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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雷洋死亡”一事,经过3天的持续发酵,已成为当前最受关切的话题。
5月11日,媒体公布了雷洋案的最新进展,涉事民警接受采访,中央电视台采访到了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人民日报》采访到了邢永瑞、昌平分局预审大队大队长高春正和昌平分局治安支队支队长马朝晖;北京电视台也播放了对涉事足疗女的采访,该女子说帮雷洋打飞机,收了嫖资200元。
涉事足疗女
这些信息的披露也打消了公众的部分质疑,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1、共2名警察与4名辅警花费20分钟制服雷洋;
2、便衣警察执行任务未携带执法记录仪,出于便捷性考虑当时使用的是手机拍摄;
3、雷洋的手机在抓捕过程中掉落是未及时联系家属的原因;
4、警方现有的技术无法破解雷洋的苹果手机;
5、警方表示现场无执法过激行为;
6、根据涉案足疗女的采访以及对现场提取的避孕套进行DNA鉴定后能证实雷洋嫖娼;
7、此为“2016春夏平安行动”,按支队布置异地调警,是扫黄行动常见做法。
办案民警接受媒体采访
而由于此事所涉对象为警方,按公众的说法其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最主要的信息出口全部来自警方。因此警方的通报和官方媒体对于此事的报道皆难以让民众信服,质疑声依然不断。雷洋家属也质疑称警方误导公众,认为应等待检察机关调查结果。但在质疑之外,还有一些问题是我们需要思考和关注的。
问题一:便衣执法权的问题
根据警方两次通报以及央视、人民日报、新京报等媒体的报道中披露的信息,事发当晚,2名警察和4名辅警在足疗店门口蹲守,他们身着便衣,没有带执法记录仪。蹲守半小时后,看到雷洋从足疗店出来,便衣上前盘查,并向雷洋告知身份,试图将其带走。
雷洋反抗,高呼“救命”,并试图逃跑,被警察合力控制,雷洋被带上一辆地方牌照伊兰特汽车(非制式警车)。这个过程中,雷洋一直呼喊“假警察”“救命”“赶紧打110”并试图挣脱。从雷洋高呼“假警察”并让周围的人打110报警的举动可以看出,雷洋和便衣的冲突,与其说是被抓嫖客与警察的冲突,不如说是一个人被一群陌生人控制后的应激反应,至少不是因为害怕嫖娼的事情暴露而激烈反抗。
在此就有人对便衣警察的执法权提出了质疑。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民警着便衣工作时需出示警察证,穿着警服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但如果百姓要求出示警察证时则必须出示。也就是说,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种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是出示人民警察证。
“侠客岛”微信号在5月10日发布的对一位名为“丘”的业内人士的采访,据称该人士在某省某市公安局下属分局的治安大队工作。在回答“为什么是便衣警察在执法而不是穿着制服?”的问题时,该人士表示:
“在处理涉黄案件时,几乎每次我们都是便衣出警。以免打草惊蛇。”
“查这种地方,一般敲门就进去了。要么是等有人进去了再抓,要么是直接进去抓。身上都会带着证件。”
由此可见,警察着便衣执法在日常工作中是较为常见的。
一位自1984年进入刑侦系统并负责预审的老刑警林栋(化名)在接受凤凰网采访时也表示:便衣警察如果抓人的话,第一是要自证身份,拿出警官证。第二是要给出合理理由和证据,比如抓嫖,要么是当场抓现行,要么是上面说的“端窝点”,可以事后通过现场DNA取证。就雷洋的案件来讲,便衣警察在抓人的程序上是没有大问题的。
图片来自网络
问题二:警方发布信息有何问题?为何遭遇“老不信”?
