人的自由。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就必须依靠法治通过自身的不断调节去帮助那些弱势的人,不仅要叫他们在权利的起点上与别人平等,而且要努力使他们在权利的终点上与别人减少差距,从而实现基本的公正。法治是做什么的?法治就是用来实现公正的。法治的第二原则就是:实现公正。


  法治是现代民主的壳,是现代民主的必然形式,是现代民主的程序化保证。没有法治,就没有现代民主。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所有人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统治。但是在宪政理论中,法治的含义较为狭窄,它主要是指政府应受法律的统治,遵从法律。《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法治“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征,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中国的法学学者梁治平在《新波斯人信札》一书中指出:“法治”是指在治国方式上奉行“以法治国”的准则,它至少意味着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这个意义上的法律,便是全社会的“调节器”,这是讲它的范围;就其效力而言,在法治社会里,只有法才最有权威,一切机构和个人都要受法律约束,没有任何人或集团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统治,所有国家机关和政党都必须严格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或法律以外的任何特权。政府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国防、环境以及对外关系,都要依据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定去做。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给予惩处。


  人治意味着一些人可以超越法律去干涉另一些人的生活,这从本质上就不是民主的,所以现代民主国家无不将法律置以最高地位。人治社会的统治,其统治形式或者笃信自古以来就存在的秩序和权力的神圣性,或者笃信个人和政党的力量与品质,他们最终都是家长式的专制统治。辛亥革命前的中国社会就是笃信皇权秩序的权威性,延续了数千年,辛亥革命后的中国社会又笃信政党和领袖的超凡,延续一百多年至今。孙中山曾提倡对他个人的崇拜与服从,蒋介石曾提倡“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领袖”,毛泽东曾提倡“伟大、光荣、正确”,现在还是“三个代表”、“党的利益之上”,所有这些都是一个脉络,就是家长式的专制统治。家长式的专制统治或者要求的是臣民对主人的无限忠诚,或者要求群众对政党和领袖无限忠诚,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表现为宗法形式,而后者披上了现代社会光怪陆离的外衣,但脱了这个外衣都是一样的专制。


  托马斯.潘恩曾精辟地论述到:“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的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情况”。现代民主社会是以理性为基础的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它是大家所认可的、必须共同遵循的秩序,包括管理行为在内的全部社会活动要依据法律来进行管理。在法治社会中,无论什么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服从命令乃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与信守,个人对掌权者的服从仅仅限于法律秩序所承认的界限之内。在当今世界依然有很多国家虽然法制很完毕,甚至选举也貌似很规范,但显然不是法治国家,,因为在那里,领袖和党的权威是最高的行为准则,法律往往成为领袖和党的“附庸”。我们可以看到,伊拉克的萨达姆和利比亚的卡扎菲,他们显然是独裁的,但是还披了选举制度的外衣;伊朗的情况也差不多,选举制度很完备,但最高领袖决断一切。


  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反过来也一样,没有法治就没有民主。可以断言,只要有一个人可以超越法律,就不是法治的,也就不是民主的。离开平等和公正谈现代民主,就曲解了现代民主的本意,所以一定要有法治。。


  (四)


  人的本性不变,人与利益的相关性不变,但利益本身在变,具体的利益在变,具体的自由在变,具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在变,也就是说,社会公正的标准也在变,那么人类就得在生存过程中不断修正具体的法律条文。我们说,法治的两个原则是平等权利和实现公正,但是法治需要不断通过政治进行调整才能完成这样的使命。法治的精神不变,但法治的细节必须反映时代的潮流,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与时俱进,与传统的观念决裂,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而不是相反。


  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权力和权力的冲突,还有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这些冲突在平等权利的基础上经过调和而达到社会公正,就是道德与法律得到修正后的成果,这个成果的核心就是法治的发展与进步。在人类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有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有权力和权力的冲突,还有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这些冲突怎么调整?当然是依靠法治的发展与进步来调整,具体地说就是因应形势变化,根据法治原则不断修改法律。法治的发展与进步是这么启动并进行的呢?这当然是依靠政治来解决。纵观历史人们可以发现,政治家的主要活动就是修正法律、维护法律、再修正法律。最伟大的政治家,或者是为变法而赴汤蹈火者,或者是为护法而赴汤蹈火者。


