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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案件 //www.sinovision.net/?3147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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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革命

已有 2046 次阅读2011-11-12 01:34 |个人分类:中国知识产权革命|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我发布(三十四)

我发布(三十三)文件2011年7月26日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锦涛(XA05540079321)、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XA05540079321)。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主席马英九(RR666075717CN)、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RR666075725CN)。
我发布(三十三)文件2011年7月26日寄美国总统寄美国总统奥巴马(RR666075765CN)、寄法国总统尼古拉•萨科齐(RR666075836CN)、寄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RR666075779CN)、寄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RR666075840CN)、寄加拿大总理斯蒂芬•哈珀(RR666075782CN)。
我发布(三十三)文件2011年7月26日寄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RR666075853CN)、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瓦尼特姆•皮莱(RR666075819CN)、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RR666075822CN)、寄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RR666075663CN)。
本人重申《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
本人重申《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作为国际弊案违背《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规定;侵犯世界人民意志与利益。
本人重申本人提出中国知识产权革命;本人提出中国封建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比封建的君主制度、封建的土地制度更核心的封建制度;本人提出中国知识产权革命的基本纲领即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作者享有版权”;本人提出中国知识产权革命是中国辛亥革命、中国土地革命的继续,是世界知识产权事业、人权事业组成部分。
本人重申本人核心身份是物理学家;本人创立物质弱场理论;本人创立超分子化学物理;本人创立形态经济学;本人创立微振动理论(形态心理学);本人创立统一学。
本人重申赴法国、瑞士、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向世界各国、联合国组织机构等介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真相以及介绍本人物理学成果。
本人重申世界各国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一方面有被动责任澄清有关事实;另一方面有主动责任澄清有关事实,它与世界各国政府、联合国组织大力推进的知识产权事业、人权事业相契合。
2011年9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与法国驻华使馆领事部联系签证事宜,法国驻华使馆领事部答复与法国使馆授权公司TLScontact联系,本人按TLScontact公司要求通过网上预约以及到TLScontact沈阳公司交纳签证费及服务费796元提交签证申请材料。
2011年9月29日本人收到法国驻华使馆拒签通知理由为:“您提供的关于旅行目的和在申根国逗留条件方面的信息的可信度不高”“您在签证到期前离开申根国的意愿缺乏充分证明”。
2011年9月30日本人将申诉及我发布(三十二)、我发布(三十三)文件电子邮件提交法国驻华使馆领事部表明本人旅行目的,并表示本人绝对不会在申根国非法逗留,请法国驻华使馆及时颁给本人签证;法国驻华使馆领事部电子邮件确认收到本人申诉。
本人同时将电子邮件发给瑞士、德国等本人旅行目的地国及申根国驻华使馆希望支持本人申根签证申诉,瑞士、德国等申根国驻华使馆电子邮件确认收到。
本人也将有关电子邮件发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联合国劳工组织总干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等电子邮件确认收到。
今天是2011年10月23日,还未收到法国使馆签证,可能错过11月3日向20国集团峰会提交文件。
本人重申本人作为世界的一员维护《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赴法国、瑞士、德国等国家或地区向联合国组织机构、世界各国提交文件介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真相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


李文利
2011年10月23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电话:86-10-67550114
电子邮件:zgrmfy_mygt@chinacourt.org
网址:http://www.court.gov.cn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
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告诉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转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给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本人将起诉状及有关文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
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并且本人已将起诉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的责任,否则是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非法持续四年七个月,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11年10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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