5月12日,新华社就此事发文指出,公众尤其是家属最关注的,是雷某从被“抓嫖”到死亡发生了什么,这对判断雷某因何而死,执法是否适当非常关键。而办案警方随后发布的公告和回应,花费很多笔墨来证明雷某涉嫌嫖娼,似乎还要证明他很熟悉那种场所。这样的信息发布,并无法回应关键疑问,反而跟着一些人的猜测跑,把事情引向揭人隐私、道德审判的方向。
澎湃新闻11日晚间发表的社论《雷洋是怎么死的》一文中也指出:人们都在质疑雷洋是怎么死的,警方却集中精力反复证明雷洋嫖娼了,除了增加死者身上的污名,与雷洋之死的真相和责任认定毫无关系。在家属和公众汲汲以求真相,警方急需回应公众疑惑的时候,对死者进行污名化只会让真相更加遥不可及。(最新显示,该文章已经下线)
警方发布遭遇“老不信”,除了发布时机和发布技巧的问题,更关键的原因可能是,信息发布者本身就不够权威。按公众的说法其是既当运动员、也当裁判员。
在雷某死亡这一事件中,办案警方已经成了当事一方,如果出警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很难保证他们发布的信息是客观真实的。这种情况下,应由法定的执法监督机关或更高级别的部门介入,才能发布更权威的信息。
问题三:检方介入需要调查哪些真相?
据昌平公安局的微博通报,检察机关已介入此案。那么,此次检方介入,需要呈现出怎样的真相?
据新京报报道,检方相关人士表示,检方介入雷洋事件,具体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反渎职侵权检察的职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业内人士分析称,检方介入主要是看此次事件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其中包括:警方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以及事件结果和鉴定报告中死者身体上的伤痕是如何造成的等等。检方会尽最大可能调取现场的视频记录、询问现场目击者情况、以确定警方执法是否存在瑕疵以及这些问题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分析人士称,在司法事件中,对死者死因是否与警方执法构成因果关系,主要取决于尸检报告。
资料图:雷父与检方工作人员
问题四:死者死因如何鉴定?尸检需要多长时间?
据雷洋家属11日发布的消息,雷洋案件代理律师已正式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提交报案材料和尸检申请,尸检将于近期在第三方专家的监督之下进行。
案件进展到这里,大家仿佛吃了一颗定心丸,都翘首以待检察机关最终的调查结果,期盼检察官们赶紧调查清楚给个说法。那么,尸检结果出来还需要多长时间?
据正义网报道,在一些敏感案件中,为了保证调查公正,会由检察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尸体进行检验,所以在这里,检察院的法医不会亲自进行尸检,而是对第三方鉴定机构的尸检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这个第三方鉴定机构可以由家属指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交由检察院进行委托。
为确定死亡原因,常规会做尸表检验、解剖检验、毒物分析检验、酒精检验、病理学检验这五类检验,一般情况下,一个月的时间就可以确定死亡原因。
据介绍,耗时时间久的原因是需要进行病理学检验。因为脏器拿出来是软的,需要把脏器泡在福尔马林里十来天,待脏器变硬,才能切成非常薄的切片,然后送去检验脏器是否有病变。
根据工作规范,尸检时会一般会要求1-2名家属在现场,但是不允许他们拍照及录像。尸检场所有录像设施,会把尸检过程全部录下来作为资料。
资料图
问题五:怎样才能让公民的安全得到保障,真正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上述新华社的评论中指出:公众关注这件事,除了当事人的身份标签、涉嫌嫖娼的细节外,在更深层次上,还是对自身安全和执法公正的关切。即便一个人私德不检,哪怕是犯罪嫌疑人,其基本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也应受到保护,不能不明不白死去。如果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每个人都会有安全焦虑。
一位网友在微博上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观点:
“以宪法及法治的基本原理论,政府行为是‘法无授权即为禁止’,这与人民的行为正好相反——‘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因此,政府行为从始至终,都有义务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合法的,这些证据包括公开的法条,以及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恶猜公权,善待私权;宁枉公权,不冤公民。’”
对个体而言,在国家机器面前单个的人总是无能为力的。用制度、监督、公开和透明制约公权力,是公民最基本的安全诉求,也是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
因此,只有推动约束公权力的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让公民的权利充分行使,才能让公民的安全得到保障,真正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否则,这些问题不解决,不搞清楚,不惩处不改进,谁又知道自己会不会是下一个雷洋呢?