  不可否认,法治的每一发展与进步都是人们的政治成就。政治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权力和权利的冲突,还有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如果说法治的原则是平等权利和社会公正,那么一个法治社会里的政治就不能使无序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宪政的规则。宪政是什么?学界有多种解释。但是,宪政也可以简单地归纳:宪政就是用宪法来规范政治,而不是用政治来规范宪政。宪法是全部法律的核心,用宪法来规范人类的政治行为,就是要把人类的政治行为法治化,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宪政就是法治的最高形式。如果法治能规范政治行为,这就是宪政了,所以宪政本质上和宪法是否成文并无必然关联。这个世界上,宪政民主国家大部分都是有成文宪法的,也有几个宪政民主国家没有成文宪法,但人们都把他们归为宪政民主国家,就是因为他们那里有政治规范。


  法国文艺复兴时期的著名作家拉伯雷说得好:“学术无良知就是灵魂的毁灭,政治无道德就是社会的毁灭。”当政治用宪政来进行规范的时候,政治才是合理的政治,只有合理的政治才能促进法治的发展与进步,从而使社会达到平等权利和社会公正的目标,从而使保证人类生活在民主制度下,从而使得人类拥有更多的自由、人性和尊严。宪政学家张祖桦说:“宪政民主的基本要义就是保障人权和人的自由,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目的。因此,它是与任何形式的专制主义、威权主义、法西斯主义格格不入的。它不能容忍以任何形式出现的无视和践踏人权、剥夺人的财产和自由的行为。是否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是区分真假宪政民主的试金石。”


  根据十九世纪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A.V.Dicey)1885年出版的《英宪精义》一书,谓法治含有三个观念:第一、人人非经法院依正常程序确定为违法者,不得加以处分;第二、无论何人,包括统治者在内,皆应受制于同一通常之法律与法院;第三、个人所享有之权利,乃系宪法之源,而非宪法所赐予。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以后的论者表述虽不太一样,但并未超出其基本精神。其中第二条表明,统治者受制于法律,这就是宪政精神。我们中国在晚清时期,康有为提出了一系列变法主张,其核心内容之一,即是制定宪法。梁启超在《康有为传》中记述道:“先生以为欲维新中国,必以立宪法、改官制、定权限为第一义”。此后的孙中山先生说得好:“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之保障书也”。这说明康有为和孙中山懂得宪政精神的根本所在,可惜百年后的中国依然在讨论什么是宪政,宪政是否适合中国国情。


  (五)


  人们为了自由和更多的自由,建立了民主制度,并以法治维护之,以宪政改善之,这就是从自由到宪政的必然逻辑。可以说,宪政民主是以人的自由为本位的、用来规范权利和权力的一种制度安排。现代自由主义理论在其实践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己,它从自由出发,经历了民主的特征,然后又加上法治的特征,然后又以宪政为主要内容,最后走上了公民社会的道路。自由主义对现代世界的影响相当深切。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和公民社会,这些概念是当代自由主义理念的集中表达,可以说这些概念已经深入人心,这些概念不只是自由主义的政策目标,也是社会民主主义、保守主义、和基督教民主主义的政策目标。尽管有许多政府和人士常常会在陈述和现实上有着极大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大多都接受了自由主义做为政策的目标。


  美国总统布什先生说:要把美国建设成一个公民社会,我们每一个中国人也希望把中国建设成一个公民社会。以宪法约束政治,用政治建设法治,以法治寻求公正,为公正捍卫民主,以民主保障权利,由权利抵达自由,这就是从宪政到自由之间的脉络,这样的脉络就是公民社会的脉络。也就是说,自由、民主、法治和宪政的总和,就是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目的是为了每一个人的最大限度的自由,所以说公民社会也是“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曾经说共产主义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就人类可以触摸到的历史来看,公民社会是更可靠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公民社会是以自由为本位价值观、是以平等公民权利为基础的、以自治和开放为特征的多元化社会。公民社会是以公民为基本社会单元并以平等权利和社会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这个社会承认一切事物都必须尊重人的存在,以人的立场出发,按照人性的要求,使每一个人都能最大限度获得自由并因此实现人生的价值。


  宪政学者张祖桦根据民主制度的演化史把民主分为:一般民主、法治民主和宪政民主,一般民主是古典的民主形式,容易走向多数人的暴政;法治民主克服了一般民主的缺陷,保护了少数人的权益,但没有彻底规范政治行为,容易给民主本身带来破坏;而宪政民主又解决了这个问题,是一种更高形式的民主。张祖桦先生的这个分析不仅是符合民主制度之发展史的,而且为人们分辨不同的民主形式提供了一个简单明了的尺度。根据这个尺度,可以观察当今世界的政治,也可以观察当今中国的主要国情。然后可以得出结论:在宪政民主的道路上,中国人民任重而道远。


来源: 共识网 | 责任编辑:邵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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