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6年4月14日下午,杜志浩等十余人到位于山东冠县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高利贷,并对企业法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有侮辱谩骂言行。民警出警后,于欢欲离开被阻止,与讨债人发生冲突,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等四人捅伤,杜志浩于次日凌晨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有不少对美国法制体系感兴趣的朋友聊起这个案件,提出了一些有意思的观点,美国加州的申春平律师,根据此案件写了一篇文章,高娓娓转发在此与朋友们分享:
美国有一个作家写了一本书叫做《杀戮时刻》,这个被好莱坞拍成电影。情节是一个南部的黑人得知女儿被一个白人强奸了,他在法庭上把这个强奸犯给打死了。最后一个白人律师替他辩护,最后这个黑人被无罪释放。这个作家的名字叫约翰·格里森姆。他是美国当代最出名的律师小说家,在我办公室有二十多本他的书。这个书是根据一个真实案例改成的。
在西方和东方,对于杀人偿命这件事是有共识的。但是后来,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根据不同杀人的情况,分成了不同的杀人罪。中国这个案例在普通法里属于二级谋杀,美国杀人分成四等。一级谋杀、二级谋杀、过失杀人、无过失杀人。这个刑法是按照美国的普通法来的,一级谋杀是有预谋的杀人,给你举一个案例,1991年北大有一个留学生叫卢刚,在爱荷华大学枪杀了四个美国教授,那时我在爱荷华读法学院。卢刚杀人之前用了几个月时间练习设计,杀人时带了两把枪,到教室后只杀他想杀的人,没有其他人受伤;二级谋杀最简单的一个案例是丈夫看到老婆跟别人通奸,把第三者杀了,也就是激情杀人;过失杀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过失杀人是没有刑事责任,但可能面临民事责任。
申春平律师
国内检察院起诉于欢故意伤害罪是没有错的,即使于欢在美国,也非常有可能被起诉。但是英美法系中有陪审团的制度,这个是我们在接中国的访问团的时候中国的律师最不了解的制度。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庄园法,当时庄园主司法行政立法于一身。如果有纠纷,会找出一些目击证人,就是现在陪审团的前身,来了解当时发生什么事情,现在的陪审团则是间接的目击证人,也就是陪审员根据控辩双方证据进行闭门审议,决定当事人有罪或无罪。如果无罪,当庭释放,如果有罪,法官会根据陪审团的意见定罪量刑。
陪审团的历史很复杂,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这里就不细讲,有时间跟你探讨一下。陪审团在刑事辩护里边,必须全部认为被告人有罪,法官才能定罪。
最近洛杉矶有一个很有名的案子,洛杉矶的典狱长里巴卡被起诉,第一次起诉就是因为两个陪审团成员坚持认为被告人无罪,因此案件需要重选陪审团来重申。但第二次重申的时候,十二个陪审团成员一致认为他有罪。美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有做陪审员的义务,我本人两次提名参加陪审团。选陪审团的过程比较复杂,就如何选陪审团可以写一本书,格里森姆也写过《最后一个陪审员》。当然美国也有的时候陪审团会做出一些不太令人满意的决定,可是这个制度得到美国民众一致的认可。
法庭发出的陪审团信件
美国还有一个制度就是三审结案,特别是死刑犯。美国有五十个州,五十个州法律不一样,加州和德州有死刑。很多死刑犯从判决到执行需要历时二十年,因此很多死刑犯不是死在电椅上,而是在监狱中等待的过程中过世的。关于民意,中国现在的事情是老百姓对政府普遍不满,一旦有这个案子出来,民意大多是冲着法官和警察的。尽管国内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据我所知,陪审员的作用微乎其微。如果把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加以改善,使之能体现“法亦容情”,相信会减少很多矛盾,也会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美国的宪法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在美国如果在自己的办公场所或者家里,个人正当防卫的权力是很大的。当你主观认为他对你的生命造成威胁的时候,人可以用致命武器保卫人身安全。国内的这个案件中,法院可能没有考虑到案发地。美国的办公室相对是非常安全的。如果有人在办公室找麻烦,只要报警,警察不会不作为,警察会很客气的让他们离开。如果他们不离开,警察会以非法侵入把他们拘捕。我是觉得这条法律的执行是非常值得国内借鉴的,就是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会根据事情的性质来判定是否需要拘捕加害人。关于讨债,美国有一个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其中规定了讨债的时间、对象、讨债方式的禁止性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经济纠纷导致的人员伤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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